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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不適用。 同向同車道應該適用前車vs.後車的行車規則。 但我不確定這個看法的根據穩不穩固,所以想向各位請益。 ------------------------------------------------------- 已在LAW板與PttLifeLaw搜尋過「轉彎」,有看到 轉彎vs.直行的討論,但沒有看到有人比較這兩者: 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書函(098.07.0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交上字第293號行政判決(107.05.16) 因此我還是決定發文請教大家。 ------------------------------------------------------- 最近有件聯結車與電動機車的車禍新聞,相關討論中, 有大大這麼說: :xxxxxx: 審判案件不受釋示行政命令其拘束。 我認為這是對的。 ------------------------------------------------------- 另一位大大這麼說: :xxxxxxxxxxx: 前面有一個人推文民國98年的法條,現 : 在107年已經改了,建議不要誤導別人 : 特地回你們一篇 並這麼回文: :前面有人回文明顯與我認知不同 :所以我特地上網查了一下 :發現他推文的法條是民國98年 :後來在民國106年有更變 :所以目前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不論先後到達進度決定 :所以目前直行車最大 :只是告知版友貼出過期的資訊 :避免誤導所有用路人 我認為「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不論先後到達進度」, 依直行車的行駛速度+轉彎車的視線極限能注意且應 注意的範圍內,絕對是對的。 畢竟95年《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的修正, 就是將但書拿掉,賦予直行車絕對之優先路權。 但是,說98年的交通部行政令函是「過期的資訊」, 這一點我就打個問號。 =========================================================== 我的看法如下: 107.05.16<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交上字第293號行政判決>中 提到,95.06.30《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之修正,即賦予直 行車絕對之優先路權,不再依轉彎車之轉彎進度而決定其與直行車 之路權先後。 https://i.imgur.com/NKrUPz7.png https://i.imgur.com/FYffxLE.jpg https://i.imgur.com/tVrO7Lw.jpg https://i.imgur.com/tFmrfST.jpg 好。所以說,在95年修正並施行後,直行車的絕對優先路權概念 已經確立了。 雖然第102條最近一次修法,是107年。 https://i.imgur.com/0o4MrYG.jpg 但關於直行車擁有絕對優先路權的部分,並未更改。 https://i.imgur.com/dNmBq1I.jpg 所以判決書引用95.06.30的修正就夠了。 ------------------------------------------------------------- 而<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書函>98.07.03 的東西,所以交通部官員不可能不知道95年的修法後,直行車 已有絕對優先路權。 所以98年的行政令函,已經是在確定直行車有絕對優先路權的 基礎下,做出這樣的解釋了。 https://i.imgur.com/b0IuWjk.png 這個令函的重點,是在解釋何時適用轉彎車與直行車的關係。 ------------------------------------------------------------- 重新整理一下。 98年的行政令函,是在解釋: 不同向或同向不同車道,才適用第102條第1項第7款的 轉彎車與直行車的關係同向同車道,要適用第94條第1項,回到前後車的關係, 而非直行車與轉彎車的關係。 107年的行政判決,是在重申: 95.06.30第102條第1項的修法,已經確定直行車擁有 絕對優先路權。 但這個行政判決並沒有對「何時適用直行車與轉彎車 的關係」提出新見解。 ---------------------------------------------------------- 因此,除非交通部或司法院有提出「何時適用直行車與轉彎車 的關係」的新見解,不然,<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 0138號書函>,應該不能算過期吧? ---------------------------------------------------------- 另外,我想請教大家直行車超速的問題。 假設直行車行駛路段的速限是50km/hr,但直行車開70km/h, 轉彎車已經有先觀察過對向並打燈10秒以上才轉彎了。 這時候發生的車禍,是否適用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 我自己是猜仍適用。 