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ssmaster (棋鬼斐肥)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民法87条
时间Sun Feb 9 12:41:36 2020
刚刚看了民法87条的规定:
「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无效。
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知道这边常用的例子是甲欠乙钱,
因此找丙做了一宗假买卖,将名下土地卖给丙进行脱产,
而丙再将该笔土地卖给丁,
这时如果甲发现这件事实,要求丁将土地还与甲,
丁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认为甲与丙的土地买卖为真,拒绝返还。
但如果以甲之债权人乙的角度来看,
乙可以主张甲丙两人之间的买卖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要求甲以该笔土地进行偿还,
那请问如果上述两种情况同时出现,
在民法上,是要以乙的主张为有效,还是丁的主张为有效呢?
先感谢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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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7.52.41.2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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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bassmaster (27.52.41.2 台湾), 02/09/2020 12:45:18
1F:→ CCWck: 结论是保护丁之交易安全优先 02/09 14:35
2F:→ CCWck: 乙对甲仅是债权关系,丁之善意取得是物权关系 02/09 14:36
3F:→ CCWck: 另一方面,乙若要担保其债权,应可事先要求甲就该笔土地设 02/09 14:37
4F:→ CCWck: 定抵押 02/09 14:37
5F:推 taoist9999: 一、民法(下同)第87条第1项但书及善意取得制度( 02/09 17:44
6F:→ taoist9999: 不动产:第759条之1第2项;动产:第801条+第948条 02/09 17:44
7F:→ taoist9999: )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02/09 17:44
8F:→ taoist9999: 二、王泽监教授认为:民法关於善意取得制度是特别 02/09 17:44
9F:→ taoist9999: 规定,而第87条第1项但书是一般规定,应该优先适用 02/09 17:44
10F:→ taoist9999: 善意取得制度(王泽监:《民法总则》,2014年2月增 02/09 17:44
11F:→ taoist9999: 订新版,第405页参照)。 02/09 17:44
12F:→ taoist9999: 三、故本件,丁依第759条之1第2项,得主张信赖不动 02/09 17:44
13F:→ taoist9999: 产登记之善意第三人,而取得土地之所有权。 02/09 17:44
14F:→ bassmaster: 感谢两位大大 获益良多 02/10 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