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yesliu0715 (LIU)
看板LAW
標題[法規] 月薪制離職後休假要算成薪水
時間Tue Oct 1 20:18:13 2019
目前補休+特休還有95個小時可以用
換成一天上班8小時,還有11天的假(薪水)
如題,我這個月18號(星期五)離職
本人是月薪制週休二日,按照常理
假日不算工作日,六日應是贈送的
但人事卻跟我說
看你跟主管約定到哪天(18號),所以從18號開始無論六日,就是算一天的補休
這很奇怪吧,六日本來就是休假,怎麼可以用六日來扣我的假?
我自己試算:
10/18最後一天,有11天假,是可以躺著領錢持續到11/4
https://imgur.com/a/hdskp2x
請問哪個才是對的?
可否引用法條讓我參考,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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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199.21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569932295.A.FA4.html
※ 編輯: eyesliu0715 (111.250.199.219 臺灣), 10/01/2019 20:24:09
1F:→ maniaque: 離離職日剩半個月,還留下滿把假?? 擺明要讓雇主惡整的 10/01 20:36
2F:→ maniaque: 我若是雇主,我就一句話,請你每天出現在公司遞假單 10/01 20:37
3F:→ maniaque: 假單只能請當天休假(對,軍中這就叫做 "點放" ) 10/01 20:38
4F:→ maniaque: 當天八點沒看到你的假單,人又沒刷卡,就是遲到或曠職 10/01 20:39
5F:→ maniaque: 給你機會,你拿這個狀況去問勞工局,看是否有無違法 10/01 20:40
6F:→ maniaque: 保證得到你想哭的答案 10/01 20:40
有詢問過人事和前同事
未休完的假都可以直接換成薪水,不必特地用完,所以才沒有想用完
根據此,請問我的算法是對的嗎?
※ 編輯: eyesliu0715 (111.250.199.219 臺灣), 10/01/2019 20:45:55
7F:→ maniaque: 對啊,人家跟你打折扣了,你不懂嗎??? 10/01 20:49
8F:→ maniaque: 你接受打折扣,就可以直接折現啊....:D 10/01 20:49
9F:→ maniaque: 你有沒有問過你前同事打折扣的事情??? 10/01 20:50
不能這樣說吧
沒休完的假本來就要換錢啊,有種公司就讓我硬要休完
不是說讓我換錢我就該謝主隆恩好嗎?
一碼歸一碼好嗎?
※ 編輯: eyesliu0715 (111.250.199.219 臺灣), 10/01/2019 20:53:21
10F:→ maniaque: 是啊,跟你講啦,你是自願離職,本來就沒有換錢的主導權利 10/01 20:59
11F:→ maniaque: 你要不要去 google 一下,一些勞權律師的看法??? 10/01 20:59
12F:→ maniaque: 以直接找 "勞工 離職 特休" 這三個關鍵字 10/01 21:00
13F:→ maniaque: 看你的認知對,還是我講的對 10/01 21:00
如果你懂,請直接跟我說我的算法是不是對的
目前是可以換錢的前提為基礎,故無需針對公司可以不讓我換錢做推論
※ 編輯: eyesliu0715 (111.250.199.219 臺灣), 10/01/2019 21:01:38
14F:→ maniaque: 雇主不答應你的換錢算式,"你又能怎麼樣呢"??? 10/01 21:02
15F:→ maniaque: 本來換錢就是要[協商合意],現在[一方不和你意] 10/01 21:03
16F:→ maniaque: 我也不知道你想怎麼搞啊 10/01 21:03
17F:→ maniaque: 就像你手邊有個18號到期的即期品,要拿來賣人 10/01 21:04
18F:→ maniaque: 人家只肯出50塊,你說這麼便宜,我不賣... 10/01 21:04
用假換錢,法律上沒有文明規定?
你確定自由心證即可?
