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ogu (win)
看板LAW
标题[问题] 使用窃盗可以不起诉??
时间Thu Aug 1 14:47:38 2019
基隆市一名陈姓女骑士拿走别人机车上的安全帽,事後又放回其他机车上,因此吃上窃盗
罪官司。但检察官认为,陈女为「使用窃盗」,和一般窃盗不同,因此做出不起诉处分。
而相关案例还不少,一名29岁陈姓男子偷走女性内裤,完事後再放回去,也被基隆检方认
为是使用窃盗不起诉。
之前还有看过单车被偷走,零用金被偷走,也是同样的名词
看不懂使用窃盗的意思
所以现在偷东西只要事後被发现,然後还回去
就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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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abil01: 窃盗罪,刑法第320条规定「意图」为自己或不法第三人之 08/01 14:55
2F:→ labil01: 「所有」。 使用窃盗与被发现才归还是不同的「意图」 08/01 14:55
3F:→ cccwei: 欠缺不法所有意图,无法以窃盗罪起诉...... 08/01 14:55
4F:→ labil01: 其实这应该要回归刑罚论,探究不法性、罪责评价,「偷偷 08/01 14:59
5F:→ labil01: 用一下」是否达到窃盗罪的可责性?。 或者以民法论处较 08/01 14:59
6F:→ labil01: 为妥适? 08/01 14:59
7F:→ rock0807: 如果内裤没告毁损 过告诉期间也不能起诉 08/01 18:19
8F:推 OAzenO: 使用窃盗非窃盗 08/01 19:47
9F:推 OAzenO: 使用窃盗 就是只有使用而没有偷走 08/01 19:53
10F:→ OAzenO: 两者差别在能不能证明你的"意图" 08/01 19:54
11F:推 bassmaster: 目前通说都是认为只想短暂使用不构成意图为自己所有 08/01 21:57
12F:推 ultratimes: 遇到法官不同而已 08/02 11:37
13F:→ ultratimes: 也有法官认为偷使用就是窃盗 08/02 11:37
14F:推 bassmaster: u大师? 08/02 12:55
15F:→ yesohya: 使用窃盗不可以起诉 XD 08/02 13:12
16F:推 dd525252tw: 使用窃盗所以欠缺意图要件当然窃盗罪不成立 08/02 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