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看板LAW
標題[法規] 過失的可預見性
時間Sun Jun 30 03:47:05 2019
美國法探討行為人的過失(negligence),可預見性(foreseeabilit)
是一個重要因素。我國刑法第14條的有認識之過失也明文指出其乃是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以過失論。
然而同條對於無認識之過失,乃是︰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
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單就法條文字而言,未見對於可預見性的要件。這是因為此類過失毋
須考慮此要件,抑或法條哪部分文字可解做蘊含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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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ohnchen902: 不可預見的話會是「應注意,能注意」嗎? 06/30 07:04
2F:推 a5401920: 所謂行為人雖非故意是指,行為人並無預見結果發生的可能 06/30 18:06
3F:→ a5401920: 應注意是指,行為人有義務要去注意是否會發生法益侵害的 06/30 18:08
4F:→ a5401920: 結果,或者應採取防果措施的注意義務 06/30 18:08
5F:→ a5401920: 而能注意就是預見可能性的概念,刑法課予人義務的前提是 06/30 18:11
6F:→ a5401920: 以能力為上限的,也就是說不可能課予個別的行為人超出其 06/30 18:11
7F:→ a5401920: 能力的義務,所以能注意指涉及是行為人的能力,也就是具 06/30 18:11
8F:→ a5401920: 體個案中的預見可能性概念,甚至故意概念也是以預見可能 06/30 18:11
9F:→ a5401920: 性為前提去發展的 06/30 18:11
刑法以外,民法是直接引用刑法法條規定來類推適用。
不過文獻似乎提到,刑法的故意和過失限於行為人的主觀方面,而民法則有趨勢
朝把要件找出客觀標準在走。
這就引出主觀故意與過失以及客觀故意與過失。這種主觀和客觀怎麼釐清? 畢竟
就算在民法,故意和過失也列在主觀要件裡面。
※ 編輯: saltlake (114.44.245.53 臺灣), 06/30/2019 22:50:01
10F:→ gourmand: 民法的故意過失概念和刑法很不一樣,個人覺得沒必要 06/30 23:12
11F:→ gourmand: 把民法拉進來討論,因為只會讓問題變得更複雜。比較法 06/30 23:12
12F:→ gourmand: 又是另一層次的問題。如果你要討論的是我國刑法,你這種 06/30 23:13
13F:→ gourmand: 區分主客觀的方式比較像二階論,建議可以參考黃榮堅老師 06/30 23:14
14F:→ gourmand: 的著作。 06/30 23:14
15F:→ gourmand: 因為三階論並直接不把主客觀直接拉出兩點討論,而是把 06/30 23:18
16F:→ gourmand: 各種主觀與客觀要件分散放在三階各自的區塊,分別處理。 06/30 23:19
17F:→ CCWck: 對於確信其不發生,我都舉“放心這狗很乖不會咬人”當例子 06/30 23:48
18F:→ CCWck: 飼主的主觀確實沒有想要傷害人,但在一般人眼中,只要是飼 06/30 23:49
19F:→ CCWck: 主就是要管好自己的狗 06/30 23:49
20F:→ CCWck: 在黃榮堅的理論,故意過失是光譜的強弱,而非一條線切下去 06/30 23:50
21F:→ CCWck: 不然在“能注意”這一點,會變成只要承認自己無能,即可豁 06/30 23:51
22F:→ CCWck: 免刑事追訴 06/30 23:51
23F:→ CCWck: 因此飼主再怎麼舉證他的狗沒咬過人,平常有多乖,都沒用, 06/30 23:56
24F:→ CCWck: 最後法官還是只好用“一般人”的注意能力當標準,結果就是 06/30 23:56
25F:→ CCWck: 很有可能淪為先射箭再畫靶。先決定是否要給予有罪判決,再 06/30 23:56
26F:→ CCWck: 來填行為人是否有預見可能性的答案 06/30 23:56
27F:→ CCWck: 而對於低度預見可能性的主觀不法(過失)再以容許冷笑,容 07/01 00:05
28F:→ CCWck: 許信賴阻卻違法 07/01 00:05
29F:推 KKyosuke: "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這點跟故意不同 07/01 00:05
30F:→ KKyosuke: 故意與否是可以用當事人是否真有"知"與"欲"來否定的 07/01 00:06
31F:→ CCWck: 前面是要打容許風險 07/01 00:06
32F:推 cute101037: 不用想太多,故意跟過失,本來就不能一刀兩斷,要不然 07/01 16:23
33F:→ cute101037: 現在刑罰哪敢把喝酒撞死人刑度提高到那麼高!!!過失致 07/01 16:23
34F:→ cute101037: 死一百人,也不過兩年是吧,喝酒開車撞死人,可以判 07/01 16:23
35F:→ cute101037: 那麼重,就只有一個解釋,把喝酒撞死人的撞死人當成故 07/01 16:23
36F:→ cute101037: 意了!!! 07/01 16:23
37F:推 cute101037: 然後主觀無法得知,只能靠客觀判,每個人的判斷都會差 07/01 16:29
38F:→ cute101037: 別很大,所以很多案件,會請你自己證明妳主觀沒有犯罪 07/01 16:29
39F:→ cute101037: 意思!!!!!跟法律學習時大不相同。 07/01 16:29
40F:推 cute101037: 最後,為了方便判斷,乾脆用你有沒有遵守社會規範來 07/01 16:31
41F:→ cute101037: 看你是否有過失,也不再存有每個人智識不同,主觀義 07/01 16:31
42F:→ cute101037: 務不同的思維,除非你自己跟法官說,你思慮嚴謹,所 07/01 16:31
43F:→ cute101037: 有一切都想到了,哈哈 07/01 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