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看板LAW
標題[問題] 不純正不作為殺人抑或不純正作為殺人
時間Sat Jun 22 16:46:27 2019
在林鈺雄的新刑通一書舉下例為不純正不作為殺人犯
爹疑子非親生。爹攜子至湖邊。子自不慎落湖,爹見之不救致溺死。
乃以不救之不作為殺人。
在最高院某殺人案判決提到下列事實,並稱其為不純正作為殺人犯:
甲與乙鬥毆。甲被乙推落湖。甲自湖中爬起後復與乙互毆。乙於鬥毆
中不慎失足落湖。甲萌生殺意,拾湖畔石塊對乙投擲。乙受此攻擊而
於湖中徘徊躲避。不久,乙體力不支,乃向甲大呼:我沒力氣了! 甲
雖會游泳卻轉身離去不援救乙。乙溺死。
究竟此種見死不救之事實,屬於不作為殺意或作為殺? 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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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最高院那個判決寫錯了 06/22 17:30
2F:→ KKyosuke: 沒有不純正作為犯這個分類 06/22 17:30
看來應該是,整館蒐判決就只有那篇最高院的判決有不純正作為犯一詞。
※ 編輯: saltlake (114.44.248.198 臺灣), 06/22/2019 20:29:55
3F:→ justicesword: 不純正作為犯感覺就是一顆紅蘋果卻不說這是一顆紅 06/22 21:23
4F:→ justicesword: 色的蘋果。而是說,這是一顆,全部顏色扣掉它自身顏 06/22 21:23
5F:→ justicesword: 色,剩下來那些顏色以外的那個顏色的蘋果 06/22 21:23
6F:推 rockido: 第一題殺意存在就不作為(有在面前的既存風險而不加以排 06/22 22:22
7F:→ rockido: 除) 06/22 22:22
8F:推 rockido: 第二題則是殺意產生後用作為的方式(朝水中扔石頭乃加速 06/22 22:24
9F:→ rockido: 在水中溺斃的風險),所以評價作為 06/22 22:24
10F:推 rockido: 至於殺人行為在做完到被人死亡結果發生前都有可能離開, 06/22 22:29
11F:→ rockido: 此時不必也不能再重複評價一個不作為殺人罪,因為殺人故 06/22 22:29
12F:→ rockido: 意在投擲石頭造成他人死亡之結果已經評價,故第二題評價 06/22 22:29
13F:→ rockido: 作為即可,頂多稍加論述甲是想乙被砸死還是溺死的因果流 06/22 22:30
14F:→ rockido: 程(除非題目有特別線索或指明的話啦) 06/22 22:30
但是打架的狀況,甲最初殺意起後對乙丟石頭之作為,看起來是: 純正作為殺人。
乙在湖中對甲求救,甲持續最初殺意,不援救乙,這個是: 不純正不作為殺人。
怎麼得出不純正作為殺人呢?
※ 編輯: saltlake (114.44.248.198 臺灣), 06/23/2019 01:06:24
15F:→ justicesword: 本件最後判傷害致死罪,然後那個判決中不純正作為 06/23 01:59
16F:→ justicesword: 犯,我看前後文,疑似只是寫錯了,原來應該是要寫 06/23 01:59
17F:→ justicesword: 不純正不作為犯。 06/23 01:59
18F:→ justicesword: 按照最高100台上2643判決,『行為人故意犯罪之情況 06/23 02:06
19F:→ justicesword: ,對於防止結果之發生並不具備保證人地位,於事實上 06/23 02:06
20F:→ justicesword: 亦無期待可能性。』 06/23 02:06
根據上面判決的話,故意犯行之後,不會有過失不作為犯行的成立,以無保護義務故?
但仍有過失作為犯行之可能?
※ 編輯: saltlake (114.44.248.198 臺灣), 06/23/2019 05:59:07
21F:推 cute101037: 純正不作為犯,表示法律為此多立一條罪,要不然他的 06/23 17:59
22F:→ cute101037: 不作為不可能成立犯罪! 06/23 17:59
23F:推 cute101037: 不純正不作為犯就是不作為也有可能成立犯罪的罪,當然 06/23 18:01
24F:→ cute101037: 用不作為方式還可以犯罪,鐵定要有保證人的特別義務! 06/23 18:01
25F:推 cute101037: 純正作為犯,應該沒有這樣的分類必要,因為本來就要 06/23 18:05
26F:→ cute101037: 有行為才可能成立罪犯,這是所有犯罪都必要的,沒有 06/23 18:05
27F:→ cute101037: 行為除非妳處罰他的思想^^,只需討論不作為時候也要處 06/23 18:05
28F:→ cute101037: 罰的特例即可。 06/23 18:05
29F:推 cute101037: 不純正作為犯就搞笑了,即然說犯罪要作為才處罰,哪 06/23 18:10
30F:→ cute101037: 有什麼罪是規範要來處罰你沒有犯罪行為的^^哈哈哈 06/23 18:10
31F:推 cute101037: 案例中什麼兒子溺死的,顯然題意是 故意 帶到湖邊, 06/23 18:13
32F:→ cute101037: 這就是他殺人的作為了,後面不救的不作為,我是覺得 06/23 18:13
33F:→ cute101037: 不用管了^^ 06/23 18:13
34F:→ cute101037: 什麼時後要管後面的行為呢,我舉一例,前面不小心失 06/23 18:14
35F:→ cute101037: 火,後面不作為離開變成 縱火^^ 06/23 18:14
36F:推 cute101037: 考試會讓你覺得可以救火,因為他有危險前行為,所以他 06/23 18:16
37F:→ cute101037: 有保證人地位,他的不作為離開,在有作為可能下,會被 06/23 18:16
38F:→ cute101037: 認為離開是不作為的縱火,要說繞口一點,就是不純正 06/23 18:16
39F:→ cute101037: 不作為犯 06/23 18:16
40F:推 cute101037: 最有趣就是在撞車的情況下,每次我看到離開成為遺棄罪 06/23 18:18
41F:→ cute101037: ^^蓋麻不成立殺人,哈哈。都說是遺棄故意而非殺人故意 06/23 18:18
42F:→ cute101037: ,我反而這個點,永難釐清阿,哈哈哈 06/23 18:18
43F:噓 cute101037: 我看了一下後面的討論,我覺得我講太多了@@乾脆直接 06/23 18:29
44F:→ cute101037: 說,沒有不純正作為犯,純正作為犯也是廢言。討論純 06/23 18:29
45F:→ cute101037: 不純正勉勉強強就討論不作為犯而已,區分實益也沒啥 06/23 18:30
46F:→ cute101037: 重要,硬要說就是侵入住宅這種罪,如果不加以特別規定 06/23 18:30
47F:→ cute101037: 妳不離開就有罪,那麼你請人家進你家後,你無權叫他 06/23 18:30
48F:→ cute101037: 離開了^^這就是純正不作為犯。規定一種不作為也成犯罪 06/23 18:30
49F:→ cute101037: ^^ 06/23 18:30
50F:→ cute101037: 且不需要保證人地位^^ 06/23 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