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sticesword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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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闲聊] 释字777关於「肇事」
时间Fri May 31 18:15:32 2019
中华民国88年4月21日增订公布之刑法第185条之4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
死伤而逃逸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条规定,提高
刑度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要件均相同)
其中有关「肇事」部分,可能语意所及之范围,包括「因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或「非因
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过失)所致之事故,除因
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所致之事故为该条所涵盖,而无不明确外,其余非因驾驶人之故意或
过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构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规范者所得理解或预见,於此范围内
,其文义有违法律明确性原则,此违反部分,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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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罪之肇事,以往向来认为包含行为人对於车祸发生并无过失之情况。在此号解释
後,大法官认为违反法律明确性。
不过理由书中指出:
『关於构成要件部分,就行为与事故之发生间有因果关系之驾驶人,明定其主观责任要件
,亦即,除肇事者有过失外,是否排除故意或包括无过失之情形。倘立法政策欲包括驾驶
人无过失之情形,有关机关并应广为宣导,建立全民於交通事故发生时,共同参与维护道
路交通安全及救护死伤者之共识。』
看起来也不是不能不包含无过失之情况,只是要宣导。不过然後可能发生的问题就是应该
怎麽宣导,宣导的力度要是什麽标准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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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9.10.6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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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justicesword (39.10.62.159), 05/31/2019 18:23:57
1F:→ KKyosuke: 不 意思是只能多多宣导 不能用刑罚处理 05/31 18:40
2F:推 showeig: 没吧,意思就是J大说的那样呀 05/31 19:13
3F:推 ablecoxjoe: 也不是不能包含 05/31 20:39
4F:→ taoist9999: 许多外国立法例就是认为对肇事无过失或无故意之驾驶人 05/31 21:21
5F:→ taoist9999: ,亦有在场义务及救助义务。 05/31 21:21
6F:→ taoist9999: 将来立法院修法通过肇事定义跟上述外国立法例一样的话 05/31 21:22
7F:→ taoist9999: ,大法官建议应该要广为宣导。 05/31 21:22
8F:→ taoist9999: 但实际上「广为宣导」要怎麽做?大法官也只是建议而已 05/31 21:23
9F:→ taoist9999: 。 05/31 21:23
10F:→ showeig: 感觉宣导是假议题,意见书看下来似乎没有大法官有对这一 05/31 22:12
11F:→ showeig: 点着墨,几乎一致赞同这个立法,只是认为要就违反情节轻 05/31 22:15
12F:→ showeig: 重做不同刑罚 05/31 22:16
13F:→ showeig: 保护法益:多重法益;刑度→要符合罪刑相当原则 05/31 22:20
14F:推 showeig: 另外是以往最高法院认为故意肇事,例如说故意开车冲撞对 05/31 22:39
15F:→ showeig: 方,之後逃逸的情况没有185-4的适用,但释字认为有 05/31 22:40
16F:→ justicesword: 个人认为,大法官处理的不是很明确,然後那个故意。 06/01 09:45
17F:→ justicesword: 今年国考生应该很旁徨 06/01 09:45
18F:推 showeig: 对呀,好像就是着眼刑度调太高,要细致化因应各种肇事逃 06/01 11:55
19F:→ showeig: 逸的类型作不同程度的刑罚,但没论述到说这个立法其实挑 06/01 11:56
20F:→ showeig: 战到刑法理论 06/01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