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roKu ( who)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境外公司劳资纠纷
时间Wed Oct 2 14:01:46 2019
上月被资遣 公司是在国外
国内虽有办公室 但没有成立公司
所以合约是直接跟外国那边签(没有期限的 所以不是约聘)
也无劳健保之类的 (当初是有说要成立公司)
我所认知既然在国内工作 应该也受劳基法保护
写信去要求依照法律的资遣费 来回了几次
比较像是在打太极,我无意耗下去 浪费时间。
所以目前打算的作法
1. 写状纸举发违反公司法的部分
2. 民事再要求赔偿(但要向谁求偿?)
我不知道是否有更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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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42.74.10.181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69996108.A.95E.html
※ 编辑: KiroKu (42.74.10.181 台湾), 10/02/2019 14:02:43
1F:→ maniaque: 台湾没有经营实体法人或自然人,你要告谁?? 10/02 14:44
2F:→ maniaque: 这你在当初受聘时就应该要知道的事情已经已知风险吧 10/02 14:45
3F:→ maniaque: 还是你要去告另外一位跟你一样受雇国外的那位仁兄??? 10/02 14:46
4F:→ maniaque: 毕竟租赁办公室,应该好歹有个人头出来 10/02 14:46
5F:→ maniaque: 又不是他雇用你...... 10/02 14:46
6F:推 wwfman: 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是境内劳资双方,及与公法上的权利义 10/02 14:47
7F:→ wwfman: 务关系,如果资方在境外,很难说可以限制他遵守规范,除 10/02 14:47
8F:→ wwfman: 非一开始双方就约定好。 10/02 14:47
9F:→ KiroKu: 那撇除第二点 所以第一点公诉罪应该能成立罗? 10/02 15:09
10F:→ maniaque: 公诉罪???没意见啦......但不要查无犯罪事实,收工而已 10/02 15:10
11F:→ maniaque: 公司法有的话,也是行政裁罚吧... 10/02 15:11
12F:→ maniaque: 那,假如你认为那是公诉罪,你之前也帮助犯罪欧??? 10/02 15:11
13F:→ maniaque: 在你还没被资遣前..... 10/02 15:12
14F:→ maniaque: 若公司经营行为犯罪,你受雇犯罪同样也有相当责任..:D 10/02 15:12
15F:→ maniaque: 假设这是一家专门杀人的杀手公司,你受雇他们杀人 10/02 15:13
16F:→ maniaque: 你被资遣了,你能说你没有杀人吗??? ^_^ (夸饰) 10/02 15:13
17F:→ maniaque: 况且,你连公司办公室的型态都不知道,你要检举谁???? 10/02 15:13
18F:→ maniaque: XXXXXX公司在台办公室(地址XXXXXXX电话XXXXX)这样? 10/02 15:14
19F:→ maniaque: 你要告地检署,地检署也是退案而已,因为公司营运归地方 10/02 15:14
20F:→ maniaque: 政府管辖 10/02 15:14
21F:→ KiroKu: 我知道实际上负责人 若是这样讲只要公司成立在海外 台湾 10/02 15:17
22F:→ KiroKu: 员工就不受任何保障吗? 10/02 15:17
23F:→ maniaque: 受雇之前应该知道吧..... 10/02 15:36
24F:推 KKyosuke: 你的雇佣契约上面有没有写准据法... 10/02 15:36
25F:→ maniaque: 你又不给看你的雇佣契约 10/02 15:36
26F:推 KKyosuke: 其实就算没准据法 照你说的情形 你是跟外国公司的总公 10/02 15:39
27F:→ KKyosuke: 司签约 适用的应该是该公司本据地的法律 10/02 15:42
28F:→ KKyosuke: 就算能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八条来解释 但你要告谁? 10/02 15:44
29F:→ KKyosuke: 对方在台湾没组织 可能也没财产 根本无法应诉 10/02 15:44
30F:→ KKyosuke: 最後你还是得到该国去打官司... 10/02 15:44
31F:→ maniaque: 此类大概就是有个人头,台湾负责处理基本事务跟办公所租 10/02 15:51
32F:→ maniaque: 用,然後国外再找其他台湾人到这边来上班 10/02 15:52
谢谢各位的剖析
http://www.winklerpartners.com/?p=8002&lang=zh-hant
根据公司法第377条,外国公司准用公司法第19条之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不得以公司
名义经营业务或为其他法律行为。违反前项规定者,行为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并自负民事责任……并由主管机关禁止其使用公司名
称」。则,如果一个外国公司未依法在我国先设立登记分公司,就迳以该外国公司之名义
在我国营业,或未依法在我国先设立办事处,就派人在我国为业务上之法律行为时,就会
违反公司法第19条,该违法行为之自然人,不仅需要自己负担该营业或业务上法律行为之
民事上法律责任...
目前可能先用这条去跟公司谈判看看吧
※ 编辑: KiroKu (180.177.112.86 台湾), 10/02/2019 17:46:35
33F:推 a9301040: 你看的是旧法,请在全国法规资料库搜寻公司法 10/02 17:57
34F:推 CCWck: 新法看371条 10/03 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