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7952609 (谷錐)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匯款匯錯帳戶
時間Fri Nov 15 15:28:55 2019
前天我朋友要匯款給我
但他帳戶打錯了
當下發現有立刻打給銀行請行員聯繫對方
對方一開始覺得是詐騙集團
後來說要去銀行查詢確認
之後收到行員通知我說
對方表示:匯錯是你家的事情 他不會還 請銀行不要在吵他了
行員也表示:有遇過匯錯帳戶的 但真的沒遇過這樣的人
之後我們就請行員再聯繫對方表示我們要提告
但對方表示:隨便 要告就告
那這樣有構成侵佔嗎?
還是金額不大就算了自己認賠
只是對方的態度真的感覺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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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3.231.51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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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iscu: 可以提告侵占 不過通常是拿來嚇對方用的11/15 15:32
因為金額不高 真的提告是不是不合乎成本 對方也知道我們要提告 表示要告就告 這樣!
2F:推 leptoneta: 請朋友自行處理 不然就告你朋友詐欺來凍結對方戶頭11/15 15:45
3F:→ KKyosuke: 告 民 事11/15 15:46
4F:推 Hermess: 抱歉這樣說。但是否有這件事是你朋友未匯款而捏造的可能11/15 15:56
5F:→ Hermess: 性?11/15 15:56
不會 因為我沒收到錢 有跟朋友說
朋友有去查詢才發現匯錯帳號了
他也有截圖給我看 確實匯錯差一碼
※ 編輯: a7952609 (39.13.231.51 臺灣), 11/15/2019 16:13:36
6F:推 Lailungsheng: 要告也不是你告…11/15 16:30
當然不是我告呀 是我朋友的帳戶
只是就很好的朋友 我們也有討論
當然能要回來是最好的~
7F:推 tks9527: 懷疑+1,因為銀行帳號有檢查碼,匯錯又碰巧同檢查碼!?11/15 16:39
8F:推 tks9527: 哈哈哈,對方態度差,但他沒義務跑銀行處理啊11/15 16:43
他說他要去銀行確認這筆款項
後來才又說匯錯是你家的事情...的
9F:推 KKyosuke: 檢查碼也只有一碼 剛好一樣是可能的11/15 16:47
10F:推 jasonyeh: 只能告民事,有成本也是你朋友必須為自己的粗心負責11/15 17:01
恩 了解 謝謝你!
但金額不大應該是認賠了吧QQ
不然應該不合乎成本
11F:→ jasonyeh: 不然就真的是當作送給對方吧11/15 17:02
如果不走法律途徑就只能當掉了這筆錢了
12F:→ a9301040: 自己的錯還想告侵占,笑死11/15 18:20
13F:→ a9301040: 你自己找你朋友要11/15 18:22
14F:→ maniaque: 關鍵字 "不願意歸還" <=這就有侵占的意圖了11/15 18:37
對方應該是知道這筆款項的
然後才跟行員表示 匯錯是你家的事情
他不會還 請銀行別吵他什麼的~
※ 編輯: a7952609 (39.13.231.51 臺灣), 11/15/2019 18:42:43
15F:→ maniaque: 而 "願意歸還,但請支付XXX手續費",這也還在民事範圍 11/15 18:38
16F:→ maniaque: 用侵占遺失物的概念去解釋 "不願意歸還"也不是不行11/15 18:38
17F:→ maniaque: 就好比,我的包包被人家丟到你家院子,你說已經在我家院子11/15 18:39
18F:→ maniaque: 所以是你的,不願意歸還,請問這符不符合侵占遺失物要件?11/15 18:39
※ 編輯: a7952609 (39.13.231.51 臺灣), 11/15/2019 18:45:02
19F:→ rock0807: 我也會覺得是詐騙集團 就算自稱是銀行清楚告知也一樣 11/15 20:24
20F:→ rock0807: 對方這樣回答沒什麼問題 11/15 20:24
21F:推 ultratimes: 實務上會成立侵占,只有某些法律學者還不肯承認 11/15 21:18
22F:→ ultratimes: 另外 "不願意歸還"表面上是不作為,實際上可是作為犯 11/15 21:18
23F:→ ultratimes: 不是有個不,在法律上就是不作為 11/15 21:19
