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isunny (乂乂乂)
看板LAW
標題[法規] 請教選罷法第77條
時間Thu Jun 27 15:45:06 2019
如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7條
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前項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其中的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我目前是國營事業員工,是技術員繳勞保,按照法條我算是公務員嗎?
以上 煩請解惑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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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PowerPro: 有分廣義公務員跟狹義公務員 06/27 15:55
2F:→ gourmand: 不同法規對公務員有不同定義。刑法上公務員和公務員法上 06/27 17:22
3F:→ gourmand: 公務員範圍就不同。而即使是公務員相關法規之間(服務法 06/27 17:23
4F:→ gourmand: 懲戒法 任用法)的公務員定義又稍微有一點細微的不同。這 06/27 17:23
5F:→ gourmand: 可以寫好幾千字所以你不如具體說一下想討論啥。 06/27 17:23
6F:→ gourmand: 你是想問公營事業僱員是不是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的適用對 06/27 17:25
7F:→ gourmand: 象嗎? 06/27 17:25
8F:→ justicesword: 如果你是僱用或約僱人員,那就是純勞工身分,不適 06/27 18:49
9F:→ justicesword: 用服務法 06/27 18:49
10F:→ justicesword: 技術員應該是純勞工 06/27 18:51
11F:→ gourmand: 參考銓敘部92.06.20.部法一字第0922259031號函 06/27 22:53
13F:→ sunisunny: 感謝解惑,另外我是想參與罷免提議連署,看起來為避免 06/28 11:52
14F:→ sunisunny: 不必要之麻煩,我第二階段連署再參加就好了 06/28 11:53
15F:推 cute101037: 我第四階段再參與好了 07/02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