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i270617 (eatrice)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房東要求房客補貼稅金的支出
時間Fri Aug 23 20:51:46 2019
請問一下各位先進,
民法427的條文規定,房東不得規訂稅賦轉嫁;
那「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
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這一條約定列在租賃契約上的條文有效嗎?
還是依照民法的規定而失效呢?(今年簽的約
承租人還需負責補貼房東嗎?
小弟不才,爬過法條與文章還是沒有頭緒,
煩請各位先進幫忙解惑,
先謝謝各位先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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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7.201.10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566564708.A.00E.html
※ 編輯: shi270617 (49.217.201.106 臺灣), 08/23/2019 20:58:48
1F:推 yesohya: 427不是那個意思08/23 21:18
你好Y大,那退一步來說,要求補貼的行為是符合現行法規的嗎?謝謝你的回應。
※ 編輯: shi270617 (49.217.201.106 臺灣), 08/23/2019 21:24:18
2F:→ LM10: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二、(四)08/23 22:18
我按L大的意思去查了,似乎這條只套用在以租屋為業的房東身上;所以換句話說,不以
租屋為業的房東就仍不適用不得約定事項。
※ 編輯: shi270617 (49.217.201.106 臺灣), 08/23/2019 22:45:16
3F:推 taoist9999: 裁判字號:65 年台上字第 1119 號:08/25 13:42
4F:→ taoist9999: 民法第四百二十七條所謂就租賃物應納之稅捐由出租人08/25 13:42
5F:→ taoist9999: 負擔非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妨為相反之約定。08/25 13:42
6F:→ taoist9999: 就上述實務見解而言,你以民法第427條抗辯是沒有用的08/25 13:43
7F:→ taoist9999: 。08/25 13:43
8F:→ maniaque: 補貼 =/= 負擔08/25 13:56
9F:→ taoist9999: 由主管機關訂定《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08/25 14:29
10F:→ taoist9999: 如果非具消費關係,也是適用的。08/25 14:29
11F:→ taoist9999: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有明定,但重點08/25 14:30
12F:→ taoist9999: 是要先確認你的租賃契約是住宅?還是非住宅?08/25 14:30
13F:→ yesohya: 房東改寫 如果我稅率在....以下 我就退...元08/25 14:32
14F:→ yesohya: 請問 妳還報不報稅 ?08/25 14:33
15F:→ yesohya: 各大連鎖電器行都會啊 現金價少2%08/25 14:35
16F:→ yesohya: 這樣就沒違反跟收單行簽的合約(刷卡不能加%叫客人負擔)XD08/25 14:35
感謝Y大,因為目前的狀況是契約是出租店面,所以我在想似乎就不是用房東不得記載之
事項,而民法本來就沒規定房東不能要求補貼,就目前得到的資訊而言,大概我遇到的情
況是我得跟房東低頭了吧,哈哈。
※ 編輯: shi270617 (114.24.31.203 臺灣), 08/25/2019 16:37:13
17F:→ taoist9999: 是營業用的店面,這樣子要講清楚啊!08/25 23:31
18F:→ taoist9999: 不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08/25 23:32
19F:→ taoist9999: 民法第427條是任意規定,得以當事人的意思排除之。08/25 23:35
20F:→ taoist9999: 這是實務見解的看法。08/25 23:36
感謝T大,其實我本來以為我的這種契約還是算適用租賃條例,但爬了一堆文,跑了幾次
律師諮詢,才慢慢清楚法律跟一般民眾的認知有定義上的誤差,當初才會有這些糢糊不清
的立場與狀況;不過現在感謝大家的幫忙,我可以了解到能捍衛的權益與要負擔的風險;
謝謝你們。
※ 編輯: shi270617 (114.24.31.203 臺灣), 08/26/2019 12:3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