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XPXP (屁屁屁!!!)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詐欺案判決書中陳述出入
時間Thu Aug 22 23:40:56 2019
我在旋轉拍賣跟一個賣家購買了49件商品共匯出了$6750但是收到貨品後賣家只寄出26件
商品後。就不上線也無法聯絡到他
感覺賣家就是惡意詐欺只出一半的貨品然後就消失不見
我於兩個月後到士林地檢署提告
事後經查證賣家住在高雄,出貨地點則是由台中的某人寄出。收款帳戶則以自己的六歲女
兒帳戶收款。
7/31收到的通知書,檢察官指出我提告的人是6歲小女孩所以案件不成立(因為當初我只
有匯款帳號的人名/寄件人被馬賽克的部分姓名能對這兩人進行提告)
https://i.imgur.com/06rx7i4.jpg
https://i.imgur.com/lUSaHyF.jpg
https://i.imgur.com/bYjmu8D.jpg
https://i.imgur.com/R6Egx1U.jpg
我的疑問是
1. 7月底收到的通知書,被告指出是「友人」「陳*茹」幫忙寄出。8/20的判決書中卻是
「家人」「陳*瑜」幫忙寄出?
2. 被告當初向我電話中陳述沒有上線回應的理由是因為忘記(事後查證她已使用四年)
拍賣平台的帳號和密碼。
不起訴處分書中卻指出被告因為車禍所以沒有上線。關於被告出車禍的證明 我可以有權
調閱證明
資料嗎?
或是因「罪證不足,當以有利被告之認定」的方向進行時,則被告可免提出車禍證明?
3. 判決書中指出我跟賣家有line對話紀錄。問題是我從來沒有跟賣家line過。只有傳訊
息給她說我能接受的和解內容。(檢察官於被告出庭時,有提供被告我的聯絡號碼)
這樣推論應該是 在拍賣平台購買商品時的對話內容(而且這份對話內容就是我7/19補寄
給檢察官的、然後他拿我提出的購買證據打我的臉...)
,檢查官指出此對話內容為「益徵被告主觀上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
4. 基於以上奇異的三點,我可以打電話問檢察官以上問題、或是需要再提出再議嗎?還
是就算了?
補:我8/14收到(7/31通知書)後,因為很生氣,於8/15重新對這位實際行為人提告詐欺
,不過8/22才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我以為7/31的通知書就是ending 了)。這樣第二次的
提告應該會直接被退吧?
以上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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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XPXP (118.168.205.55 臺灣), 08/22/2019 23:43:16
1F:推 algorithm: 未起訴法院卻實體判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應上訴非再議.08/23 00:33
a大 我粗淺爬文發現,上訴好像要先繳3000元 若以我購買的全部金額和只收到一半的貨
品,損失就差不多在3000元左右,不知道這是否也在檢察官的未起訴就先判決考量之內,
就是認為我不會再上訴
2F:→ justicesword: 你打電話是找不到檢察官的08/23 00:45
3F:→ justicesword: 你可以再議,但這看起來還是民事問題08/23 00:46
J大 當初會提 刑事原因是因為我認為這是小額詐欺。至於是否再議,感覺檢察官比較同
情這個被告(被告電話、簡訊中一直跟我強調她是單親媽媽、女兒又發展遲緩,所以她為
了照顧女兒就醫沒上線)感覺再議好像沒什麼用
4F:→ spirit119: 不先找平台業者申訴嗎08/23 07:52
S大 我期間找過平台業者還有消保官 都無法處理
※ 編輯: PXPXP (223.136.108.31 臺灣), 08/23/2019 09:05:58
5F:推 cute101037: 六歲顯無可能經營...等語,更可證明背後詐欺意圖^^ 08/23 09:27
C大 我當時也是這樣覺得 ...
7/31 通知書中第七行被告陳述:「當時只有女兒吳**的提款卡在身上,才請告訴人將款
項匯到吳**帳戶,錢是伊領走的等語。」
8/20檢察官不起訴判決書p2(三):「焉有用其女兒自己名義申辦之金融卡收受款項,留
下資料,而自曝犯行之理」。
這樣說來檢察官的邏輯是要使用他人(非親屬)人頭帳戶匯款才能證明有犯罪意圖吧?
