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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不适用。 同向同车道应该适用前车vs.後车的行车规则。 但我不确定这个看法的根据稳不稳固,所以想向各位请益。 ------------------------------------------------------- 已在LAW板与PttLifeLaw搜寻过「转弯」,有看到 转弯vs.直行的讨论,但没有看到有人比较这两者: 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0138号书函(098.07.03)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交上字第293号行政判决(107.05.16) 因此我还是决定发文请教大家。 ------------------------------------------------------- 最近有件联结车与电动机车的车祸新闻,相关讨论中, 有大大这麽说: :xxxxxx: 审判案件不受释示行政命令其拘束。 我认为这是对的。 ------------------------------------------------------- 另一位大大这麽说: :xxxxxxxxxxx: 前面有一个人推文民国98年的法条,现 : 在107年已经改了,建议不要误导别人 : 特地回你们一篇 并这麽回文: :前面有人回文明显与我认知不同 :所以我特地上网查了一下 :发现他推文的法条是民国98年 :後来在民国106年有更变 :所以目前转弯车应礼让直行车不论先後到达进度决定 :所以目前直行车最大 :只是告知版友贴出过期的资讯 :避免误导所有用路人 我认为「转弯车应礼让直行车不论先後到达进度」, 依直行车的行驶速度+转弯车的视线极限能注意且应 注意的范围内,绝对是对的。 毕竟95年《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2条的修正, 就是将但书拿掉,赋予直行车绝对之优先路权。 但是,说98年的交通部行政令函是「过期的资讯」, 这一点我就打个问号。 =========================================================== 我的看法如下: 107.05.16<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交上字第293号行政判决>中 提到,95.06.30《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2条之修正,即赋予直 行车绝对之优先路权,不再依转弯车之转弯进度而决定其与直行车 之路权先後。 https://i.imgur.com/NKrUPz7.png https://i.imgur.com/FYffxLE.jpg https://i.imgur.com/tVrO7Lw.jpg https://i.imgur.com/tFmrfST.jpg 好。所以说,在95年修正并施行後,直行车的绝对优先路权概念 已经确立了。 虽然第102条最近一次修法,是107年。 https://i.imgur.com/0o4MrYG.jpg 但关於直行车拥有绝对优先路权的部分,并未更改。 https://i.imgur.com/dNmBq1I.jpg 所以判决书引用95.06.30的修正就够了。 ------------------------------------------------------------- 而<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0138号书函>98.07.03 的东西,所以交通部官员不可能不知道95年的修法後,直行车 已有绝对优先路权。 所以98年的行政令函,已经是在确定直行车有绝对优先路权的 基础下,做出这样的解释了。 https://i.imgur.com/b0IuWjk.png 这个令函的重点,是在解释何时适用转弯车与直行车的关系。 ------------------------------------------------------------- 重新整理一下。 98年的行政令函,是在解释: 不同向或同向不同车道,才适用第102条第1项第7款的 转弯车与直行车的关系同向同车道,要适用第94条第1项,回到前後车的关系, 而非直行车与转弯车的关系。 107年的行政判决,是在重申: 95.06.30第102条第1项的修法,已经确定直行车拥有 绝对优先路权。 但这个行政判决并没有对「何时适用直行车与转弯车 的关系」提出新见解。 ---------------------------------------------------------- 因此,除非交通部或司法院有提出「何时适用直行车与转弯车 的关系」的新见解,不然,<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 0138号书函>,应该不能算过期吧? ---------------------------------------------------------- 另外,我想请教大家直行车超速的问题。 假设直行车行驶路段的速限是50km/hr,但直行车开70km/h, 转弯车已经有先观察过对向并打灯10秒以上才转弯了。 这时候发生的车祸,是否适用转弯车应礼让直行车? 我自己是猜仍适用。 虽然直行车超速,但它的速度并非无法让转弯车察觉到有 直行车在接近路口。 