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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替朋友發問(抱歉一下子不知道用什麼標題好) 先大概先形容一下背景故事 A男與B女是一對戀人,雙方以前都有過一段不完美的婚姻 經過長期的相戀,現在他們兩想要結婚了 但是B擔心的點是 A與其前妻當初要離婚的時候,前妻死纏爛打不願意 所以A就暫時搬出家門 且日後使用了分居三個月以上的相關法令來訴請離婚 (抱歉,這個詳細條文我不是很懂) 現在就卡在AB雙方因工作關係無法天天住在一起 但是可以常常見面,偶爾一起過夜也沒問題 B很怕會舊事重演(她因之前的婚姻,被逼的有點被迫害妄想症了) 所以B可不可以在結婚證書上或是其他方法多加一條 「雙方不得使用因工作長期分居兩地作為日後離婚依據」 類似的但書或是條件,用來約束A呢? 那如果可以的話,她該怎麼做,才能讓這個條款有真正的法律效應與約束力呢? 那如果不行的話,有沒有什麼其他的辦法呢? 畢竟B是我的老友兼好朋友,我可不希望看到她第二次婚姻到後面又搞笑收場 請各位大律師棒棒忙,拜託拜託 -- posted from bbs reader hybrid on my HTC U12 lif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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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challenge: 補充一下A我也認識,他也贊同增加這個條款,但是就是 05/24 08:28
2F:→ achallenge: 想要把口頭承諾轉作白紙黑字,不然誰知道日後會不會 05/24 08:28
3F:→ achallenge: 有什麼意外的意思 05/24 08:28
4F:推 nogahiel: 無效吧 05/24 10:29
5F:推 nogahiel: 結婚本來就是會有一定的風險,因為以前的經歷就擔心這 05/24 10:32
6F:→ nogahiel: 個擔心那個,代表還沒準備好,不若維持現狀,不然對對 05/24 10:32
7F:→ nogahiel: 方也不公平 05/24 10:32
8F:→ showeig: 沒有分居滿多久可以請求離婚的規定...但你可以就分居的原 05/24 10:50
9F:→ showeig: 因、雙方分居狀態讓法院判斷是不是婚姻關係難以回復,具 05/24 10:52
10F:→ showeig: 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05/24 10:52
11F:→ showeig: 「雙方不得使用因工作長期分居兩地作為日後離婚依據」 05/24 10:54
12F:→ showeig: 性質上有點類似離婚條件之預立,基本上,這種涉及身分法 05/24 10:56
13F:→ showeig: 益的限制,如同N大說的是無效的 05/24 10:56
14F:→ taoist9999: 還是可以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 05/24 13:22
15F:→ taoist9999: 至於該契約條款違反公共秩序,依民法第72條無效,這是 05/24 13:26
16F:→ taoist9999: 我的看法。 05/24 13:26
17F:→ taoist9999: 因為我國並無類似外國立法例、分居多少時間就能訴請離 05/24 13:27
18F:→ taoist9999: 婚之規定,所以我認為並沒有違反民法第71條強行規定。 05/24 13:28
19F:→ taoist9999:   05/24 13:29
20F:→ taoist9999: 婚前都知道有這種狀況了,真害怕因此再離婚的話,就不 05/24 13:29
21F:→ taoist9999: 要結婚算了。 05/24 13:29
22F:→ taoist9999: 一個人真要離婚的話,怎樣都能找出理由來離婚的。 05/24 13:30
23F:推 KKyosuke: 頂多做個婚前協議如果違反的話賠多少錢..? 05/24 13:38
24F:→ taoist9999: 但這類婚前協議,有可能會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只是 05/24 13:56
25F:→ taoist9999: 說有可能,實際上還是要看法院怎麼判? 05/24 13:56
26F:→ taoist9999: 當然了,要寫可以寫,有沒有效力?還是要看法院。 05/24 13:57
27F:→ taoist9999: 我是認為心都不在這兒了,留人是有用嗎? 05/24 13:57
28F:→ taoist9999: 搞到那樣子的話,好聚好散,放彼此自由算了。 05/24 13:58
29F:推 aaaaaz22: 最高99台上2290似乎不允許別居合意的,但已距今10年,沒 05/24 14:34
30F:→ aaaaaz22: 有修法或涉訟的話也是說不準~ 05/24 14:34
31F:→ aaaaaz22: 順帶一提:該案之後的更審判准離婚,但其實該案有其他違 05/24 14:34
32F:→ aaaaaz22: 反兩岸條例、且兩造本有離婚意思等問題,其實不純粹是承 05/24 14:34
33F:→ aaaaaz22: 認或否認別居制度。 05/24 14:34
34F:→ maniaque: 我比較好奇,看起來A 的前妻當時希望維持,反而是A不願意 05/24 14:36
35F:→ maniaque: 那,會不會到時候,同樣情況變成是 B 要來上演??? 05/24 14:36
36F:→ maniaque: A ? 說說笑笑啦,男人就是男人.... 05/24 14:37
37F:→ maniaque: 要是要靠結婚綁住對方,還不如就跟兩岸一樣,維持現狀 05/24 14:37
38F:→ maniaque: 但,到時候通常是女方比男方急吧.... 05/24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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