而且被告當時後不知道再急什麼,竟然沒有時間拿出自己的金融卡、只有時間拿出女兒的
金融卡提供匯款。
6F:→ cute101037: 另外,這裡哪有 判決?08/23 09:27
C大 抱歉我這點弄不清楚,我把這份不起訴處分書,跟判決弄混了(對我來說這就是判決
我的告訴無效 哈)
7F:推 cute101037: 你跟他再要一次貨如何?打官司不是解決小金額問題的好08/23 09:29
8F:→ cute101037: 方式08/23 09:29
既然不起訴處分書下來,我會以先要求她退給我沒出貨的款項,但不知道有了不起訴處分
書,她是否可以拿竅 也不用退款給我
9F:→ JustSad: 兩萬元以下的案子,殺雞焉用牛刀,請善用媒體與負評。08/23 09:37
J 大 謝謝您的建議。但是目前應該不會朝向這方面處理
※ 編輯: PXPXP (220.137.23.166 臺灣), 08/23/2019 10:27:35
※ 編輯: PXPXP (220.137.23.166 臺灣), 08/23/2019 10:32:07
※ 編輯: PXPXP (220.137.23.166 臺灣), 08/23/2019 10:34:01
※ 編輯: PXPXP (220.137.23.166 臺灣), 08/23/2019 10:35:49
※ 編輯: PXPXP (220.137.23.166 臺灣), 08/23/2019 11:08:11
※ 編輯: PXPXP (220.137.23.166 臺灣), 08/23/2019 11:13:22
10F:→ JustSad: 1敘述的內容有影響案情嗎= =? 08/23 14:55
小人不才,只是覺得二份處分書內容提到同一人卻二次是不同的人名,似乎像被告隨便說
說就好,有出車禍也不用提證明
11F:→ JustSad: 2你要花錢委任律師才可能調閱,意義在哪= =?08/23 14:56
12F:→ JustSad: 3的部分看不懂你的明白,但檢察官除非認識她不必陰你。 08/23 14:57
13F:→ JustSad: 4除非你是馬英九等級,否則檢察官為何要鳥你= =?08/23 14:58
14F:→ JustSad: 剛剛用別的app開,只看了你判決書到第二張一半。08/23 15:02
15F:→ JustSad: 被告想還錢,你想告詐欺,金額又不大,檢察官不起訴。 08/23 15:03
16F:→ JustSad: 你浪費的社會資源成本跟她給你不舒服比起來……08/23 15:04
17F:→ JustSad: 不知道「在」急什麼、拿「翹」,感覺你也符合這兩點。
08/23 15:09
我目前的「急」是考慮要不要提出7天內的再議。拿翹的指的是 賣家現已沒打算退款或補
寄東西給我。如你指的拿翹是我當初要以司法逼迫她出來、這我接受
18F:→ JustSad: 買東西賣家漏寄或聯絡不到人,有很多方式可以處理。08/23 15:10
19F:→ JustSad: 你卻神來之筆選擇了最終極激進的方式,提告對方詐欺。08/23 15:11
20F:→ JustSad: 法律通常是沒有其他方法可以協調處理時才不得不的方式。08/23 15:11
謝謝J大指教 我真的只能以提告她的方式才能請她出來主動跟我聯絡。畢竟她的聯絡方式
和姓名,聯絡拍賣平台、消保官都無法提供/幫助我找出這個人。
21F:→ JustSad: 賣家其他聯絡管道、交易平台、消保官這些都能嘗試。08/23 15:13
這些方式我都有試過了
22F:→ JustSad: 講白一點,除非她「原本就故意」詐欺,否則怎可能判詐欺08/23 15:14
23F:→ JustSad: ?08/23 15:14
24F:→ JustSad: 我覺得你唬弄我、覺得你避不見面,就能讓你詐欺定罪? 08/23 15:15
25F:→ JustSad: 你自以為能告詐欺逼她出面,不也是一種拿翹心態嗎?08/23 15:16
26F:→ JustSad: 我跟你買東西,告你詐欺不成,不等於討不回原對價物品。08/23 15:17
27F:→ JustSad: 一碼歸一碼,詐欺是刑事案件,交易糾紛是民事案件。08/23 15:18
28F:→ JustSad: 回到原本的問題,金額不大,原本可以好好處理。08/23 15:19
最後只以此種方式才能請她主動出來與我聯絡
29F:→ JustSad: 你勞師動眾搞不成刑事,民事訴訟她慢慢跟你耗……08/23 15:20
30F:→ JustSad: 運氣好,她心情好怕麻煩,還是乖乖退錢或出貨。08/23 15:20
