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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先進您們好 詐騙案件內容時間如下 106年7月7日行程詐騙事實 損失金額約33萬元整 警方於106年7月27日逮捕車手兩名年輕人 於偵查期間皆坦承相關犯罪事實 檢察官於106年8月依詐欺罪提起公訴 被害人 我丈母娘有鑑於加害人年紀尚輕 於107年1月給予自新機會 因此判決給予緩刑 並依照調解內容 從107年6月11起分五年 採定期(每月)定額(3000-8000)償還被害人詐騙金額 法官將此列為緩刑宣告附帶之必要條件 結果只有第一次按時支付 後面就推拖拉 (有對話紀錄,說工作不穩定,薪水沒發等等,最多還拖了三個月) 從107年6月還到108年4月,共計11期,合計3萬3千元(10%) 此後就不接電話 也換了手機號碼 首先 似乎不知道哪來的勇氣或錯誤資訊, 對方似乎認為還了10%就沒問題了 然而對方不還錢且失聯後, 因而讓我丈母娘愁眉苦臉的半年餘, 辛苦存了好久好久的存款就這樣消失了。 看著加害人的FB(對方不知道我們知道他帳號) 吃好喝好玩好,根本不是沒錢還。(一個月三千~五千) 當初兩造雙方都是透過法扶安排律師(新北分所) 就我聽到這協商過程,讓我對法扶有點小失望。 經過徵詢丈母娘的同意, 我們希望可以向新北地院申請取消加害人的緩刑宣判, 直接讓他們入獄反省。 請問我該如何申請相關作業程序,是否有先進前輩可以給予建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8.30.3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574267908.A.6D7.html
1F:→ maniaque: 想太多....11/21 01:01
2F:→ because4love: 請問何解?11/21 01:05
3F:推 spirit119: 107到現在也未滿5年阿11/21 01:10
4F:→ maniaque: 緩刑撤銷的原因,有不還錢這一條民事嗎???11/21 01:11
5F:→ maniaque: 要是你是讓檢察官以和解還錢為緩起訴條件還有可能11/21 01:12
6F:→ maniaque: 更何況,你和解書都寫明同意對方 "不定期" 了11/21 01:12
7F:→ maniaque: 換言之,對方有沒有還錢,等五年後再說吧11/21 01:12
8F:→ maniaque: 說不定人家在期滿前一天,提三疊千元磚放在你丈母娘面前11/21 01:13
9F:→ maniaque: 是你們這邊選擇這個方案的.....11/21 01:13
10F:→ because4love: 謝謝你的說明,我的內容讓你誤會了11/21 01:34
11F:→ because4love: 定期每個月還款,是緩刑必要條件11/21 01:35
※ 編輯: because4love (122.118.30.36 臺灣), 11/21/2019 01:40:49
12F:→ because4love: https://i.imgur.com/sNtE8KS.jpg11/21 01:41
13F:→ because4love: https://i.imgur.com/YqTnjs7.jpg11/21 01:46
14F:→ because4love: 文字表述不佳造成誤解,請先進見諒11/21 01:47
※ 編輯: because4love (122.118.30.36 臺灣), 11/21/2019 01:48:51
15F:推 cherrywo: 遞聲請撤銷緩刑狀 11/21 02:41
16F:推 kery1120: 撤銷緩刑只是一個手段,很多幫助詐欺的罪判不到六個月 11/21 06:18
17F:→ kery1120: ,對方沒錢還你,但一定有錢繳易科的罰金,實際上是不 11/21 06:18
18F:→ kery1120: 用關的,找到方法去強制執行比較重要 11/21 06:18
19F:→ because4love: 各位先進,此次判決為1年2個月,我們應該沒辦法找 11/21 07:31
20F:→ because4love: 律師協助處理,所以想自己寫訴狀,但在網路上完全 11/21 07:31
21F:→ because4love: 找不到範本,能請各位提供範本建議嗎? 11/21 07:31
