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oweig (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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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释字777关於「肇事」
时间Fri May 31 22:36:34 2019
※ 引述《justicesword (justice)》之铭言:
故意肇事者无刑法第185条之4规定之适用→最高法院过往见解
有 →释字777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732号刑事判决:
惟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四之「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罪
」,其立法理由系为维护交通安全,加强救护,减少被害人
之死伤,促使驾驶人於肇事後能对被害人即时救护,乃参考
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项遗弃罪刑度而增设上述罪名。该
罪之成立,固不以行为人对於事故之发生应负过失责任为必
要,但仍以行为人对於事故之发生「非出於故意」为前提。
盖所谓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依文义系指「发生交通事故
」、「发生车祸」而言,应属「意外」之情形,行为人如出
於故意杀人、伤害、重伤害之主观犯意,而驾驶动力交通工
具肇事,致人死伤时,其死伤之结果,本可包括评价於杀人
罪、伤害罪、重伤罪及其加重结果犯之刑责内,行为人既以
杀人、伤害、重伤害之故意而驾车撞人,立法者本难对於行
为人於杀人、伤害或重伤害人後,仍留现场对於被害人为即
时救护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之期待。若对於行为人於杀人、
伤害或重伤害人後,仍课以应采取与其杀人、伤害或重伤害
人本意迥不相容之救护或其他必要措施,并向警察机关报告
之义务,显悖於事理。故其适用上,应限於车祸肇事之交通
案件,亦即惟有以行为人非因故意,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
,并於肇事後逃逸,始克成立。倘行为人故意驾驶动力交通
工具,以作为其杀人、伤害或重伤害人之犯罪方法者,自与
首揭罪名所指之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之情形有间,核
与刑法增设「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罪」之立法旨意亦有不符
,而无成立上揭「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罪」之余地
释字第777号【驾驶人无过失及情节轻微之肇事逃逸案】
777黄大法官虹霞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
本件解释认故意肇事者亦有刑法第 185 条之 4 规定之适
用,与最高法院之见解及部分学者之见解不同,主要理由系
考量:肇事行为固然以过失居多,但不当然不含故意之情形;
而且故意之恶性较过失为重,刑法规定不应有同一行为:故
意者不罚,而过失者有罪之结果;或故意者之法定刑较轻而
过失者之法定刑较重。准此,就致人伤害之肇事逃逸行为,
若认故意者无刑法第 185 条之 4 规定之适用,则将生故意者
不罚而过失者有罪、故意者之刑责低於过失者之结果,显违
罪责相当原则。而造成此种罪责不相当之原由乃因:伤害罪
为告诉乃论,未经告诉,即不能对故意者为有罪(不成立伤
害罪及系争规定之罪)之谕知;而刑法第 185 条之 4 规定之
罪非属告诉乃论,从而过失者(虽因未经告诉而亦不成立伤
害罪)需依刑法第 185 条之 4 规定论罪科刑。而且因刑法第
185 条之 4 规定法定刑度高於伤害罪,故纵经伤害罪告诉,
过失者依该规定所负之刑责亦远高於故意者依伤害罪所负
之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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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那是185-4改得太高啊.. 05/31 23:47
2F:→ KKyosuke: 现在反而变成要对故意伤害人的犯罪者科以救助义务..- -? 05/31 23:48
