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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店家為了做生意或避免麻煩,都不太支持店員提告。 你明天可以不爽離職,但店家生意還是要做,遑論是被檢舉或找麻煩損失更多。 所以你們支持員工提告真的很感心,但現實問題並不會因此不同。 ※ 引述《blueautumn ( 學習)》之銘言: : 事發當下情境... 地點在餐飲業櫃檯 : 客人提出東西裝袋子的請求,店員 : 手上還有沒處理完成的工作,所以 : 請客人稍後,轉身繼續處理手上的 : 工作,此時客人拿欲裝袋的東西丟 : 到店員身上。 : 店員已經報警提告,公司也協助警 : 方保留事發當下的影片。 若傷害起訴,驗傷頂多紅腫,因此心理受傷大部分法官不會認同。 微罪,不起訴、緩刑、緩起訴的可能性很大,總之就是希望(逼)你們和解。 若公然侮辱起訴,不說話好像沒有價目表,而且對方可以辯稱一時氣憤情緒失控。 被告可以要求採用對被告有利證據。 無罪、不起訴的可能性也很大,堅持告到底未必對你們有好處,正義不等同判決。 : 這位客人及其友人近日時常來到餐廳 : 櫃檯,說要找店員聊聊及道歉,但是 : 店員表示並不想跟他們對話或有任何 : 交集。 : 面對這樣的行為,應該如果保護店員 : 不再受這位客人的騷擾? 謝謝! 除非能認定對方只是僥倖心態,以為道歉聊聊可以跟蝦皮聊聊一樣避免負評。 原本或許有利於你們的籌碼不多,但他每天登門的動作可以善加利用、蒐證。 打臉他沒道歉誠意、激怒他告他恐嚇或公然侮辱(他以為你們能告成,被告了可能再犯)。 我覺得比你們逃避他有用。 退一百步。 他自以為能道歉擺平時,就不會到處求助詢問,對你們比較有利吧? 你們拒絕他,他不會就此放棄,到處求援詢問,你們覺得比較好告? 友人介紹他厲害又關係好的律師,或者背景特殊的社會人士跳出來喬。 你們覺得提告、告到底,能有幾成勝算? 差別只是你們是正義的一方,但通常要求索賠期望值高的都容易踢到鐵板XD 如果有機會贏,我會支持你們提告、告到底,求償外加公益捐,給他教訓給他死。 但也別誤以為正義無價,正義必勝。 法官很可能最後會告訴你:某先生,我知道你整個(開庭)過程都覺得很委屈…… 我當時那個混蛋法官在我簽完和解同意書時就是這樣補我一刀。 我很想拿鞋子丟他臉。 打我那個人自始至終未曾跟我道歉或表示過歉意。 一萬五對他而言損失不大,他事後居然有臉說要我跟他道歉。 怕牽連親友,否則我想過不只一種的報復手段,想等親友搬離後再報仇。 後來想想如果我再做其他報復手段,是否違法姑且不論,我跟他有何不同?何來正義? 所以我只有很俗仔的在親友已經確定會搬離時,故意去他店門口晃…… 看到我就躲起來裝沒看到,說什麼要我跟他道歉,惡人無膽! 你們可以開出看似合理但他一定不願意或辦不到的和解條件。 他一定不願意,也不會再登門自討沒趣。 你們避不見面,他雖知你們可能不願意,但會自欺欺人的以為見面三分情能搞定。 有點類似男生畢業時就會小宇宙爆滿告白,或女生被甩時也小宇宙爆發以為能挽回。 人類有病! -- 有本事歡迎提告,不必一再重複不斷的提醒我, 給我有效聯絡窗口,查核屬實願提供被告個資。 都這麼配合還在等什麼?趕快報案按鈴申告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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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altlake: 混蛋法官...拿鞋子丟他臉 <- 這種算公然侮辱吧? 啥代價? 10/03 18:58
2F:→ maniaque: 某港電影的梗? 10/03 19:35
3F:→ saltlake: 想起來古時候馬前總統被丟鞋的事件。不過向總統丟鞋 10/03 22:05
4F:→ saltlake: 和向法官丟鞋,法律上的定性該有微妙的差異? 10/03 22:06
5F:→ saltlake: 當初丟馬英九鞋子的人獲判無罪,法官表示丟鞋屬於 10/03 22:07
6F:→ saltlake: 「言論自由」 10/03 22:08
7F:→ maniaque: 馬英九時任總統,總統民選,並非所有人都投票給總統 10/03 22:34
8F:→ maniaque: 而且.....馬英九總統應該以 侮辱公署罪 告發 10/03 22:35
9F:→ maniaque: 因為 ...."總統" 是"國家元首",身分上比較像 機關法人 10/03 22:38
10F:→ JustSad: 如果丟鞋子不是公然侮辱,是藐視法庭。 10/03 23:10
11F:→ saltlake: 英美法的法庭規則有藐視法庭"罪",我國有這種規定嗎? 10/04 00:48
12F:→ JustSad: 我不知道有沒有,如果沒有,我以後就咆哮法庭(咦) 10/04 09:49
13F:推 KKyosuke: 沒有 但是刑法第140條歡迎你 10/04 09:51
14F:→ JustSad: 所以啊!我不是不想做,是擔心可能違法。 10/04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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