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guo (guo)
標題Re: [問題] 大法官釋字的效力
時間Mon May 20 05:04:44 2019
關於大法官解釋,解釋就是闡明含意,說明清楚要解釋的東西在講些甚麼;「解
釋」基本上是不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翻閱辭典可知,「解釋」只是在闡明「文辭」的含
意,真正在表達含意的是「文辭」而不是「解釋」;解釋憲法僅是在闡明「憲法」的含意
,說明清楚憲法在講些甚麼,真正在表達含意、具約束力的是「憲法」,而不是「解釋」
;解釋基本上即存在「解釋是否正確」的問題,不管解釋是對或錯,基本上,大法官解釋
就是大法官不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在憲法之下,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只有憲法、法律、
命令三者,就是因為此三者性質相同,都是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才可以彼此比較,也才
會有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之記載。憲法僅記載「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沒有也不會有類似「(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律命令牴觸者無效。」之記載,就是因為解
釋本身是不具約束力的,(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律、命令三者,性質不一樣,「不具
約束力的意思表示」與「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性質不同,是無法相提並論、不能相互比
較的。大法官解釋會有效力其實是大法官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其實是大法官命令,也就是大法官假解釋之名行命令之實;憲法並未賦與大法官此特殊的權力,此大法官命令仍須受到「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約束。大法官解釋會有效力,其實是整個司法機關大家一起在玩法,其他人不懂,只能聽他們一起在胡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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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aoist9999: 每個人都可以解釋憲法、法律及命令,但依憲法本文第78 05/20 11:00
2F:→ taoist9999: 條,就只有司法院是有權解釋的機關。 05/20 11:00
3F:→ taoist9999: 又依司法院第185號解釋意旨,司法院所為之解釋,對全 05/20 11:01
4F:→ taoist9999: 國各機關及人民有拘束力。 05/20 11:01
5F:推 taoist9999: 大法官會議解釋是司法院解釋的一種,但也是最重要最嚴 05/20 11:03
6F:→ taoist9999: 謹的一種,自有對全國各機關及人民有拘束之效力。 05/20 11:03
7F:→ taoist9999: 又依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更正) 05/20 11:04
8F:噓 a9301040: 哈哈哈 05/20 11:07
9F:推 amistad: 大法官可以宣告法律違憲,又不宣告法律無效嗎? 05/20 11:17
10F:→ amistad: 直接改一改就好? 05/20 11:17
11F:→ amistad: 或是要求立法機構依其解釋意旨立法? 05/20 11:18
12F:噓 jim23027: 因為你值得 05/20 11:32
13F:推 vincentix: 跪求出處 05/20 12:00
14F:推 CCWck: 釋字760,警查察違反平等權,但沒失效。也沒要求立法,卻要 05/20 12:32
15F:→ CCWck: 去行政考試改善 05/20 12:32
16F:→ maniaque: 無效 =/= 失去效力 ,而且法律也是透過合法程序制定 05/20 13:50
17F:→ maniaque: 更不用講, 立法/修法 也要時間,緩衝時間呢? 過渡期間呢? 05/20 13:52
18F:噓 belmontc: 這種水準大概只比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法盲一樣可笑 05/20 15:44
19F:→ amistad: 謝謝C 大,我去查了一下釋字760號,主旨並非法律違反憲法 05/20 15:54
20F:→ amistad: 而是行政機關執行上違反憲法第6條。因此要求行政機關改善 05/20 15:56
21F:→ amistad: 再請教一下,有無違憲法律是有類似您提到的處份? 05/20 15:58
22F:→ CCWck: 理論上只能審抽象法規,不能審具體個案,760算是少見的例外 05/20 18:47
23F:→ CCWck: 釋242也是一個特例 05/20 18:53
24F:噓 Ulster: 好棒的見解,哪本教科書寫的可以提出來給大家參考看看? 05/20 19:08
25F:推 aaaaaz22: 哇嗚 05/20 22:08
26F:→ aaaaaz22: 法官有時也會超脫文義去限縮或擴張解釋法律,難道判決也 05/20 22:13
27F:→ aaaaaz22: 是沒有拘束力的意思表示?真是法學上的嶄新大發現呢 05/20 22:13
28F:→ amistad: 謝謝C大,我查釋字242,公布時間法律已經修正完成。因此 05/20 22:24
29F:→ amistad: 沒有法律修正問題。針對242的具體個案,大法官解釋賦予 05/20 22:26
30F:→ amistad: 聲請人再審的權力,基本上也無對法律作出無效以外的處分 05/20 22:28
31F:→ amistad: 而釋字720,也僅賦予聲請人於相關法規修正公布前, 05/20 22:34
32F:→ amistad: 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等有關準抗告之規定。 05/20 22:35