3F:→ KKyosuke: 或是开车撞的就有救助义务 拿刀砍人没有这样吗.. 05/31 23:49
4F:推 ejrq5785: 黄虹霞:不能比「耶!」, 尚可接受 06/01 00:46
5F:→ showeig: 是呀,目前看到黄瑞明大法官有说到如果保护法益包括公共 06/01 09:13
6F:→ showeig: 安全,故意肇事者仍可定为系争规定所应适适用范围,但刑 06/01 09:13
7F:→ showeig: 度应分别考量 06/01 09:13
8F:→ showeig: 故意开车杀伤人→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义务内容? 06/01 09:19
9F:→ justicesword: 比起肇事,个人觉得逃逸应该才是一个更不明确的内容 06/01 10:53
10F:→ showeig: 逃逸?怎麽说呢 06/01 11:36
11F:→ taoist9999: 即使故意肇事之驾驶人(看到奸夫,故意撞他),纵使有 06/01 13:33
12F:→ taoist9999: 构成要件该当刑法第185条之4,而且无阻却违法事由的话 06/01 13:34
13F:→ taoist9999: ,也会因为无期待可能性,不具罪责,而不成立本罪。 06/01 13:34
14F:→ taoist9999: 因此去争论这个,我觉得是很无聊。 06/01 13:35
15F:→ taoist9999: 06/01 13:37
16F:→ taoist9999: 否则就如三楼推文说的,以後看到仇人,拿刀砍比用车撞 06/01 13:39
17F:→ taoist9999: 的刑责较轻,前者无在场义务及救助义务,後者则有。 06/01 13:39
18F:→ taoist9999: 06/01 13:40
19F:→ taoist9999: 代表这些大法官也一堆人不懂刑法。 06/01 13:41
20F:→ showeig: 黄的论点就是基於道路公共安全的利益,可以立法课予故意 06/01 13:51
21F:→ showeig: 肇事仍然不能逃逸的义务,这跟期待可能性或是自我庇护不 06/01 13:52
22F:→ showeig: 罚原则有违背 06/01 13:59
23F:→ showeig: 这边是对於利用交通工具犯罪人的歧视(拿刀砍人就没有留 06/01 14:08
24F:→ showeig: 下来或是救助义务,所以要通过宪法平等权检验 06/01 14:09
25F:→ showeig: 但因为原本的刑度也被认为违宪,所以也无从检验起 06/01 14:10
26F:→ showeig: 不过追根究柢的确是跟T大最後一句话说的一样 06/01 14:10
27F:→ showeig: 最痛恨这个立法的大法官很早就卸任了... 06/01 14:11
28F:→ showeig: 如果为了肇逃的保护法益可以课予故意肇事者一定义务的话 06/01 14:13
29F:→ showeig: 也是冲击到其他刑法相类似法益的立法 06/01 14:14
30F:推 ultratimes: 因为用交通工具会有更多危险性,所以故意肇事也要有 06/02 07:17
31F:→ ultratimes: 不能逃逸的义务,主要就是用刑法来制止透过交通工具 06/02 07:18
32F:→ ultratimes: 作为故意伤害或杀人的手段 06/02 07:18
33F:→ ultratimes: 用刀子杀人很少会波及他人,但是用车撞人会 06/02 07:19
34F:→ ultratimes: 再说,若把故意伤害杀人,和肇事逃逸分开独立的话 06/02 07:20
35F:→ ultratimes: 肇事逃逸的确不太需要区分故意肇事还是过失 06/02 07:20
36F:→ ultratimes: 只要有逃逸事实就可以成立 06/02 07:20
37F:推 y0707186: 那放火杀人要不要负肇逃?炸死人?还是我今天拿刀乱砍人 06/03 14:51
38F:→ y0707186: 咧?因为公共安全也太不明确 06/03 14:51
39F:→ showeig: 目前翻资料看到学者文章有认为如果是为了肇事责任厘清 06/03 14:59
40F:→ showeig: 故意肇逃也应该适用,反正这条刑度要重新检讨,相信如果 06/03 15:00
41F:→ showeig: 违反厘清肇责义务,也不可能订立太高的刑则 06/03 15:01
42F:→ a9301040: 厘清责任真的不可能太高,救护生命其实也有遗弃罪…该 06/03 19:22
43F:→ a9301040: 何去何从呢,看立法院怎玩 06/03 19:22
44F:→ maniaque: 法条学其他国家,看要抽出,还是加上 "无论有无责任" 06/04 10:43
45F:→ maniaque: 不然就是加一段,无过失无责任但离开现场的,刑度降低吧 06/04 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