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nijima (jin)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薪資追討的期限(公家和民間解釋不同)
時間Fri Nov 29 02:58:07 2019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3822
這網頁介紹的是5年
絕大多數網站也是說5年
但我實際用市民信箱詢問
"您好;本人發現過去工作的公司未替我加勞保,但是卻是在離職後5年,今年調閱所有紀錄時
才發現的,請問這樣是否還有權利要求資方退勞保費?"
,勞委會給我的的回覆卻是
"損害賠償係屬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遇有具體事實,應依民法規定辦理。依照民法第197
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
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
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請問到底哪一個是正確的??應該公家單位的回覆才是正確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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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2.146.2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574967490.A.93D.html
※ 編輯: onijima (61.222.146.218 臺灣), 11/29/2019 03:01:13
1F:→ hwchen: 都沒錯,但目前離職五年後才發現,建議用民法184條 11/29 07:12
2F:推 tnssh211448: 網站跟你敘述的沒加勞保是不同情形啊 11/29 09:21
3F:推 yesohya: 勞保沒保不是欠薪資 是妳認知有誤 = = 11/29 13:01
4F:→ raul12: 你的情形和網頁的哪一段符合... 11/29 13:22
5F:→ a9301040: 雇主沒加勞保,卻跟勞工代扣勞保費,用刑事。但你要有 11/29 13:59
6F:→ a9301040: 證據 11/29 13:59
7F:→ sindyevil: 把當時的薪資單和銀行紀錄找出, 然後申請勞保局未投保 11/29 15:42
8F:→ sindyevil: 的證據, 然後找法扶預約律師確認之後的方向, 11/29 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