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in62350 (rainfly)
看板LAW
標題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遺囑的效力?
時間Tue Sep 3 18:15:23 2019
各位大大好
如題
目前只查到民法1201條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其遺贈不生效力
現在的狀況是甲有三個小孩A.B.C,甲立遺囑把扣除配偶及A的特留份後,剩餘財產給B.C,各1/2,不幸C早於甲一天死亡
請問這份遺囑B還能主張嗎?
謝謝大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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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yesohya: 這時後是甲繼承C的遺產 如果C沒有更前順位的繼承人 09/03 19:15
2F:→ yesohya: B還能主張 甚至彩池還可能變大 09/03 19:17
3F:→ rain62350: 請問如果B能主張遺囑有效,那原本屬於C的那一半財產就回 09/03 19:28
4F:→ rain62350: 歸一般遺產嗎? 09/03 19:28
5F:推 yesohya: 我會覺得都是B但是我不會寫出這麼爛的遺囑 XD 09/03 19:48
6F:→ rain62350: 因為法條只規定受遺贈人的部份,所以非常好奇如果遺囑不 09/03 20:06
7F:→ rain62350: 是遺贈的狀況,繼承人先於立遺囑人死亡,這份遺囑的效力 09/03 20:06
8F:→ rain62350: 為何? 09/03 20:06
9F:→ yesohya: 後死的才叫繼承人 XD 09/03 20:09
10F:→ yesohya: 然後你小看法律工作者的作用了 思前顧後完整的把當事人 09/03 20:10
11F:→ yesohya: 意思寫出來才是需要專業的理由 而不是只看法條胡思亂想 09/03 20:11
12F:推 djp: 可,詳法務部92年8月29日法律決字第0920036217號函 09/03 20:31
13F:→ rain62350: 謝謝y大的講解 09/03 20:47
14F:→ rain62350: 謝謝d大法律依據 09/03 20:47
15F:→ taoist9999: 法律實務者通常不會寫出這麼爛的遺囑內容。 09/03 20:48
16F:推 taoist9999: 遺囑指定應繼分,亦適用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是 09/03 20:50
17F:→ taoist9999: 法務部那個函釋要旨。 09/03 20:50
18F:→ taoist9999: 但如果給法院判的話,會怎樣還不清楚。 09/03 20:51
19F:→ rain62350: 謝謝t大的講解 09/03 20:52
20F:→ taoist9999: 法務部那個函釋的法律位階僅是行政規則而已,法官是依 09/03 21:02
21F:→ taoist9999: 法律判決,更何況法院並非法務部的下級機關,可以不鳥 09/03 21:03
22F:→ taoist9999: 那個函釋。 09/03 21:03
23F:→ taoist9999: 日本通說:遺囑指定應繼分是不得代位繼承的。 09/03 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