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rea678 (飛啊飛)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拋棄繼承有關勞保及動產處置問題
時間Sat Jan 18 23:46:28 2020
最近公公去世,因為生前有積欠銀行帳務 近期在辦理拋棄繼承程序有下列問題想請教各
位專家:
1.公公的勞保年金專戶的餘額視同遺產嗎?若我們已經打算拋棄繼承還可以提領嗎?
親戚有去問律師,對方說該專戶債權銀行沒有權利扣押 所以這筆錢可以領。但我的觀念
是這筆錢是被繼承人生前已收到的勞保給付年金 因為去世來不及使用所以還在帳戶內 應
該視同他的遺產,竟然已選擇拋棄繼承 就不應該提領。
請問勞保專戶的餘額真的因為銀行不可扣押而不算遺產嗎?另外若真的不能領 但去領了
又拋棄繼承會有什麼後遺症呢?
2.公公留了一台登記在他名下的機車 應該也視同他的遺產吧?那是否只能報廢?或是可
以怎麼處理啊?
3.如果有人真的失聯 那存證信函是要發到哪裡啊?
以上再麻煩各位指點迷津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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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niaque: google 01/19 11:15
2F:→ taoist9999: 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 01/19 19:03
3F:→ taoist9999: 利。(《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 01/19 19:03
4F:→ taoist9999: 銀行存款及機車都是屬於被繼承人留下的動產。 01/19 19:04
5F:→ taoist9999: 這些動產當然就是被繼承人的遺產了。 01/19 19:05
6F:→ taoist9999: 01/19 19:06
7F:→ taoist9999: 至於拋棄繼承程序如有問題,就問承辦股別的書記官或法 01/19 19:06
8F:→ taoist9999: 院訴訟輔導科。 01/19 19:06
9F:→ taoist9999: 01/19 19:10
10F:→ taoist9999: 補充: 01/19 19:10
11F:→ taoist9999: 實務見解認為「拋棄繼承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01/19 19:10
12F:→ taoist9999: 《民法》第1174條第3項之通知義務是訓示規定且非生效 01/19 19:10
13F:→ taoist9999: 要件(民國97年立法理由參照),但實務運作上,法院 01/19 19:10
14F:→ taoist9999: 好像幾乎還是會要求拋棄繼承時要這麼做。 01/19 19:10
15F:→ maniaque: 勞保? 勞退? 兩種給付並不一樣 01/21 10:11
16F:→ maniaque: 勞退專戶為勞工專繳專有,自然當勞工亡故後,"等同遺產" 01/21 10:12
17F:→ maniaque: 勞保老年給付或遺屬年金,則為權利,遺屬年金為遺屬專有 01/21 10:13
18F:→ maniaque: 享受之權益,自不得為亡故勞工債權人等扣押處分 01/21 10:13
19F:→ maniaque: 銀行現在當然沒權力扣,等到四輪繼承人全都拋棄 01/21 10:14
20F:→ maniaque: 歸屬於國家時,銀行自得跟國家請求執行債權 01/21 10:14
21F:→ a9301040: 全部拋棄後,會先聲請遺產管理人,算完才有國庫的 01/21 17:33
22F:→ kaky: 是不是遺產跟可不可扣押是兩回事 01/25 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