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ocoka (邱摳卡)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訟棍的濫訴
時間Tue Jul 2 02:21:09 2019
如題
如遇到訟棍的濫訴,使被告必需跑地檢署法院
這樣被告的不利益是否可以請原告補償
普遍說法是訴訟是憲法人權之一
因此應該是不行
難道台灣沒有法律可以制裁那種訟棍嗎QQ大法官釋憲都沒有討論過類似問題嗎QQ
PS小弟非法律人 請勿鞭太大力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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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hocoka (42.74.58.14 臺灣), 07/02/2019 02:21:52
1F:推 hidog: 不要給對方有理由提告不就好了 07/02 06:19
2F:→ Afun2009: 找有牌律師協助吧‧ 07/02 11:02
3F:→ taoist9999: 常常告人的人,一樣是會有紀錄可查的。 07/02 13:47
4F:→ taoist9999: 我看過有個離婚後的前夫一直告其前妻數十個案件,但大 07/02 13:47
5F:→ taoist9999: 概只有一兩個案件有判決而已,只要檢察官或法院了解狀 07/02 13:48
6F:→ taoist9999: 況的話,大都也不願意成為打手。 07/02 13:48
7F:→ taoist9999: 上述案例,連前妻的親友也被告…… 07/02 13:49
8F:推 luckyalbert: 申請地檢調查這訟棍的濫訴紀錄 07/02 14:25
9F:→ luckyalbert: 通常法官跟檢察官一看的就知道這人又來了 07/02 14:26
10F:→ ccniki: 很希望刑事案件也能收費 07/06 18:51
11F:→ ccniki: 不然太多職業告訴人成天到地檢署逛 07/06 18:51
12F:→ ccniki: 最好的方式就是簽分誣告,但有一種和職業告訴人淪為同一 07/06 18:53
13F:→ ccniki: 種人的感覺 07/06 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