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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如同標題 一犯罪行為報案後 非告訴乃論之罪為強制罪 刑事告訴乃論之罪為以下三條 提告 毀損器物 普通傷害 公然侮辱 等三罪 在調解之下如果賠償金額不滿意 能否以撤回部分罪名為和解條件? 例如開價15萬 只賠五萬 那就撤公然侮辱 賠10萬 只撤公然侮辱加毀損 我知道強制罪無法撤告 但告訴乃論的部分能否只撤回其中部分做為和解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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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puband: 這涉及告訴客觀不可分的議題,你的案情看似裁判上一罪的 07/06 10:06
2F:→ cpuband: 想像競合,實務曾有不同見解,提供給你參考。 07/06 10:06
3F:→ cpuband: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刑事判決:「告訴乃論之罪 07/06 10:06
4F:→ cpuband: ,僅對犯罪事實之一部告訴或撤回者,其效力是否及於其他 07/06 10:06
5F:→ cpuband: 犯罪事實之全部,此即所謂告訴之客觀不可分之問題,因其 07/06 10:06
6F:→ cpuband: 效力之判斷,法律無明文規定,自應衡酌訴訟客體原係以犯 07/06 10:06
7F:→ cpuband: 罪事實之個數為計算標準之基本精神,以及告訴乃論之罪本 07/06 10:06
8F:→ cpuband: 容許被害人決定訴追與否之立法目的以為判斷之基準。犯罪 07/06 10:07
9F:→ cpuband: 事實全部為告訴乃論之罪且被害人相同時,若其行為為一個 07/06 10:07
10F:→ cpuband: 且為一罪時(如接續犯、繼續犯),其告訴或撤回之效力固及 07/06 10:07
11F:→ cpuband: 於全部。但如係裁判上一罪,由於其在實體法上係數罪,而 07/06 10:07
12F:→ cpuband: 屬數個訴訟客體,僅因訴訟經濟而予以擬制為一罪,因此被 07/06 10:07
13F:→ cpuband: 害人本可選擇就該犯罪事實之全部或部分予以訴追,被害人 07/06 10:07
14F:→ cpuband: 僅就其中一部分為告訴或撤回,其效力應不及於全部。」 07/06 10:07
15F:→ cpuband: 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刑事判決:「判決適用法則不 07/06 10:07
16F:→ cpuband: 當者,為違背法令;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 07/06 10:07
17F:→ cpuband: 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在偵查中應為不 07/06 10:07
18F:→ cpuband: 起訴處分,在審判中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 07/06 10:07
19F:→ cpuband: 第三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二條 07/06 10:07
20F:→ cpuband: 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明。再連續犯之數個 07/06 10:07
21F:→ cpuband: 犯罪事實全部均為告訴乃論之罪,提起告訴之被害人相同, 07/06 10:07
22F:→ cpuband: 依告訴不可分之客觀不可分原則,告訴人對一部犯罪事實撤 07/06 10:07
23F:→ cpuband: 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07/06 10:07
24F:→ justicesword: 可以 07/06 10:15
25F:推 KKyosuke: 那是一個事實觸犯數個罪名的狀況 07/06 11:05
26F:→ KKyosuke: 原PO舉的例子看起來不像是一行為 也不是一罪... 07/06 11:07
27F:→ nevil7851: 我一開始也有研究一下客觀不可分 但是不是很清楚到底是 07/06 12:42
28F:→ nevil7851: 算一罪 還是上一罪 情況是 單一行車糾紛 攔車砸車辱罵 07/06 12:42
29F:→ nevil7851: 打人 07/06 12:42
30F:→ justicesword: 數行為數罪 07/06 12:46
31F:推 ocean11: 這個可是司法官律師考試的重點 哪有那麼容易分清楚的XD 07/07 13:32
32F:推 somia012: 一樓你今天成佛了嗎? 07/08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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