22F:推 JustSad: 我想告撞我的駕駛但自訴不委任律師 11/21 07:49
23F:→ JustSad: 樓上能幫我寫範例讓我參考嗎? 11/21 07:50
24F:→ JustSad: 如果你覺得干你屁事,你不也是如此? 11/21 07:51
25F:→ JustSad: 要嘛符合法扶條件請教法扶律師。 11/21 07:51
26F:→ JustSad: 要嘛認命認份一點委任律師當繳學費。 11/21 07:52
27F:→ JustSad: 被詐騙在先、心軟在後,學費不用付? 11/21 07:53
28F:→ JustSad: 換個角度看,不花錢買教訓,未必學乖。 11/21 07:54
29F:→ JustSad: 親友的家屬與前女友就被詐騙第二次過。 11/21 07:54
30F:→ JustSad: 雖然痛,至少不會重蹈覆轍也好。 11/21 07:55
31F:推 zivking: 樓上太誠實 11/21 07:55
32F:→ because4love: 謝謝您的建議!我們會再次考慮法扶 11/21 07:56
33F:→ JustSad: 退一百步,我們給範本結果不如預期。 11/21 07:56
34F:→ JustSad: 你們覺得是你們免費希望得到的結果? 11/21 07:57
35F:→ JustSad: (如果是違法緩起訴條件,自訴即可。) 11/21 07:57
36F:→ because4love: 不論結果如何,我們家人也只能接受。 11/21 08:05
37F:→ because4love: 目前應該就是您講的,他違反了緩刑的附帶條件 11/21 08:06
38F:→ gman1975: 不要想要免費的範本!請好好思考 天底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11/21 13:01
39F:→ gman1975: 好嗎 11/21 13:01
40F:→ maniaque: 這樣講比較快,除非妳們的緩刑宣告,是有指定附帶負擔 11/21 14:46
41F:→ maniaque: 也就是說,有確實在刑事判決書上記載每月應歸還XXX元 11/21 14:47
42F:→ maniaque: 給被害人,當被告確實違反這一條時,才有可能撤銷緩刑 11/21 14:47
43F:→ maniaque: 若只是在判決書上末段寫上"因為已經和解,所以宣告緩刑" 11/21 14:48
44F:→ maniaque: 刑法74條2項明文規定,撤銷也是要違反這一條"且重大" 11/21 14:48
45F:→ maniaque: 沒寫上緩刑的負擔要件,就沒有機會撤銷 11/21 14:49
46F:推 a9301040: 又沒差,反正就陳報對方未履行,聲請撤銷緩刑,不用費 11/21 16:52
47F:→ a9301040: 用,頂多駁回回到目前狀態而已,沒啥損失 11/21 16:53
48F:推 sindyevil: 先申請撤銷,對方自然就會出現,如果有出面,這次請一 11/22 09:13
49F:→ sindyevil: 次到位,然後取捨一下要不要透露你們知道對方吃香喝辣 11/22 09:13
50F:→ sindyevil: 這件事情,不然對方換帳號或所權限,會少一條訊息來源 11/22 09:14
51F:→ maniaque: 若要具狀撤銷,建議把臉書所有吃香喝辣資料印出來 11/22 09:52
52F:→ maniaque: 然後把丈母娘的情況也說的悲慘些,茶布斯飯不想鬱鬱寡歡 11/22 09:53
53F:→ maniaque: 把兩邊的落差凸顯出來,讓法官知道犯罪者現在吃香喝辣 11/22 09:54
54F:→ maniaque: 被害者整家愁雲慘霧,落差整個明顯 11/22 09:54
55F:→ maniaque: 激出法官的司法正義之心... 11/22 09:54
56F:→ a9301040: …沒有這種東西吧 11/22 11:38
57F:→ KKyosuke: 法官看這種苦情書狀應該看膩了 11/22 12:08
58F:→ yesohya: 刑訴319II廢了還改了嗎? 11/23 11:18
59F:→ pnLin: 關法扶屁事。自己搞不清楚別亂說話 12/02 01:19
60F:→ pnLin: 關法扶啥事 12/02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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