作者bassmaster (棋鬼斐肥)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民法87條
時間Sun Feb 9 12:41:36 2020
剛剛看了民法87條的規定: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我知道這邊常用的例子是甲欠乙錢,
因此找丙做了一宗假買賣,將名下土地賣給丙進行脫產,
而丙再將該筆土地賣給丁,
這時如果甲發現這件事實,要求丁將土地還與甲,
丁可以主張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認為甲與丙的土地買賣為真,拒絕返還。
但如果以甲之債權人乙的角度來看,
乙可以主張甲丙兩人之間的買賣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要求甲以該筆土地進行償還,
那請問如果上述兩種情況同時出現,
在民法上,是要以乙的主張為有效,還是丁的主張為有效呢?
先感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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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是為了變得更溫柔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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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2.41.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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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assmaster (27.52.41.2 臺灣), 02/09/2020 12:45:18
1F:→ CCWck: 結論是保護丁之交易安全優先 02/09 14:35
2F:→ CCWck: 乙對甲僅是債權關係,丁之善意取得是物權關係 02/09 14:36
3F:→ CCWck: 另一方面,乙若要擔保其債權,應可事先要求甲就該筆土地設 02/09 14:37
4F:→ CCWck: 定抵押 02/09 14:37
5F:推 taoist9999: 一、民法(下同)第87條第1項但書及善意取得制度( 02/09 17:44
6F:→ taoist9999: 不動產:第759條之1第2項;動產:第801條+第948條 02/09 17:44
7F:→ taoist9999: )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 02/09 17:44
8F:→ taoist9999: 二、王澤鑑教授認為:民法關於善意取得制度是特別 02/09 17:44
9F:→ taoist9999: 規定,而第87條第1項但書是一般規定,應該優先適用 02/09 17:44
10F:→ taoist9999: 善意取得制度(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年2月增 02/09 17:44
11F:→ taoist9999: 訂新版,第405頁參照)。 02/09 17:44
12F:→ taoist9999: 三、故本件,丁依第759條之1第2項,得主張信賴不動 02/09 17:44
13F:→ taoist9999: 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而取得土地之所有權。 02/09 17:44
14F:→ bassmaster: 感謝兩位大大 獲益良多 02/10 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