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pack22926 (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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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報案做筆錄警方傳被告報案說明
時間Sat Aug 31 19:46:21 2019
大家好想請問以下就是說
如題
報案做筆錄警方傳被告到案說明
我想知道被告有無報案說明嗎
還是要去警局問呢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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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opack22926 (223.140.96.168 臺灣), 08/31/2019 19:46:36
※ 編輯: Mopack22926 (223.140.96.168 臺灣), 08/31/2019 19:46:59
1F:→ JustSad: 你是不是第一次來台灣? 08/31 19:49
2F:→ JustSad: 剛復出還不習慣中文還是心裡的謝某還沒逝去? 08/31 19:51
3F:→ taoist9999: 原則上,警察要傳喚犯罪嫌疑人調查,一般是要先寄載明 08/31 19:58
4F:→ taoist9999: 涉嫌之罪名」案由之通知書當犯罪嫌疑人。 08/31 19:58
5F:→ JustSad: 報告樓上,不一定。 08/31 19:59
6F:→ taoist9999: 也有可能臨時以電話、親自登門或其他方式,請犯罪嫌疑 08/31 19:59
7F:→ JustSad: 現在會先電話通知,有約定時間未必會寄。 08/31 19:59
8F:→ taoist9999: 人到場接受詢問。我會建議你拒絕,請他們寄正式的通知 08/31 19:59
9F:→ taoist9999: 書給你。 08/31 19:59
10F:→ taoist9999: 拜託別來鬧! 08/31 20:00
11F:→ taoist9999: 不然你來寫。 08/31 20:00
12F:→ JustSad: 無法約定(配合偵辦者)時間,才會寄通知書或傳票。 08/31 20:00
13F:→ taoist9999: 建議事先找律師諮詢。 08/31 20:01
14F:→ taoist9999: 甚至由律師陪偵比較好。 08/31 20:01
15F:→ taoist9999: 因為往往這些筆錄是決定日後判決的關鍵。 08/31 20:02
16F:→ JustSad: 電話通知、收到通知書,第一次約定日期不超過一週。 08/31 20:03
17F:→ JustSad: 只要無法約定一週內日期,偵辦就會寄通知走流程。 08/31 20:03
18F:→ taoist9999: 可以看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的規定。 08/31 20:03
19F:→ taoist9999: 就說有事,先拖過一個星期唄。 08/31 20:04
20F:→ JustSad: 原po想問的應該是?他報案是否能知被告有無筆錄 08/31 20:05
21F:→ taoist9999: 他是原告? XD 08/31 20:05
22F:→ JustSad: 我們互相誤會一次,扯平了哦! 08/31 20:09
23F:→ taoist9999: 原PO就去問承辦警察唄。 08/31 20:10
24F:→ Mopack22926: 我知道了不好意思我問的不好... 08/31 20:11
25F:→ a9301040: 原po根本不用急,兩三天po三篇。訴訟大概半年都不會有 08/31 20:11
26F:→ a9301040: 啥進展,找工作先,不要搞錯重點,有些東西不是你可以 08/31 20:12
27F:→ a9301040: 控制,說不定被告都逃亡在國外了…先做你可以控制的, 08/31 20:12
28F:→ a9301040: 找工作過生活 08/31 20:12
29F:推 taoist9999: 大概有看一下原PO的案件文章了,原PO就先去找工作唄。 08/31 20:13
30F:→ taoist9999: 這種案件幾年內能結案就不錯了。 08/31 20:14
31F:推 JustSad: 因為104年有修法,我不知道現在情況改善多少? 08/31 20:26
32F:→ JustSad: 若當年經驗而言,找老闆訴訟很拖磨浪費時間。 08/31 20:27
33F:→ JustSad: 老闆不是不想逃,只是潛逃中國時在香港被中租揪回來 08/31 20:28
34F:→ JustSad: 那些蠢同事不明白,中租揪人怎會他們薪資優先處理。 08/31 20:28
35F:→ JustSad: 法律訴訟的部分,必要的證據提供完,就不必糾結。 08/31 20:29
36F:→ JustSad: 什麼時候開庭沒人知道,老闆不出庭的機率很高。 08/31 20:30
37F:→ JustSad: 不必幻想檢察官找到新事證或老闆佛心撿到錢…… 08/31 20:31
38F:→ JustSad: 全台灣倒閉捐款潛逃的老闆你們不是第一個也不是最嚴重 08/31 20:32
39F:→ JustSad: 你們重點是擺在: 08/31 20:32
40F:→ JustSad: 1,要求勞工局代位補償+判定歇業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08/31 20:33
41F:→ JustSad: 2,原會計與主管佐證確定積欠大家的薪資明細。 08/31 20:34
42F:→ JustSad: 3,修法後勞工局應代墊欠薪6成,未來確認與老闆債權。 08/31 20:35
43F:→ JustSad: 4,拿非自願離職證明辦理非自願離職補助。 08/31 20:36
44F:→ JustSad: 投保薪資6成,領半年,相關細則與條件自己問勞動部。 08/31 20:37
45F:→ JustSad: 快則至少半年,慢則一年半載,會判決確定薪資債權。 08/31 20:38
46F:→ JustSad: 我的經驗是老闆與中租都算魔王級,不必考慮執行空間。 08/31 20:39
47F:→ JustSad: 你們若不是加工廠、老闆未脫產、沒抵押債權人…… 08/31 20:40
48F:→ JustSad: 老闆只要有財產或東山再起,你們仍有可能追討執行。 08/31 20:41
49F:→ JustSad: 但過往工作與經驗而言,能追討到的微乎其微。 08/31 20:41
50F:→ Mopack22926: 謝謝大家回答感謝!! 08/31 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