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dog666 (藍狗)
看板LAW
標題[討論] 警追嫌而死,嫌過世致死罪刑之成立否?
時間Fri Aug 30 14:18:42 2019
非法律人,見解薄弱還請鞭小力一點><
最近新聞,汐止有一個警察因追捕疑似毒販/酒駕的車輛,而*自撞*分隔島,終送醫不治。
我欽佩該員警的勇敢與惋惜他的離去,但想討論那個嫌犯到底有無過失致死之罪?
先說我的想法,我覺得嫌犯無需負過失致死之責。
過失致死罪中,「過失」定義為須負擔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責罰。我的想法是客觀來說嫌犯根本不知道也不能預測拒檢逃逸會造成警察死亡,於經驗也鮮有所聞。
再一步假設,假如我們可以回到他逃逸前,並更改各個環境因素(如,警察換人,警察的精神狀況等),我們應可列出,例如,1到10的程度(機率)會使「警察追他而死亡」,但這些都是他無法控制的,所以並無過失。
另若他這樣的行為成立過失致死,那麼若今天那位警察撞住宅使人死,伊人之死照這種判法他應該也要負擔過失治死罪?
手機排版+思緒不周,請見諒QQ
希望大大們可以分享你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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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on200168: 嫌過世,刑事責任撤銷? 08/30 14:36
2F:→ sc321: 追捕跟死亡之間沒有相當性。 08/30 14:47
3F:→ bluedog666: 不好意思 標題打錯 是過失 08/30 15:01
4F:推 KKyosuke: 除非有更積極的行為 否則難以該當 08/30 15:15
5F:→ KKyosuke: 不然會導出犯人逃逸時必須遵守交通規則之類的謬論.. 08/30 15:16
6F:→ justicesword: 不成立 08/30 15:33
7F:推 scott2009: 都懷疑吸毒了,追究過失是想藉此有因果去求償 08/30 15:36
8F:推 taoist9999: 看用什麼理論? 08/30 16:28
9F:推 algorithm: 客觀上,甲不酒駕警察不會死,條件因果關係成立。 08/30 16:39
10F:→ algorithm: 惟交通規則禁止酒駕之立法目的並非防止警察自撞,故酒 08/30 16:40
11F:→ algorithm: 駕並未製造傷害致死罪法所不容許的風險;退步來說, 08/30 16:41
12F:→ algorithm: 警察基於職務關係超速是自負之危險,甲無須對其負責。 08/30 16:45
13F:→ algorithm: 甲無客觀歸責,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應該不用討論過失 08/30 16:46
14F:→ KKyosuke: 條件因果關係現在幾乎不採了 幾乎都用相當因果來檢驗 08/30 16:48
15F:→ justicesword: 條件因果還是有在用啦,只是它沒啥篩濾作用。不過規 08/30 17:12
16F:→ justicesword: 範保護目的這項,放在風險實現或是構成要件效力範 08/30 17:12
17F:→ justicesword: 圍內比較合適吧。 08/30 17:12
18F:→ justicesword: 當然,如果警方追車自撞身亡,變成是一種高或然率 08/30 17:32
19F:→ justicesword: 的常態情況,也不是不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但那時就 08/30 17:32
20F:→ justicesword: 很可怕了。 08/30 17:32
22F:→ Lailungsheng: 要追究,不如怪神為什麼讓嫌犯他來這世上 08/30 18:17
23F:推 k879311: 看過影片就知道,不是自撞,而是兩車擦撞後致使警車撞上 08/30 19:48
24F:→ k879311: 分隔島 08/30 19:48
25F:→ k879311: 所以成立的可能性很大 08/30 19:49
26F:→ mimily0504: 這個新聞嫌犯有擦撞到警察,才會撞分隔島,後來的新 08/30 19:49
27F:→ mimily0504: 聞報的比較清楚 08/30 19:49
28F:推 Lailungsheng: 看法官囉,我看是警察追撞嫌犯 08/30 20:13
29F:→ Lailungsheng: 後撞前也能算擦撞,那很多車禍都要重判了 08/30 20:14
30F:推 ultratimes: 但警匪追車,風險本來就超乎正常,就像競技一樣 08/30 20:45
31F:→ ultratimes: 運動比賽受傷要告人過失傷害嗎? 08/30 20:45
32F:→ ultratimes: 但,為了社會風氣,這個案例判匪徒殺人罪其實也剛好 08/30 20:45
33F:→ ultratimes: 法律除了公正,也有導正社會風氣的功能 08/30 20:46
34F:→ bassmaster: U大師又有新解了。 08/30 20:48
35F:→ taoist9999: 競技? XD 08/30 21:07
36F:→ taoist9999: 雙方有事先像吃屎哥跟館長那樣子事先訂立生死狀嗎? 08/30 21:08
37F:→ taoist9999: 更何況生命及身體重大法益還不能捨棄咧。 08/30 21:08
38F:→ taoist9999: 萬一館長不小心打死吃屎哥,可能還是得背負過失致死罪 08/30 21:11
39F:→ taoist9999: 。 08/30 21:11
41F:→ taoist9999: 珍惜生命,遠離館長…… 08/30 21:17
42F:推 ultratimes: 那吉普森觸身球打死本田,有吃過失致死嗎? 08/30 21:20
43F:推 ultratimes: 球場上如果懷疑投手故意觸身球,能告傷害嗎? 08/30 21:21
44F:→ ultratimes: 雖然某法律野球的確有想告過 08/30 21:22
45F:推 M4Tank: 龜山法系說有 08/30 22:07
46F:推 KKyosuke: 真的有證據證明是故意觸身球當然成立傷害.. 08/31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