※ 編輯: eyesliu0715 (111.250.199.219 臺灣), 10/01/2019 21:05:56
19F:→ maniaque: 那,人家回你一句[那你就自己吃掉吧].你能怎辦呢???? 10/01 21:04
20F:→ maniaque: "既為合意離職,自無單方可以主張以假還錢的立場可言" 10/01 21:08
21F:→ maniaque: 你的權利範圍,就是在你離職前,把假休完 10/01 21:08
22F:→ maniaque: 至於你要把假端給老闆,問說要不要用錢買? 10/01 21:09
23F:→ maniaque: "老闆答應才有得算",好嗎??? 10/01 21:09
24F:→ maniaque: 勞動基準法第38條4項,確實有換錢的機制存在 10/01 21:11
25F:→ maniaque: 但,觸發換錢的機制,是什麼呢.1.年度終結 2.契約終止 10/01 21:12
26F:→ maniaque: 什麼叫做契約終止? 很簡單,你簽一年約,一年約到終止 10/01 21:12
27F:→ maniaque: 你不續約,所以保障你的權利,給你換錢... 10/01 21:13
28F:→ maniaque: 可是,你現在是你提 [離職] 啊... 10/01 21:13
29F:→ maniaque: 到時候上勞資爭議,雇主說 "我要給他放,勞工不要放啊" 10/01 21:14
30F:→ maniaque: 另外,沒錯,照你的算法沒啥問題,但是你的離職日不對.... 10/01 21:19
你說的這部分我再仔細研究
我的離職日不對是指,不是在12/31離職嗎?
※ 編輯: eyesliu0715 (111.250.199.219 臺灣), 10/01/2019 21:23:40
31F:→ KKyosuke: 一天跟一小時不一樣 10/01 22:23
32F:→ KKyosuke: 你要搞清楚你有幾天+幾個小時 10/01 22:23
33F:→ KKyosuke: 不能單純拿八小時=一天來算 10/01 22:24
34F:→ KKyosuke: 然後你如果要吃六日的假 正確的做法是離職日打11/4 10/01 22:25
35F:→ KKyosuke: 最後上班日10/18 後面吃特休 10/01 22:25
36F:→ KKyosuke: 你打離職日10/18的話 就剩下幾天給你幾天的錢了 10/01 22:26
37F:→ KKyosuke: 不會有啥六日也可以免費給你這回事 10/01 22:26
38F:→ KKyosuke: 你都離職了怎麼享受周休二日呢 你說對吧 10/01 22:27
39F:→ KHlawtel: 勞動部計算方式週休二日是有薪水的,所以日薪等於平均 10/01 23:29
40F:→ KHlawtel: 工資除以三十,你的特休換錢也是這個基礎去乘上未休天 10/01 23:29
41F:→ KHlawtel: 數,如果看不懂,直接衝去勞工局問比較快 10/01 23:29
42F:→ KHlawtel: 離職日就是離職了,當日還未休就補錢,不足月按比例法 10/01 23:32
43F:→ KHlawtel: 薪水,一日離職發三十分之一,餘類推,基礎都是平均工 10/01 23:32
44F:→ KHlawtel: 資 10/01 23:32
45F:推 jim23027: 樓上KH大的講法我也持相同意見,離職日當天是禮拜五則 10/01 23:55
46F:→ jim23027: 契約終止,本來就沒有放到後面六日的權利,但折算成薪 10/01 23:55
47F:→ jim23027: 水,還是會計算三十分之一來計算。 10/01 23:55
48F:→ jim23027: 另外補充,契約屆滿跟離職,都分別為契約終止的情形 10/01 23:57
感謝以上三位大大詳細解釋
我心理有個底了
※ 編輯: eyesliu0715 (111.250.199.219 臺灣), 10/02/2019 00:15:18
49F:推 cyjonas: 原則上同K大,你可以訂10/18離職,後面特休結算工資;或 10/04 11:44
50F:→ cyjonas: 是離職日押11/4,但是10/18日後開放放特休。兩種作法都可 10/04 11:44
51F:→ cyjonas: 以,但你選擇前者,就是直接幾天特休折算幾天工資。 10/04 11:45
52F:→ cyjonas: 另外補充特休結算工資算法為前月"正常工時"工資除以30 ( 10/04 11:46
53F:→ cyjonas: 勞基法施行細則24-1) 不是用六個月平均工資 10/04 11:47
54F:推 cyjonas: 補休算法應該是要拆開,以當初加班當日的計薪標準來算。 10/04 11:51
55F:→ cyjonas: (勞基法32-1) 10/04 11:51
56F:→ a9301040: 樓上正解 10/04 12:47
57F:→ sindyevil: 會這樣幾小時計算的有可能是變形工時導致 10/04 15:40
58F:→ sindyevil: 但是變形工時導致的空班/例休等還是有工時,所以不會因 10/04 15:41
59F:→ sindyevil: 為日薪多少改除以9或10小時而降低實質金額. 10/04 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