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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sticesword (justice)》之銘言: 故意肇事者無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過往見解 有 →釋字777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732號刑事判決: 惟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 」,其立法理由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 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乃參考 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遺棄罪刑度而增設上述罪名。該 罪之成立,固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為必 要,但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非出於故意」為前提。 蓋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依文義係指「發生交通事故 」、「發生車禍」而言,應屬「意外」之情形,行為人如出 於故意殺人、傷害、重傷害之主觀犯意,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肇事,致人死傷時,其死傷之結果,本可包括評價於殺人 罪、傷害罪、重傷罪及其加重結果犯之刑責內,行為人既以 殺人、傷害、重傷害之故意而駕車撞人,立法者本難對於行 為人於殺人、傷害或重傷害人後,仍留現場對於被害人為即 時救護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之期待。若對於行為人於殺人、 傷害或重傷害人後,仍課以應採取與其殺人、傷害或重傷害 人本意迥不相容之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 之義務,顯悖於事理。故其適用上,應限於車禍肇事之交通 案件,亦即惟有以行為人非因故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並於肇事後逃逸,始克成立。倘行為人故意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以作為其殺人、傷害或重傷害人之犯罪方法者,自與 首揭罪名所指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之情形有間,核 與刑法增設「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之立法旨意亦有不符 ,而無成立上揭「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之餘地 釋字第777號【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事逃逸案】 777黃大法官虹霞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 本件解釋認故意肇事者亦有刑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之適 用,與最高法院之見解及部分學者之見解不同,主要理由係 考量:肇事行為固然以過失居多,但不當然不含故意之情形; 而且故意之惡性較過失為重,刑法規定不應有同一行為:故 意者不罰,而過失者有罪之結果;或故意者之法定刑較輕而 過失者之法定刑較重。準此,就致人傷害之肇事逃逸行為, 若認故意者無刑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之適用,則將生故意者 不罰而過失者有罪、故意者之刑責低於過失者之結果,顯違 罪責相當原則。而造成此種罪責不相當之原由乃因:傷害罪 為告訴乃論,未經告訴,即不能對故意者為有罪(不成立傷 害罪及系爭規定之罪)之諭知;而刑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之 罪非屬告訴乃論,從而過失者(雖因未經告訴而亦不成立傷 害罪)需依刑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論罪科刑。而且因刑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法定刑度高於傷害罪,故縱經傷害罪告訴, 過失者依該規定所負之刑責亦遠高於故意者依傷害罪所負 之刑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4.214.148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559313396.A.A8C.html
1F:推 KKyosuke: 那是185-4改得太高啊.. 05/31 23:47
2F:→ KKyosuke: 現在反而變成要對故意傷害人的犯罪者科以救助義務..- -? 05/31 23:48
3F:→ KKyosuke: 或是開車撞的就有救助義務 拿刀砍人沒有這樣嗎.. 05/31 23:49
4F:推 ejrq5785: 黃虹霞:不能比「耶!」, 尚可接受 06/01 00:46
5F:→ showeig: 是呀,目前看到黃瑞明大法官有說到如果保護法益包括公共 06/01 09:13
6F:→ showeig: 安全,故意肇事者仍可定為系爭規定所應適適用範圍,但刑 06/01 09:13
7F:→ showeig: 度應分別考量 06/01 09:13
8F:→ showeig: 故意開車殺傷人→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義務內容? 06/01 09:19
9F:→ justicesword: 比起肇事,個人覺得逃逸應該才是一個更不明確的內容 06/01 10:53
10F:→ showeig: 逃逸?怎麼說呢 06/01 11:36
11F:→ taoist9999: 即使故意肇事之駕駛人(看到姦夫,故意撞他),縱使有 06/01 13:33
12F:→ taoist9999: 構成要件該當刑法第185條之4,而且無阻卻違法事由的話 06/01 13:34
13F:→ taoist9999: ,也會因為無期待可能性,不具罪責,而不成立本罪。 06/01 13:34
14F:→ taoist9999: 因此去爭論這個,我覺得是很無聊。 06/01 13:35
15F:→ taoist9999:   06/01 13:37
16F:→ taoist9999: 否則就如三樓推文說的,以後看到仇人,拿刀砍比用車撞 06/01 13:39
17F:→ taoist9999: 的刑責較輕,前者無在場義務及救助義務,後者則有。 06/01 13:39
18F:→ taoist9999:   06/01 13:40
19F:→ taoist9999: 代表這些大法官也一堆人不懂刑法。 06/01 13:41
20F:→ showeig: 黃的論點就是基於道路公共安全的利益,可以立法課予故意 06/01 13:51
21F:→ showeig: 肇事仍然不能逃逸的義務,這跟期待可能性或是自我庇護不 06/01 13:52
22F:→ showeig: 罰原則有違背 06/01 13:59
23F:→ showeig: 這邊是對於利用交通工具犯罪人的歧視(拿刀砍人就沒有留 06/01 14:08
24F:→ showeig: 下來或是救助義務,所以要通過憲法平等權檢驗 06/01 14:09
25F:→ showeig: 但因為原本的刑度也被認為違憲,所以也無從檢驗起 06/01 14:10
26F:→ showeig: 不過追根究柢的確是跟T大最後一句話說的一樣 06/01 14:10
27F:→ showeig: 最痛恨這個立法的大法官很早就卸任了... 06/01 14:11
28F:→ showeig: 如果為了肇逃的保護法益可以課予故意肇事者一定義務的話 06/01 14:13
29F:→ showeig: 也是衝擊到其他刑法相類似法益的立法 06/01 14:14
30F:推 ultratimes: 因為用交通工具會有更多危險性,所以故意肇事也要有 06/02 07:17
31F:→ ultratimes: 不能逃逸的義務,主要就是用刑法來制止透過交通工具 06/02 07:18
32F:→ ultratimes: 作為故意傷害或殺人的手段 06/02 07:18
33F:→ ultratimes: 用刀子殺人很少會波及他人,但是用車撞人會 06/02 07:19
34F:→ ultratimes: 再說,若把故意傷害殺人,和肇事逃逸分開獨立的話 06/02 07:20
35F:→ ultratimes: 肇事逃逸的確不太需要區分故意肇事還是過失 06/02 07:20
36F:→ ultratimes: 只要有逃逸事實就可以成立 06/02 07:20
37F:推 y0707186: 那放火殺人要不要負肇逃?炸死人?還是我今天拿刀亂砍人 06/03 14:51
38F:→ y0707186: 咧?因為公共安全也太不明確 06/03 14:51
39F:→ showeig: 目前翻資料看到學者文章有認為如果是為了肇事責任釐清 06/03 14:59
40F:→ showeig: 故意肇逃也應該適用,反正這條刑度要重新檢討,相信如果 06/03 15:00
41F:→ showeig: 違反釐清肇責義務,也不可能訂立太高的刑則 06/03 15:01
42F:→ a9301040: 釐清責任真的不可能太高,救護生命其實也有遺棄罪…該 06/03 19:22
43F:→ a9301040: 何去何從呢,看立法院怎玩 06/03 19:22
44F:→ maniaque: 法條學其他國家,看要抽出,還是加上 "無論有無責任" 06/04 10:43
45F:→ maniaque: 不然就是加一段,無過失無責任但離開現場的,刑度降低吧 06/04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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