雖然直行車超速,但它的速度並非無法讓轉彎車察覺到有 直行車在接近路口。 換個情形,假設今天直行車開180km/h好了,而轉彎車一樣 有先看過對向並打燈10秒以上再轉了。 我猜這種情形可能不適用直行車的絕對優先路權。 因為這種速度,應該是遠遠超過轉彎車駕駛的注意義務範圍 了。 不知道這個問題,能不能這樣理解? -------------------------------------------------------- 另外,有大大提到: :xxxxxx: 別讓後方直行車,繼續用力撞下去。嘻嘻, : 上個月民刑事都勝訴,還打臉小屁孩請的律 : 師,超爽der~ 我猜這位大大提的勝訴判決,是: 1.同向不同車道: (1)轉彎未禮讓直行 (2)違規左/右轉(例:外/內側車道左/右轉) 2.同向同車道,前車: (1)未打方向燈就轉彎 (2)打了方向燈就馬上轉彎 (3)有其他危險駕駛情事 不然,在前車沒有危險駕駛的情形下,不是通常都是後車 要注意前方車況與保持安全車距嗎? 但為求謹慎,我還是請教一下板上大大好了。 假設xxxxxx大大是同向同車道,直行後車撞上轉彎前車, 最後仍然勝訴。請問: 1.關於「同向同車道是否適用轉彎車與直行車的關係」, 是否有最新的見解? 2.如果沒有最新見解,為何上述的大大是勝訴呢? 3.勝訴是指「零肇責」還是「承擔較少肇責」? 4.有沒有可能勝訴的主因與「轉彎要禮讓直行」的關係很小 或完全無關呢? ----------------------------------------------------------------- 感謝大大們看完我的問題。 不好意思,丟的問題有點多。 本人不是法律人,但會盡個人最大能力去搜尋資料與理解資料。 如果有對本篇議題的法條或法理,懇請大家包涵。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3.7.12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572157445.A.C13.html
1F:推 KKyosuke: 人家隨便扔個推文妳也信 10/27 14:58
我是存疑,但也沒有根據支持我的說法。 所以才想說問比較懂法律的人。
2F:→ a9301040: 先申請車鑑會鑑定,法院大多會採 10/27 15:32
3F:→ depravity: 各種車或該怎麼判責任那個表曾有人放上網路不知還在否 10/27 16:20
原來如此。感謝大大的回答。 所以說,如果車鑑會的鑑定結果,認為是同向同車道是前後車關係, 法官就會認定是前後車關係。 如果車鑑會認為是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法官就會認定有轉彎車與 直行車的關係。 請問是這樣嗎? ※ 編輯: rapnose (111.253.7.124 臺灣), 10/27/2019 16:43:59
4F:推 Lailungsheng: 轉彎車撞直行車.正常是內側車道轉彎才會撞到 10/27 19:21
5F:→ Lailungsheng: 最外側車道要撞到車或人...有難度(就是加速硬鑽車縫 10/27 19:22
對啊。就是有難度,我才會覺得「轉彎車vs.直行車」的關係, 應該不適用同向同車道。這個應該是「前車vs.後車」的關係。 但我無法確定<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書函> 的解釋,是不是關於轉彎車與直行車關係適用情形目前最新 最正確的解釋,所以才上來問大家。
6F:推 kejun: 我自己偶爾會遇到我機車已經在欲右彎車的右輪時, 轉彎車才 10/27 23:59
7F:→ kejun: 打方向燈還逼我的車..他若是早早打方向燈我會讓他, 但這種 10/27 23:59
8F:→ kejun: 秒打秒彎秒按喇叭的就很機八.. 10/28 00:00
真的很雞巴啊。 所以我騎機車都不跟著前面小客車一起轉彎,都是保持一段距離 跟在後面轉。誰知道小客車會不會突然秒打秒轉彎? 貼緊緊的話視野很差,無法先預測轉彎後到達的位置是否有來車, 所以在小客車後面(而不要並行)保持安全距離跟著轉就對了。 開車的話,就算已先貼到路面邊線,看到後面有機車硬鑽我還是 讓它先鑽。反正接近路口本來就會減速,所以我就慢慢轉彎。 路面邊線右側如果沒有違停機車或汽車的話,有時候會有點空間, 有的機車騎士會硬鑽,所以這個我都很小心在看。 拒絕被陰,也拒絕增加事後成本。這樣。
9F:推 Lailungsheng: 很多計程車會這樣開.我機車習慣騎外側.常遇到從後面 10/28 00:30
10F:→ Lailungsheng: 加速右轉硬切的 10/28 00:31
這種同向同車道,但被從後車超車硬切硬轉的,不知道應該算 「違規轉彎」,還是「轉彎未禮讓直行」? 還有一種是前車早就提早打右轉燈了,但右轉時被後方直行車 硬鑽硬闖。這種不知道該算「轉彎未禮讓直行」,還是「後車 未注意前方車況」? 我自己還是比較傾向同向同車道不算「轉彎車vs.直行車」的 關係,可是就不知道怎麼去查相關資料,苦惱。T_T ※ 編輯: rapnose (111.253.7.124 臺灣), 10/28/2019 19:41:21
11F:推 KKyosuke: 沒出事就叫違規轉彎 出事了就叫轉彎未禮讓直行啊 10/28 20:34
大大這個情況,應該是在說同向不同車道? 假設是同向同車道。 那麼,前車有提前打右轉燈(假設打6秒以上好了)並緩緩緊靠路面 邊線,但後車直行硬從右邊路面僅剩的空間鑽。 兩車相撞了。 請問這樣要算「轉彎未禮讓直行」嗎? 根據那個交通部令函的話,應該是算「後車未注意前方車況」。 因為令函裡說,同向同車道的話,要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4條第1項,視為前車與後車的關係。 但我還是感到困惑。 我其實主要想知道的,是這個令函提的分類觀念,是不是為 多數車禍鑑定與法院所接受? ※ 編輯: rapnose (111.253.7.124 臺灣), 10/28/2019 20:49:07
