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roKu ( who)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境外公司勞資糾紛
時間Wed Oct 2 14:01:46 2019
上月被資遣 公司是在國外
國內雖有辦公室 但沒有成立公司
所以合約是直接跟外國那邊簽(沒有期限的 所以不是約聘)
也無勞健保之類的 (當初是有說要成立公司)
我所認知既然在國內工作 應該也受勞基法保護
寫信去要求依照法律的資遣費 來回了幾次
比較像是在打太極,我無意耗下去 浪費時間。
所以目前打算的作法
1. 寫狀紙舉發違反公司法的部分
2. 民事再要求賠償(但要向誰求償?)
我不知道是否有更好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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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4.10.181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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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iroKu (42.74.10.181 臺灣), 10/02/2019 14:02:43
1F:→ maniaque: 台灣沒有經營實體法人或自然人,你要告誰?? 10/02 14:44
2F:→ maniaque: 這你在當初受聘時就應該要知道的事情已經已知風險吧 10/02 14:45
3F:→ maniaque: 還是你要去告另外一位跟你一樣受雇國外的那位仁兄??? 10/02 14:46
4F:→ maniaque: 畢竟租賃辦公室,應該好歹有個人頭出來 10/02 14:46
5F:→ maniaque: 又不是他僱用你...... 10/02 14:46
6F:推 wwfman: 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是境內勞資雙方,及與公法上的權利義 10/02 14:47
7F:→ wwfman: 務關係,如果資方在境外,很難說可以限制他遵守規範,除 10/02 14:47
8F:→ wwfman: 非一開始雙方就約定好。 10/02 14:47
9F:→ KiroKu: 那撇除第二點 所以第一點公訴罪應該能成立囉? 10/02 15:09
10F:→ maniaque: 公訴罪???沒意見啦......但不要查無犯罪事實,收工而已 10/02 15:10
11F:→ maniaque: 公司法有的話,也是行政裁罰吧... 10/02 15:11
12F:→ maniaque: 那,假如你認為那是公訴罪,你之前也幫助犯罪歐??? 10/02 15:11
13F:→ maniaque: 在你還沒被資遣前..... 10/02 15:12
14F:→ maniaque: 若公司經營行為犯罪,你受雇犯罪同樣也有相當責任..:D 10/02 15:12
15F:→ maniaque: 假設這是一家專門殺人的殺手公司,你受雇他們殺人 10/02 15:13
16F:→ maniaque: 你被資遣了,你能說你沒有殺人嗎??? ^_^ (誇飾) 10/02 15:13
17F:→ maniaque: 況且,你連公司辦公室的型態都不知道,你要檢舉誰???? 10/02 15:13
18F:→ maniaque: XXXXXX公司在台辦公室(地址XXXXXXX電話XXXXX)這樣? 10/02 15:14
19F:→ maniaque: 你要告地檢署,地檢署也是退案而已,因為公司營運歸地方 10/02 15:14
20F:→ maniaque: 政府管轄 10/02 15:14
21F:→ KiroKu: 我知道實際上負責人 若是這樣講只要公司成立在海外 台灣 10/02 15:17
22F:→ KiroKu: 員工就不受任何保障嗎? 10/02 15:17
23F:→ maniaque: 受雇之前應該知道吧..... 10/02 15:36
24F:推 KKyosuke: 你的僱傭契約上面有沒有寫準據法... 10/02 15:36
25F:→ maniaque: 你又不給看你的雇傭契約 10/02 15:36
26F:推 KKyosuke: 其實就算沒準據法 照你說的情形 你是跟外國公司的總公 10/02 15:39
27F:→ KKyosuke: 司簽約 適用的應該是該公司本據地的法律 10/02 15:42
28F:→ KKyosuke: 就算能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八條來解釋 但你要告誰? 10/02 15:44
29F:→ KKyosuke: 對方在臺灣沒組織 可能也沒財產 根本無法應訴 10/02 15:44
30F:→ KKyosuke: 最後你還是得到該國去打官司... 10/02 15:44
31F:→ maniaque: 此類大概就是有個人頭,台灣負責處理基本事務跟辦公所租 10/02 15:51
32F:→ maniaque: 用,然後國外再找其他台灣人到這邊來上班 10/02 15:52
謝謝各位的剖析
http://www.winklerpartners.com/?p=8002&lang=zh-hant
根據公司法第377條,外國公司準用公司法第19條之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
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
稱」。則,如果一個外國公司未依法在我國先設立登記分公司,就逕以該外國公司之名義
在我國營業,或未依法在我國先設立辦事處,就派人在我國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就會
違反公司法第19條,該違法行為之自然人,不僅需要自己負擔該營業或業務上法律行為之
民事上法律責任...
目前可能先用這條去跟公司談判看看吧
※ 編輯: KiroKu (180.177.112.86 臺灣), 10/02/2019 17:46:35
33F:推 a9301040: 你看的是舊法,請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公司法 10/02 17:57
34F:推 CCWck: 新法看371條 10/03 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