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fromtaiw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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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有關交通裁決訴訟被告撤銷原裁決的效果
時間Mon Jul 8 21:05:41 2019
行政訴訟法 237-4 條
被告於第一審終局裁判生效前已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以其
陳報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時,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1.
請教"己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包含裁判費由被告給付的意思嗎?
2.
所謂"視為原告撤回起訴"的法律意義為何?
如果換做刑法或民法,在訴訟繫屬中終局裁判前,
被告完全接受原告之請求,法律效果也等同"視為原告撤回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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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amallan: 1.不包括,以行政處分結果為主 07/09 02:43
2F:推 samallan: 2.因為訴訟目的已達成,原告已無訴訟實益,撤訴後可退 07/09 02:47
3F:→ samallan: 裁判費,並有同事件不可再次提起訴訟的拘束力 07/09 02:47
4F:推 samallan: 民事訴訟因有原告向被告所為之請求,被告完全接受原告 07/09 02:51
5F:→ samallan: 之請求就可以和解,刑事訴訟因是原告請求法院懲罰被告 07/09 02:51
6F:→ samallan: 之當責行為,被告沒辦法接受不存在的請求吧 07/09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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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fromtaiwan (180.217.140.171 臺灣), 07/09/2019 17:4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