31F:→ JustSad: 運氣差,你以刑逼民不成,她還怕你有什麼真功夫?08/23 15:21
32F:→ JustSad: 再皮再精一點或常跑法院的,知道怎規避玩你,耗到飽。08/23 15:22
33F:→ JustSad: 你浪費有形無形的時間金錢,尤其社會成本,值得嗎?08/23 15:23
正是覺得這樣的小額詐騙/出貨少給,加上她給的藉口很蝦,不想助長這種小惡偶為之 無
傷大雅的行為
34F:→ jasonyeh: 只想問:如果他要騙你錢,幹嘛還寄出26項商品?08/23 15:54
J 大 這應該是她聰明的地方?其實這一點也很是有爭議,到底她有意無意騙人,僅能由
個人自由心證了。如果她只願意出26件商品,我沒必要花49件的錢跟她購買商品
※ 編輯: PXPXP (118.168.196.114 臺灣), 08/23/2019 23:46:03
35F:推 JustSad: 1的問題如果不是書記官筆誤,也可能是那人改名字。08/24 00:09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731
看來實務上,刑事詐欺中小金額案件先都會先被快速「過濾」掉,因檢察官於處分書中常
採用被告一面說詞且不用有太多相關的調查程序。受害人如我,如有在意那小錢和真相再
請律師再議嘍。小惡小額詐騙hooray
※ 編輯: PXPXP (118.168.196.114 臺灣), 08/24/2019 00:21:00
36F:→ JustSad: 有疑慮不是先射箭再畫靶,有重大影響案情的才糾結。
08/24 00:10
了解!
37F:→ JustSad: 親人扮朋友、隨便拉人頭頂替,檢察官早見怪不怪了。08/24 00:11
38F:→ JustSad: 只要你能說的通,拿的出相關證明,無關緊要的不會專研。 08/24 00:13
39F:→ JustSad: 我以前還拿到過假律師存證信函,檢察官也沒告偽造文書。 08/24 00:14
40F:→ JustSad: 你覺得她說謊,不是靠「你覺得」就能判定或提告。 08/24 00:15
41F:→ JustSad: 你同樣也要能提出合理的事證,否則你還不也是你說了算? 08/24 00:15
J大您說的是的確。在她少出貨後就消失2個月聯絡不上,我必須要提出她有意對我詐騙的
合理證明,理論上是應該、但實際上怎麼可能。
夢幻一點就是要直接打錄音電話問她是否要騙我錢或是拿到有她內心小語的日記吧、哈哈
42F:→ JustSad: 你考慮也沒用,除非你能提出新事證,或想砸錢請律師。 08/24 00:17
43F:→ JustSad: 否則你再議100次,也是相同的結果,翻案機率幾乎零。08/24 00:18
44F:→ JustSad: 除非她真的是詐欺犯、或有其他案件被起訴併案調查。08/24 00:19
45F:→ JustSad: 我不知道你的情況多離奇,我個人的經驗心得是:08/24 00:20
46F:→ JustSad: 大台北地區的消保官看你運氣,外縣市都在比懶比爛。08/24 00:21
感謝以上各位大大的意見,讓我不會糾結於再議一事,以及提供一些法律上的其他觀點。
萬分感激
※ 編輯: PXPXP (118.168.196.114 臺灣), 08/24/2019 00:37:16
47F:→ JustSad: 消保官的工作是協助你、協調,不是你的私家偵探。08/24 00:22
我先寫信給平台,平台不受理後才找消保官,然後消保官說不是平台拿走我的錢和少出貨
,接著消保官請平台業者代表人出席協調他缺席(平台老闆怎麼可能出席)跑完以上流程
後我才對匯款帳戶人提告刑事詐欺。
48F:→ JustSad: 通常鬧到消保官那,多半一定有協調結果或自覺無望。 08/24 00:24
這個人失聯2個月,當然自覺無望
49F:→ JustSad: 你如果踩很硬堅持要告詐欺,我是消保官我哪會多事?08/24 00:25
50F:→ JustSad: 你自己會告=你們私人訴訟恩怨,消保官吃太飽也不想介入。08/24 00:26
51F:→ JustSad: 自然會對你保持距離,不敢亂給你資料免得上法院。 08/24 00:27
因此我是在跑完平台申訴、消保官後,隔了一陣子才提告
52F:→ JustSad: 有消費平台的,通常他們都會直接協調或補救止血。08/24 00:28
53F:→ JustSad: 萬一真遇到有問題賣家,他們會吸收損失補償你或鎖她。 08/24 00:29
54F:→ JustSad: 從你敘述邏輯看起來你已經一口咬定她是詐欺…… 08/24 00:30
因為我等了2個月,她也沒有出來處理也不上線,正常人都會覺得被騙吧?
