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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assmaster: 你贴的那个判例要旨就是限制告诉人不能针对同一件案件 09/21 12:29
2F:→ bassmaster: 重复用不同法条提起诉讼 09/21 12:29
3F:推 bassmaster: 不是什麽「检察官用来涵摄决定是否起诉的法条一定会正 09/21 12:43
4F:→ bassmaster: 确,若检察官以某条法条不起诉,则代表以其他法条涵摄 09/21 12:43
5F:→ bassmaster: 也不会达起诉标准」,这真的是天大的误会。 09/21 12:43
6F:→ bassmaster: c大,你自己看看好好看判例,他写的是告诉人。以你的 09/21 12:49
7F:→ bassmaster: 逻辑来讲,难道你认为当告诉人是律师时,法院也保证他 09/21 12:49
8F:→ bassmaster: 绝对不会以错误法条起诉吗? 09/21 12:49
9F:推 bassmaster: 我看不懂判例?我的解读跟w大一样,w大是在业界工作有 09/21 14:00
10F:→ bassmaster: 实务经验的人。你觉得你比起他对这种基本的刑事诉讼判 09/21 14:00
11F:→ bassmaster: 例解读会比较正确吗? 09/21 14:00
你真的不懂又是自我感觉良好耶...... https://tinyurl.com/y25rrpxf 最高法院 73 年度台上字第 5222 号 刑事判决 裁判要旨: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之告诉,只须指明所告诉之犯罪事实及表示希 望诉追之意思,即为已足。其所诉之罪名是否正确或无遗漏,在所不问。 告诉人林某除於警讯指诉陈称:「我要告萧某诱引林女离开家庭」外,并 於检察官侦讯时,问以:「是否还要告诉」,答称:「要」,复经检官引 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项之罪,提起公诉, 难谓告诉人未经合法告诉。(已审编为判例) 如果你再看不懂的话,没关系带你看判决。 上诉意旨略称: (三)林金埙於警讯指诉供称:「我要告萧陵台诱引林00离开家庭」,仅告诉侵害其家 庭监护权,对於奸淫幼女罪,并未告诉,原审为实体判决,自属违法。 判决理由:而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之告诉,只须指明所告诉之犯罪事实及表示希望诉 追之意思,即为已足。其所诉之罪名是否正确或无遗漏,在所不问。告诉人林00除 於警讯指诉陈称:「我要告萧陵台诱引林00离开家庭」外,并於检察官侦讯时,问 以:「是否还要告诉」,答称:「要」(见侦查卷第四页背面),复经检察官引用刑 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项之罪,提起公诉,难谓告诉人未经 合法告诉。 白话说就是上诉人(即被告)用告诉人只告诉侵害家庭监护权, 对於奸淫幼女罪,并未告诉。 而法院回覆告诉乃论之罪只需指明犯罪事实,告诉人所诉之罪名不影响检察官起诉。 因此奸淫幼女罪经合法告诉,上诉驳回。 正因如此,反过来解释就是告诉之犯罪事实,若经不起诉,则效力涵盖整个犯罪事实。 因为检察官才是真正认定犯罪事实适用何罪之人,而非告诉人。
12F:→ bassmaster: 你贴的那个判例要旨就是限制告诉人不能针对同一件案件09/21 12:29
13F:→ bassmaster: 重复用不同法条提起诉讼
所以此判例要旨跟你说的到底有什麽关系?
14F:→ bassmaster: c大,你自己看看好好看判例,他写的是告诉人。以你的09/21 12:49
此判例针对的也不是告诉人,是指告诉人所诉之罪名不影响检方认定。 告诉只要经过申告犯罪事实跟表示希望诉追,检方有权用其他罪名起诉,皆为合法告诉。 连基本的判例意旨都能弄错,还能跟别人讨论那麽久, 替浪费时间的先进们默哀。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38.6.180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69051373.A.CEE.html
15F:→ maniaque: 请稍微熄火,好像你们双方意思不太相同的样子 09/21 15:45
16F:→ maniaque: 成年人犯227,照229条属 非告诉乃论 吧... 09/21 15:50
17F:→ k701: 229-1 搞不好被告未满18岁 09/21 15:55
18F:→ k701: 不过229-1似乎是民国88年修法的,这我就不理解了。 09/21 16:07
19F:→ k701: 总之判例意旨绝不是他推文所述那个意思 09/21 16:12
20F:→ JustSad: 这篇讲的跟他们争论的好像不太一样吧= =? 09/21 20:13
21F:推 bassmaster: 挺好笑的,你怎麽绝口不提w大的说法? 09/22 03:59
22F:→ cccwei: 你先确定他认同你那些推文对判例的解读是否正确再说吧... 09/22 22:52
23F:→ cccwei: 这篇讲得那麽清楚还看不懂我也懒得再回应了,浪费你时间 09/22 22:52
24F:→ cccwei: 而已,对吧? ^^ 09/22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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