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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assmaster: 你貼的那個判例要旨就是限制告訴人不能針對同一件案件 09/21 12:29
2F:→ bassmaster: 重複用不同法條提起訴訟 09/21 12:29
3F:推 bassmaster: 不是什麼「檢察官用來涵攝決定是否起訴的法條一定會正 09/21 12:43
4F:→ bassmaster: 確,若檢察官以某條法條不起訴,則代表以其他法條涵攝 09/21 12:43
5F:→ bassmaster: 也不會達起訴標準」,這真的是天大的誤會。 09/21 12:43
6F:→ bassmaster: c大,你自己看看好好看判例,他寫的是告訴人。以你的 09/21 12:49
7F:→ bassmaster: 邏輯來講,難道你認為當告訴人是律師時,法院也保證他 09/21 12:49
8F:→ bassmaster: 絕對不會以錯誤法條起訴嗎? 09/21 12:49
9F:推 bassmaster: 我看不懂判例?我的解讀跟w大一樣,w大是在業界工作有 09/21 14:00
10F:→ bassmaster: 實務經驗的人。你覺得你比起他對這種基本的刑事訴訟判 09/21 14:00
11F:→ bassmaster: 例解讀會比較正確嗎? 09/21 14:00
你真的不懂又是自我感覺良好耶...... https://tinyurl.com/y25rrpxf 最高法院 73 年度台上字第 5222 號 刑事判決 裁判要旨: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 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在所不問。 告訴人林某除於警訊指訴陳稱:「我要告蕭某誘引林女離開家庭」外,並 於檢察官偵訊時,問以:「是否還要告訴」,答稱:「要」,復經檢官引 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提起公訴, 難謂告訴人未經合法告訴。(已審編為判例) 如果你再看不懂的話,沒關係帶你看判決。 上訴意旨略稱: (三)林金壎於警訊指訴供稱:「我要告蕭陵台誘引林00離開家庭」,僅告訴侵害其家 庭監護權,對於姦淫幼女罪,並未告訴,原審為實體判決,自屬違法。 判決理由: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 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在所不問。告訴人林00除 於警訊指訴陳稱:「我要告蕭陵台誘引林00離開家庭」外,並於檢察官偵訊時,問 以:「是否還要告訴」,答稱:「要」(見偵查卷第四頁背面),復經檢察官引用刑 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提起公訴,難謂告訴人未經 合法告訴。 白話說就是上訴人(即被告)用告訴人只告訴侵害家庭監護權, 對於姦淫幼女罪,並未告訴。 而法院回覆告訴乃論之罪只需指明犯罪事實,告訴人所訴之罪名不影響檢察官起訴。 因此姦淫幼女罪經合法告訴,上訴駁回。 正因如此,反過來解釋就是告訴之犯罪事實,若經不起訴,則效力涵蓋整個犯罪事實。 因為檢察官才是真正認定犯罪事實適用何罪之人,而非告訴人。
12F:→ bassmaster: 你貼的那個判例要旨就是限制告訴人不能針對同一件案件09/21 12:29
13F:→ bassmaster: 重複用不同法條提起訴訟
所以此判例要旨跟你說的到底有什麼關係?
14F:→ bassmaster: c大,你自己看看好好看判例,他寫的是告訴人。以你的09/21 12:49
此判例針對的也不是告訴人,是指告訴人所訴之罪名不影響檢方認定。 告訴只要經過申告犯罪事實跟表示希望訴追,檢方有權用其他罪名起訴,皆為合法告訴。 連基本的判例意旨都能弄錯,還能跟別人討論那麼久, 替浪費時間的先進們默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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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 maniaque: 請稍微熄火,好像你們雙方意思不太相同的樣子 09/21 15:45
16F:→ maniaque: 成年人犯227,照229條屬 非告訴乃論 吧... 09/21 15:50
17F:→ k701: 229-1 搞不好被告未滿18歲 09/21 15:55
18F:→ k701: 不過229-1似乎是民國88年修法的,這我就不理解了。 09/21 16:07
19F:→ k701: 總之判例意旨絕不是他推文所述那個意思 09/21 16:12
20F:→ JustSad: 這篇講的跟他們爭論的好像不太一樣吧= =? 09/21 20:13
21F:推 bassmaster: 挺好笑的,你怎麼絕口不提w大的說法? 09/22 03:59
22F:→ cccwei: 你先確定他認同你那些推文對判例的解讀是否正確再說吧... 09/22 22:52
23F:→ cccwei: 這篇講得那麼清楚還看不懂我也懶得再回應了,浪費你時間 09/22 22:52
24F:→ cccwei: 而已,對吧? ^^ 09/22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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