12F:推 a9301040: 其實碰撞都是一兩秒,我剛收一個當事人案件。車鑑會鑑定 10/28 20:36
13F:→ a9301040: 結果是左右未保持間距,但其實不到幾秒,本來一台是後 10/28 20:37
^^^^^^^^^^^^^^ 感謝大大。 原來有這種違規。
14F:→ a9301040: 車一台是前車,前車怎在兩秒內保持間距,甚至根本沒發現 10/28 20:37
15F:→ a9301040: 後車/機車跑到旁邊… 10/28 20:37
16F:→ a9301040: 秒數是影片,很多案件還沒有影片可以定格看時間差勒… 10/28 20:37
17F:→ a9301040: 如果騎機車還是要防衛駕駛啦,畢竟受傷通常是機車駕駛 10/28 20:37
18F:→ a9301040: 跟乘客,路權是很難說的 10/28 20:37
感謝大大的回應。防衛駕駛真的很重要。 原來路權要考慮這麼多因素,感覺每件都要依個案情形而定了。 ------------------------------------------------------------------ 我本來也想問,但怕問得太複雜,就沒有問了。 Gossiping板那個討論串,機車是與聯結車並行。 (標題關鍵字:內輪) 聯結車不是從轉彎時才吃到,是一開始就有吃到機車優先道。 (這部分應該有責任,但不在我討論的範圍內) 機車則是一直騎在路面邊線之外,也就是路肩。 機車騎的不是車道,是路肩,然後與聯結車並行。 那這樣要算「同向同車道」,還是「同向不同車道」? 所以當時才會有人討論「轉彎vs.直行」的問題。 有人說「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但其實機車是跟著聯結車 一起轉,然後騎士不幸喪命。 有人說「機車是騎路肩,不算車道」。 總之,有大大回文裡提到了<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 40138號書函>的觀念,提出了「同向同車道是前後車關係, 不算轉彎車與直行車的關係」。 但也有大大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交上字第293號行政判決> 裡面所提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在95.06.30的修法, 賦予直行車絕對優先路權,而不再看轉彎車的轉彎進度。 然後講行政判決的大大說那個交通部行政令函是過期的資訊。 但我很困惑。 因為交通部是在98年回覆民眾的,所以交通部自己不可能不知道 95.06.30的修法,已賦予直行車絕對優先路權。 所以交通部是在「知道直行車有絕對優先路權」的基礎下,寫出 這個行政令函的。 在這樣的基礎下,仍然回覆民眾「同向同車道要適用前後車關係」, 那就表示交通部所認定的直行車,是有類型限制的。 也就是說,擁有絕對優先路權的直行車,是不同向的車或同向不同 車道的車。 抱歉,越回越亂。我的腦袋快要爆炸了。 ※ 編輯: rapnose (111.253.7.124 臺灣), 10/28/2019 21:14:28
19F:→ a9301040: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第一項前後車、第三項並行間隔。 10/29 13:48
20F:→ a9301040: 供參考 10/29 13:48
21F:→ a9301040: 交通部函不拘束法院,但拘束車鑑會。法院見解通常尊重 10/29 13:52
22F:→ a9301040: 車鑑會,但車鑑會鑑定結果也不拘束法院,總之個案看法院 10/29 13:52
23F:→ a9301040: 怎判斷了。我覺得你研究太深,過幾天再回頭看看,路權可 10/29 13:52
24F:→ a9301040: 以用手繪製圖說來比較,也是一個研究方式,但那是寫論 10/29 13:53
25F:→ a9301040: 文才有必要,如果是實際遇到案件,其實取決於證據跟*人* 10/29 13:53
26F:→ a9301040: 去解釋跟適用法律、法規命令 10/29 13:53
27F:→ a9301040: 法院個案判決也不拘束行政機關及其他法院的案子,始終 10/29 13:53
28F:→ a9301040: 個案還是個案看 10/29 13:53
感謝大大詳盡的回答。<(_ _)> 這樣我大致上了解了。 也就是說,即使我並沒有要討論個案,我也不能武斷地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3.06.30的第102條修正的「直行車 有絕對優先路權」,一定能當通則,絕對適用所有情況。 或 <<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書函>所提的「 適用轉彎禮讓直行的狀況」的概念,絕對適用所有情況。 因為它們只是個大方向而已,並不能當通則來看。 實際上還是回到「舉證」與「如何解釋法律」這一塊, 然後要依個案情況而定。 感恩。 也感謝各位大大的回應。(包含寄信的大大) 感激不盡。 ※ 編輯: rapnose (111.242.211.194 臺灣), 10/30/2019 1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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