33F:→ amistad: 也未逾越立法權。 05/20 22:36
34F:推 aaaaaz22: 回樓上a大,其實「定期失效」的解釋就是宣告違憲,但卻 05/20 22:38
35F:→ aaaaaz22: 容許在「修法前」讓該違憲條文繼續存在。如果查定期失效 05/20 22:38
36F:→ aaaaaz22: 的話例子會比較多~ 05/20 22:38
37F:→ amistad: 再看一下748釋憲主文,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 05/20 22:43
38F:→ amistad: 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 05/20 22:44
39F:推 aaaaaz22: 另外,可參考741號蔡吳2人協同意見書的整理唷: 05/20 22:44
42F:→ amistad: 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 05/20 22:44
43F:→ amistad: 結婚登記。 05/20 22:45
44F:→ amistad: 只是政治人物的操作,營造出立法必須依照解釋文去立法。 05/20 22:50
45F:→ amistad: 謝謝a大,不過我對477 的解釋文不能認同。應該是兩年內 05/20 22:51
46F:→ amistad: 未修正,才適用該條例。而非您提供的資料,逕為立法。 05/20 22:53
47F:→ amistad: 更正 741對477 的解釋不認同。如果大法官逕為立法, 05/20 22:55
48F:→ amistad: 權力如何制衡? 05/20 22:55
49F:推 aaaaaz22: 前面的討論很不錯,但最後一句...? 05/20 22:58
50F:→ aaaaaz22: 政治考量一定有,但純就憲法層次思考,大法官已經明確指 05/20 22:58
51F:→ aaaaaz22: 示立法應作為,否則後果是由司法解釋逕行取代現行制度( 05/20 22:58
52F:→ aaaaaz22: 同性可以直接用民法結婚)。 05/20 22:58
53F:→ aaaaaz22: 作為一個「理性負責」的立法者當然要尊重大法官的意旨, 05/20 22:58
54F:→ aaaaaz22: 而且必須儘快完成立法,否則一來無視機關制衡(都不鳥大 05/20 22:58
55F:→ aaaaaz22: 法官!?),二來無異於放棄權力分立下自己的憲法權能( 05/20 22:58
56F:→ aaaaaz22: 立法功能),把立法權杖直接交給司法。 05/20 22:58
57F:→ aaaaaz22: 結論:如果立法院沒有依照釋字儘速且符合意旨地立法,拖 05/20 22:58
58F:→ aaaaaz22: 到5/24還不立法,白話一點就是「擺爛」,那才是真正的失 05/20 22:58
59F:→ aaaaaz22: 職。 05/20 22:58
60F:→ aaaaaz22: 如同您說的,直接取代立法會有失去制衡的問題,應該謹慎 05/20 23:01
61F:→ aaaaaz22: 為之,但這已經是釋憲實務上討論已久的問題了,我想很多 05/20 23:01
62F:→ aaaaaz22: 解釋的理由書、意見書都會有交代。 05/20 23:01
63F:推 aaaaaz22: 備註:我說的最後一句是「政治人物~~~~」那邊。 05/20 23:09
64F:→ amistad: 謝謝A大,政治人物為選舉考量,揚棄原本規劃中的法案如 05/20 23:23
65F:→ amistad: 同性伴侶法,攻擊立法者,強調釋憲中的平等,應要求一定 05/20 23:25
66F:→ amistad: 納入民法才可以,造成不必要的社會成本與矛盾。 05/20 23:27
67F:→ amistad: 司法解釋逕行取代現行制度,直到新法完成立法<< 解釋文這 05/20 23:30
68F:→ amistad: 說的。 05/20 23:31
69F:→ amistad: 另外,民法有隨時演進的特性,民法第一條就有法律保留的 05/20 23:33
70F:→ amistad: 特性,傾向民法未規定,而非違憲。解法就是提出解釋,拘 05/20 23:34
71F:→ amistad: 束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直到完成立法。 05/20 23:34
72F:→ amistad: 大法官不能立法,這不是憲法賦與的權力,也不符權力制衡 05/20 23:36
73F:噓 mas1995: 想請問樓上 同性伴侶法等同「婚姻自由權」的保障嗎 05/21 01:27
74F:推 CCWck: 大法官解釋的效力至少要三堂課解釋,特也不少,我是刻意找 05/21 01:47
75F:→ CCWck: 看似違憲,但沒宣告定期失效的例子 05/21 01:47
76F:→ CCWck: 定期失效本身也有爭議,人民如何接受法院或政府用即將失效 05/21 01:48
77F:→ CCWck: 的法律判決或處分呢? 05/21 01:48
78F:→ CCWck: 回ami民法第一條不是法律保留,法律保留是用來節制政府權力 05/21 01:52
79F:→ CCWck: 的。民法第一條恰好相反,這條是指明法院不得因法無明文而 05/21 01:52
80F:→ CCWck: 拒絕裁判。但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卻是指明政府一定得依法 05/21 01:52
81F:→ CCWck: 行政 05/21 01:52
82F:→ saltlake: 定期失效單就字面意思就是還沒失效,就像立法院新法案 05/21 07:42
83F:→ saltlake: 還在三讀程序沒通過且未經總統令施行之前,舊法仍有效 05/21 07:43
84F:推 KKyosuke: 也有修法三讀完定六個月以後才生效的啊 05/21 09:02
85F:噓 asdfg5566: 一起胡謅XDD 05/21 10:11
86F:噓 a9301040: 三讀完到現在還沒生效的條文都有勒 05/21 10:20
87F:→ amistad: 謝謝C大花時間指教,我對法律保留理解有誤。我想表達的是 05/21 13:20
88F:→ amistad: 民法實施上是有某種程度的彈性,會隨著社會演變而變化。 05/21 13:22
89F:→ amistad: 就像契約一般,不同時代背景會有不同定義與條文。 05/21 13:25
90F:→ Mrguo: X% 05/30 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