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in62350 (rainfly)
看板LAW
标题继承人先於被继承人死亡,遗嘱的效力?
时间Tue Sep 3 18:15:23 2019
各位大大好
如题
目前只查到民法1201条受遗赠人於遗嘱发生效力前死亡,其遗赠不生效力
现在的状况是甲有三个小孩A.B.C,甲立遗嘱把扣除配偶及A的特留份後,剩余财产给B.C,各1/2,不幸C早於甲一天死亡
请问这份遗嘱B还能主张吗?
谢谢大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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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yesohya: 这时後是甲继承C的遗产 如果C没有更前顺位的继承人 09/03 19:15
2F:→ yesohya: B还能主张 甚至彩池还可能变大 09/03 19:17
3F:→ rain62350: 请问如果B能主张遗嘱有效,那原本属於C的那一半财产就回 09/03 19:28
4F:→ rain62350: 归一般遗产吗? 09/03 19:28
5F:推 yesohya: 我会觉得都是B但是我不会写出这麽烂的遗嘱 XD 09/03 19:48
6F:→ rain62350: 因为法条只规定受遗赠人的部份,所以非常好奇如果遗嘱不 09/03 20:06
7F:→ rain62350: 是遗赠的状况,继承人先於立遗嘱人死亡,这份遗嘱的效力 09/03 20:06
8F:→ rain62350: 为何? 09/03 20:06
9F:→ yesohya: 後死的才叫继承人 XD 09/03 20:09
10F:→ yesohya: 然後你小看法律工作者的作用了 思前顾後完整的把当事人 09/03 20:10
11F:→ yesohya: 意思写出来才是需要专业的理由 而不是只看法条胡思乱想 09/03 20:11
12F:推 djp: 可,详法务部92年8月29日法律决字第0920036217号函 09/03 20:31
13F:→ rain62350: 谢谢y大的讲解 09/03 20:47
14F:→ rain62350: 谢谢d大法律依据 09/03 20:47
15F:→ taoist9999: 法律实务者通常不会写出这麽烂的遗嘱内容。 09/03 20:48
16F:推 taoist9999: 遗嘱指定应继分,亦适用民法第1140条代位继承规定,是 09/03 20:50
17F:→ taoist9999: 法务部那个函释要旨。 09/03 20:50
18F:→ taoist9999: 但如果给法院判的话,会怎样还不清楚。 09/03 20:51
19F:→ rain62350: 谢谢t大的讲解 09/03 20:52
20F:→ taoist9999: 法务部那个函释的法律位阶仅是行政规则而已,法官是依 09/03 21:02
21F:→ taoist9999: 法律判决,更何况法院并非法务部的下级机关,可以不鸟 09/03 21:03
22F:→ taoist9999: 那个函释。 09/03 21:03
23F:→ taoist9999: 日本通说:遗嘱指定应继分是不得代位继承的。 09/03 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