24F:→ cute101037: 紅明顯,沒有侵占的行為,不作為侵占在此沒有義務,告 11/16 00:07
25F:→ cute101037: 不成,民事告可以拿回來,支出的成本自己負擔是比較合 11/16 00:07
26F:→ cute101037: 理的判決,他也會倒楣,他會敗訴承擔訴訟費用,完畢! 11/16 00:07
27F:→ cute101037: 雙輸,要減少雙方損失就是讓他扣除走路費,匯款費,再 11/16 00:09
28F:→ cute101037: 附上茶水費^^ 11/16 00:09
29F:→ darkMood: 在網路上公告死不還錢的廢物有沒有用啊,幹他x的人渣 11/16 00:32
30F:推 KKyosuke: 有啊 你自己吃一個妨害名譽 11/16 01:06
31F:推 winogu: 有案例是匯錯款,對方不還,還花光被侵佔起訴 11/16 09:43
32F:→ winogu: 事後匯錯款的人追討,拖了年餘還不還錢,被依侵占罪起訴 11/16 09:44
33F:→ winogu: 而對方也有把錢花光 11/16 09:44
34F:推 Lailungsheng: 感情好一起去討.成本X2... 11/16 10:31
35F:→ tentaikanso: 應該是透過民事的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樓上W版友的侵占 11/16 12:43
36F:→ tentaikanso: 應是對方取用帳戶內金錢,符合易持有為所有的要件? 11/16 12:44
37F:推 a9301040: 明明就是接受贈與達成贈與合意啦 11/16 17:38
38F:推 ultratimes: 但實際上,對方只要有匯款進來,你只要提領1元就算 11/16 23:02
39F:→ ultratimes: 侵占對方的錢了,並不需要花到剩下的錢比原本的少 11/16 23:02
40F:→ ultratimes: 帳戶有100萬 對方匯1000元 你不需要領到1,000,001元 11/16 23:03
41F:→ ultratimes: 才算侵占,而是只要領1元就算 11/16 23:03
42F:→ ktvzn: U大師又在自創見解了Zzzz 11/16 23:56
43F:→ a9301040: 笑死 11/17 07:52
44F:→ a9301040: 自己送我錢,關我什麼事呢 11/17 07:53
45F:推 ultratimes: 事實上,不作為義務只是學者創出來的分類而已 11/17 11:21
46F:→ ultratimes: 但實際上法條並沒有這麼絕對 11/17 11:21
47F:→ ultratimes: 侵占罪實際上就是某些時侯是做為,某些時候是不做為 11/17 11:22
48F:→ ultratimes: 匯錯款不歸還就是 11/17 11:23
49F:→ a9301040: 大濕還能繼續扯也蠻神奇的 11/17 12:28
50F:→ tentaikanso: 「不作為義務只是學者創出來的分類而已」? 11/17 14:21
51F:→ tentaikanso: 刑法第15條表示: 11/17 14:22
52F:推 ultratimes: 15只是說明有義務的情況下不作為也是違法而已 11/17 16:46
53F:→ ultratimes: 所以學者才會創造出 不純正不作為這個分類 11/17 16:46
54F:→ ultratimes: 至於侵占罪算是特殊,依照立法原意是積極的占有 11/17 16:47
55F:→ ultratimes: 只是現在實務把消極的不想歸還也列入 11/17 16:48
56F:→ ultratimes: 也就是立法時是用作為犯去定法條,但實施時有把不作為 11/17 16:48
57F:→ ultratimes: 犯加入,所以才叫考生別以為念了法律就會打官司 11/17 16:49
58F:→ ultratimes: 有時候這些念法律的法律觀念可能不如路上的叔叔阿姨 11/17 16:49
59F:→ ultratimes: 常見的 毀損不罰過失 捏造事實才叫誣告 偽證只罰證人 11/17 16:52
60F:→ ultratimes: 如果這些觀念糾結著你,代表只會念書,不會實務 11/17 16:52
61F:→ spirit119: U大師正常發揮 11/18 00:12
62F:推 ton200168: 刑事附帶民事庭,不過建議找律師或法扶省一筆庭費 11/18 03:39
63F:推 kas310695: 民事 不當得利 就這樣! 11/18 14:51
64F:→ a9301040: 大濕就是大濕,佩服佩服 11/18 21:32
65F:→ samnpc: 刑事就不起訴,怎麼附帶民事,別浪費自己時間,直接告民 11/19 00:48
66F:→ samnpc: 事 11/19 00:48
67F:推 passion6331: 大師見解朝聖 12/01 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