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ogu (win)
看板LAW
標題[問題] 使用竊盜可以不起訴??
時間Thu Aug 1 14:47:38 2019
基隆市一名陳姓女騎士拿走別人機車上的安全帽,事後又放回其他機車上,因此吃上竊盜
罪官司。但檢察官認為,陳女為「使用竊盜」,和一般竊盜不同,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
而相關案例還不少,一名29歲陳姓男子偷走女性內褲,完事後再放回去,也被基隆檢方認
為是使用竊盜不起訴。
之前還有看過單車被偷走,零用金被偷走,也是同樣的名詞
看不懂使用竊盜的意思
所以現在偷東西只要事後被發現,然後還回去
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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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abil01: 竊盜罪,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不法第三人之 08/01 14:55
2F:→ labil01: 「所有」。 使用竊盜與被發現才歸還是不同的「意圖」 08/01 14:55
3F:→ cccwei: 欠缺不法所有意圖,無法以竊盜罪起訴...... 08/01 14:55
4F:→ labil01: 其實這應該要回歸刑罰論,探究不法性、罪責評價,「偷偷 08/01 14:59
5F:→ labil01: 用一下」是否達到竊盜罪的可責性?。 或者以民法論處較 08/01 14:59
6F:→ labil01: 為妥適? 08/01 14:59
7F:→ rock0807: 如果內褲沒告毀損 過告訴期間也不能起訴 08/01 18:19
8F:推 OAzenO: 使用竊盜非竊盜 08/01 19:47
9F:推 OAzenO: 使用竊盜 就是只有使用而沒有偷走 08/01 19:53
10F:→ OAzenO: 兩者差別在能不能證明你的"意圖" 08/01 19:54
11F:推 bassmaster: 目前通說都是認為只想短暫使用不構成意圖為自己所有 08/01 21:57
12F:推 ultratimes: 遇到法官不同而已 08/02 11:37
13F:→ ultratimes: 也有法官認為偷使用就是竊盜 08/02 11:37
14F:推 bassmaster: u大師? 08/02 12:55
15F:→ yesohya: 使用竊盜不可以起訴 XD 08/02 13:12
16F:推 dd525252tw: 使用竊盜所以欠缺意圖要件當然竊盜罪不成立 08/02 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