换个情形,假设今天直行车开180km/h好了,而转弯车一样 有先看过对向并打灯10秒以上再转了。 我猜这种情形可能不适用直行车的绝对优先路权。 因为这种速度,应该是远远超过转弯车驾驶的注意义务范围 了。 不知道这个问题,能不能这样理解? -------------------------------------------------------- 另外,有大大提到: :xxxxxx: 别让後方直行车,继续用力撞下去。嘻嘻, : 上个月民刑事都胜诉,还打脸小屁孩请的律 : 师,超爽der~ 我猜这位大大提的胜诉判决,是: 1.同向不同车道: (1)转弯未礼让直行 (2)违规左/右转(例:外/内侧车道左/右转) 2.同向同车道,前车: (1)未打方向灯就转弯 (2)打了方向灯就马上转弯 (3)有其他危险驾驶情事 不然,在前车没有危险驾驶的情形下,不是通常都是後车 要注意前方车况与保持安全车距吗? 但为求谨慎,我还是请教一下板上大大好了。 假设xxxxxx大大是同向同车道,直行後车撞上转弯前车, 最後仍然胜诉。请问: 1.关於「同向同车道是否适用转弯车与直行车的关系」, 是否有最新的见解? 2.如果没有最新见解,为何上述的大大是胜诉呢? 3.胜诉是指「零肇责」还是「承担较少肇责」? 4.有没有可能胜诉的主因与「转弯要礼让直行」的关系很小 或完全无关呢? ----------------------------------------------------------------- 感谢大大们看完我的问题。 不好意思,丢的问题有点多。 本人不是法律人,但会尽个人最大能力去搜寻资料与理解资料。 如果有对本篇议题的法条或法理,恳请大家包涵。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1.253.7.124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72157445.A.C13.html
1F:推 KKyosuke: 人家随便扔个推文你也信 10/27 14:58
我是存疑,但也没有根据支持我的说法。 所以才想说问比较懂法律的人。
2F:→ a9301040: 先申请车监会监定,法院大多会采 10/27 15:32
3F:→ depravity: 各种车或该怎麽判责任那个表曾有人放上网路不知还在否 10/27 16:20
原来如此。感谢大大的回答。 所以说,如果车监会的监定结果,认为是同向同车道是前後车关系, 法官就会认定是前後车关系。 如果车监会认为是转弯车未礼让直行车,法官就会认定有转弯车与 直行车的关系。 请问是这样吗? ※ 编辑: rapnose (111.253.7.124 台湾), 10/27/2019 16:43:59
4F:推 Lailungsheng: 转弯车撞直行车.正常是内侧车道转弯才会撞到 10/27 19:21
5F:→ Lailungsheng: 最外侧车道要撞到车或人...有难度(就是加速硬钻车缝 10/27 19:22
对啊。就是有难度,我才会觉得「转弯车vs.直行车」的关系, 应该不适用同向同车道。这个应该是「前车vs.後车」的关系。 但我无法确定<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0138号书函> 的解释,是不是关於转弯车与直行车关系适用情形目前最新 最正确的解释,所以才上来问大家。
6F:推 kejun: 我自己偶尔会遇到我机车已经在欲右弯车的右轮时, 转弯车才 10/27 23:59
7F:→ kejun: 打方向灯还逼我的车..他若是早早打方向灯我会让他, 但这种 10/27 23:59
8F:→ kejun: 秒打秒弯秒按喇叭的就很机八.. 10/28 00:00
真的很鸡巴啊。 所以我骑机车都不跟着前面小客车一起转弯,都是保持一段距离 跟在後面转。谁知道小客车会不会突然秒打秒转弯? 贴紧紧的话视野很差,无法先预测转弯後到达的位置是否有来车, 所以在小客车後面(而不要并行)保持安全距离跟着转就对了。 开车的话,就算已先贴到路面边线,看到後面有机车硬钻我还是 让它先钻。反正接近路口本来就会减速,所以我就慢慢转弯。 路面边线右侧如果没有违停机车或汽车的话,有时候会有点空间, 有的机车骑士会硬钻,所以这个我都很小心在看。 拒绝被阴,也拒绝增加事後成本。这样。
9F:推 Lailungsheng: 很多计程车会这样开.我机车习惯骑外侧.常遇到从後面 10/28 00:30
10F:→ Lailungsheng: 加速右转硬切的 10/28 00:31
这种同向同车道,但被从後车超车硬切硬转的,不知道应该算 「违规转弯」,还是「转弯未礼让直行」? 还有一种是前车早就提早打右转灯了,但右转时被後方直行车 硬钻硬闯。这种不知道该算「转弯未礼让直行」,还是「後车 未注意前方车况」? 我自己还是比较倾向同向同车道不算「转弯车vs.直行车」的 关系,可是就不知道怎麽去查相关资料,苦恼。T_T ※ 编辑: rapnose (111.253.7.124 台湾), 10/28/2019 19:41:21
11F:推 KKyosuke: 没出事就叫违规转弯 出事了就叫转弯未礼让直行啊 10/28 20:34
大大这个情况,应该是在说同向不同车道? 假设是同向同车道。 那麽,前车有提前打右转灯(假设打6秒以上好了)并缓缓紧靠路面 边线,但後车直行硬从右边路面仅剩的空间钻。 两车相撞了。 请问这样要算「转弯未礼让直行」吗? 根据那个交通部令函的话,应该是算「後车未注意前方车况」。 因为令函里说,同向同车道的话,要适用《道路交通安全规则》 第94条第1项,视为前车与後车的关系。 但我还是感到困惑。 我其实主要想知道的,是这个令函提的分类观念,是不是为 多数车祸监定与法院所接受? ※ 编辑: rapnose (111.253.7.124 台湾), 10/28/2019 20:49:07
