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nana321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就業服務法的雇主
時間Sun Aug 18 20:03:48 2019
依據第二條所稱
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
那麼如果主管或是同事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有無該條適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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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anana321 (59.126.212.247 臺灣), 08/18/2019 20:25:04
1F:→ maniaque: 你主管發你薪水,或者是你同事發你薪水,就適用....08/18 20:27
2F:→ maniaque: 假如今天是員工代替雇主徵才,罰也是罰他的雇主08/18 20:28
看來HR,比較合適??
※ 編輯: banana321 (59.126.212.247 臺灣), 08/18/2019 20:49:43
3F:→ saltlake: HR 字面是指人力資源,照這裡的意思應該是人資專員08/18 21:02
4F:→ saltlake: 人資專員啥時後成員工的雇主了? 麻煩看聘僱契約上面08/18 21:03
5F:→ saltlake: 寫的內容。08/18 21:03
6F:→ sindyevil: 在勞動法令的世界中,人資/勞動者的實際主管(組長/課長/08/18 21:09
7F:→ sindyevil: /理字輩/董事或董事長等)只要具有實際指揮監督者都會被08/18 21:10
8F:→ sindyevil: 視為雇主,我手上有個面試主管在面試過程中講了不該說的08/18 21:11
9F:→ sindyevil: 的內容就中就服法第五條囉08/18 21:12
大大,我的意思其實誰是代理老闆行使雇主權利,如果就業服務法認定很嚴苛,那麼面試
的人資專員,或是指派工作的主管,可能就不符合。
※ 編輯: banana321 (42.76.193.211 臺灣), 08/18/2019 22:04:26
10F:→ banana321: 不過老闆那有管那麼寬08/18 22:14
11F:→ maniaque: s大的意思是指哪些管理層也是銜雇主之命執行雇主工作08/19 08:55
12F:→ maniaque: 但這個雇主,本質上就罰"公司" <- 雇主08/19 08:56
謝謝大大,看來主管違反該條,也可以讓公司受罰
※ 編輯: banana321 (42.76.193.211 臺灣), 08/19/2019 09:5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