55F:→ JustSad: 你都自己走法律訴訟了,我是平台業者也可能不想介入。 08/24 00:31
56F:→ JustSad: 通常為了商譽與避免日後麻煩,平台業者就會給你交代。 08/24 00:32
57F:→ JustSad: 從你敘述邏輯+不想走負評卻特別跑去告對方詐欺……08/24 00:33
我在平台上沒有辦法給對方負評
58F:→ JustSad: 我腦補認為:你們交易過程可能還有其他你不想說的秘密08/24 00:34
其實沒交代的是,是對方要求我匯款到她指定帳戶她才會出貨。這樣也能說明平台不處理
的原因(私下交易與他們無關)
59F:→ JustSad: 所以一般消保官或平台業者就能結束的副本,你沒完成。08/24 00:35
60F:→ JustSad: 我看不懂:她只願意出26件商品,我沒必要花49件的錢08/24 00:37
我想陳述的是,我跟她講好且彼此同意匯款/出貨49件商品的金額/數量。
當我匯款完成49件商品金額,如果她能事先告知我只能寄出26件商品,我當然不會匯49件
商品金額給她(但是被告的說法就是寄件人不是她,她不知道少出這麼多貨/不過她收錢
後,不用與寄件人核對出貨品項明細嗎?)
然後又說失聯不上線是因為她出車禍、還有女兒發展遲緩陪就醫,還有突然忘記使用四年
的平台的帳密^_^
61F:→ JustSad: 你下單能先預知對方想出幾件商品嗎= =? 08/24 00:39
62F:→ JustSad: 而且除非是限量限定版或絕版商品,否則她不可能調不到貨08/24 00:40
※ 編輯: PXPXP (118.168.196.114 臺灣), 08/24/2019 01:03:47
63F:→ JustSad: 只是價格與時間早晚的問題,怎會她只剩26件能出貨?08/24 00:41
64F:→ JustSad: 整篇你回應讓我腦補的劇情可能是:08/24 00:42
65F:→ JustSad: 對方漏單或缺貨,你就態度惡劣或提到告她詐欺。 08/24 00:43
不是啊。漏單23件是算數不好嗎?怎麼沒多寄23件給我呢?缺貨她也沒主動告知或退款
66F:→ JustSad: 所以她、消保官、平台業者、檢察官,才都沒積極幫你。08/24 00:44
67F:→ JustSad: 下次我用餐時老闆娘少給我五顆水餃,你幫我告詐欺。
08/24 00:45
哈哈 正常人都會先質詢一下不是嗎?我等了2個月都問不到啊!
※ 編輯: PXPXP (118.168.196.114 臺灣), 08/24/2019 01:10:37
※ 編輯: PXPXP (118.168.196.114 臺灣), 08/24/2019 01:18:30
※ 編輯: PXPXP (118.168.196.114 臺灣), 08/24/2019 01:19:51
68F:→ JustSad: 你要私下交易,平台業者當然愛莫能助= = 08/24 12:43
69F:→ JustSad: 私下交易自己沒有蒐證=無法證明,只能空口說白話。 08/24 12:44
70F:→ JustSad: 簡單說,都沒有證據的前提,你跟她說的都可能是謊話 08/24 12:45
71F:→ JustSad: 誰能拿出有力證據或合理說詞,自然比較佔上風。 08/24 12:45
72F:→ JustSad: 檢察官不是不知道誰可能說謊裝可憐,而是想省事。 08/24 12:46
73F:→ JustSad: 換句話說,你能拿出有力證據證明他就辦,否則誰理你。 08/24 12:47
74F:→ JustSad: 你所謂的真相,全世界可能只有你在乎。 08/24 12:48
75F:推 adoko: 一直告下去 偽造文書 使用偽造文書 能告什麼一直告 讓對方 08/25 17:46
76F:→ adoko: 一直被警訊 08/25 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