12F:推 a9301040: 其实碰撞都是一两秒,我刚收一个当事人案件。车监会监定 10/28 20:36
13F:→ a9301040: 结果是左右未保持间距,但其实不到几秒,本来一台是後 10/28 20:37
^^^^^^^^^^^^^^ 感谢大大。 原来有这种违规。
14F:→ a9301040: 车一台是前车,前车怎在两秒内保持间距,甚至根本没发现 10/28 20:37
15F:→ a9301040: 後车/机车跑到旁边… 10/28 20:37
16F:→ a9301040: 秒数是影片,很多案件还没有影片可以定格看时间差勒… 10/28 20:37
17F:→ a9301040: 如果骑机车还是要防卫驾驶啦,毕竟受伤通常是机车驾驶 10/28 20:37
18F:→ a9301040: 跟乘客,路权是很难说的 10/28 20:37
感谢大大的回应。防卫驾驶真的很重要。 原来路权要考虑这麽多因素,感觉每件都要依个案情形而定了。 ------------------------------------------------------------------ 我本来也想问,但怕问得太复杂,就没有问了。 Gossiping板那个讨论串,机车是与联结车并行。 (标题关键字:内轮) 联结车不是从转弯时才吃到,是一开始就有吃到机车优先道。 (这部分应该有责任,但不在我讨论的范围内) 机车则是一直骑在路面边线之外,也就是路肩。 机车骑的不是车道,是路肩,然後与联结车并行。 那这样要算「同向同车道」,还是「同向不同车道」? 所以当时才会有人讨论「转弯vs.直行」的问题。 有人说「转弯车未礼让直行车」,但其实机车是跟着联结车 一起转,然後骑士不幸丧命。 有人说「机车是骑路肩,不算车道」。 总之,有大大回文里提到了<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 40138号书函>的观念,提出了「同向同车道是前後车关系, 不算转弯车与直行车的关系」。 但也有大大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交上字第293号行政判决> 里面所提的《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2条在95.06.30的修法, 赋予直行车绝对优先路权,而不再看转弯车的转弯进度。 然後讲行政判决的大大说那个交通部行政令函是过期的资讯。 但我很困惑。 因为交通部是在98年回覆民众的,所以交通部自己不可能不知道 95.06.30的修法,已赋予直行车绝对优先路权。 所以交通部是在「知道直行车有绝对优先路权」的基础下,写出 这个行政令函的。 在这样的基础下,仍然回覆民众「同向同车道要适用前後车关系」, 那就表示交通部所认定的直行车,是有类型限制的。 也就是说,拥有绝对优先路权的直行车,是不同向的车或同向不同 车道的车。 抱歉,越回越乱。我的脑袋快要爆炸了。 ※ 编辑: rapnose (111.253.7.124 台湾), 10/28/2019 21:14:28
19F:→ a9301040: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94条第一项前後车、第三项并行间隔。 10/29 13:48
20F:→ a9301040: 供参考 10/29 13:48
21F:→ a9301040: 交通部函不拘束法院,但拘束车监会。法院见解通常尊重 10/29 13:52
22F:→ a9301040: 车监会,但车监会监定结果也不拘束法院,总之个案看法院 10/29 13:52
23F:→ a9301040: 怎判断了。我觉得你研究太深,过几天再回头看看,路权可 10/29 13:52
24F:→ a9301040: 以用手绘制图说来比较,也是一个研究方式,但那是写论 10/29 13:53
25F:→ a9301040: 文才有必要,如果是实际遇到案件,其实取决於证据跟*人* 10/29 13:53
26F:→ a9301040: 去解释跟适用法律、法规命令 10/29 13:53
27F:→ a9301040: 法院个案判决也不拘束行政机关及其他法院的案子,始终 10/29 13:53
28F:→ a9301040: 个案还是个案看 10/29 13:53
感谢大大详尽的回答。<(_ _)> 这样我大致上了解了。 也就是说,即使我并没有要讨论个案,我也不能武断地说: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93.06.30的第102条修正的「直行车 有绝对优先路权」,一定能当通则,绝对适用所有情况。 或 <<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0138号书函>所提的「 适用转弯礼让直行的状况」的概念,绝对适用所有情况。 因为它们只是个大方向而已,并不能当通则来看。 实际上还是回到「举证」与「如何解释法律」这一块, 然後要依个案情况而定。 感恩。 也感谢各位大大的回应。(包含寄信的大大) 感激不尽。 ※ 编辑: rapnose (111.242.211.194 台湾), 10/30/2019 1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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