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sticesword (justice)
看板LAW
標題[閒聊] 釋字777關於「肇事」
時間Fri May 31 18:15:32 2019
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
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條規定,提高
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均相同)
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
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
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
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
,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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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罪之肇事,以往向來認為包含行為人對於車禍發生並無過失之情況。在此號解釋
後,大法官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
不過理由書中指出:
『關於構成要件部分,就行為與事故之發生間有因果關係之駕駛人,明定其主觀責任要件
,亦即,除肇事者有過失外,是否排除故意或包括無過失之情形。倘立法政策欲包括駕駛
人無過失之情形,有關機關併應廣為宣導,建立全民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共同參與維護道
路交通安全及救護死傷者之共識。』
看起來也不是不能不包含無過失之情況,只是要宣導。不過然後可能發生的問題就是應該
怎麼宣導,宣導的力度要是什麼標準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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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usticesword (39.10.62.159), 05/31/2019 18:23:57
1F:→ KKyosuke: 不 意思是只能多多宣導 不能用刑罰處理 05/31 18:40
2F:推 showeig: 沒吧,意思就是J大說的那樣呀 05/31 19:13
3F:推 ablecoxjoe: 也不是不能包含 05/31 20:39
4F:→ taoist9999: 許多外國立法例就是認為對肇事無過失或無故意之駕駛人 05/31 21:21
5F:→ taoist9999: ,亦有在場義務及救助義務。 05/31 21:21
6F:→ taoist9999: 將來立法院修法通過肇事定義跟上述外國立法例一樣的話 05/31 21:22
7F:→ taoist9999: ,大法官建議應該要廣為宣導。 05/31 21:22
8F:→ taoist9999: 但實際上「廣為宣導」要怎麼做?大法官也只是建議而已 05/31 21:23
9F:→ taoist9999: 。 05/31 21:23
10F:→ showeig: 感覺宣導是假議題,意見書看下來似乎沒有大法官有對這一 05/31 22:12
11F:→ showeig: 點著墨,幾乎一致贊同這個立法,只是認為要就違反情節輕 05/31 22:15
12F:→ showeig: 重做不同刑罰 05/31 22:16
13F:→ showeig: 保護法益:多重法益;刑度→要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05/31 22:20
14F:推 showeig: 另外是以往最高法院認為故意肇事,例如說故意開車衝撞對 05/31 22:39
15F:→ showeig: 方,之後逃逸的情況沒有185-4的適用,但釋字認為有 05/31 22:40
16F:→ justicesword: 個人認為,大法官處理的不是很明確,然後那個故意。 06/01 09:45
17F:→ justicesword: 今年國考生應該很徬徨 06/01 09:45
18F:推 showeig: 對呀,好像就是著眼刑度調太高,要細緻化因應各種肇事逃 06/01 11:55
19F:→ showeig: 逸的類型作不同程度的刑罰,但沒論述到說這個立法其實挑 06/01 11:56
20F:→ showeig: 戰到刑法理論 06/01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