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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大法官解释,解释就是阐明含意,说明清楚要解释的东西在讲些甚麽;「解 释」基本上是不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翻阅辞典可知,「解释」只是在阐明「文辞」的含 意,真正在表达含意的是「文辞」而不是「解释」;解释宪法仅是在阐明「宪法」的含意 ,说明清楚宪法在讲些甚麽,真正在表达含意、具约束力的是「宪法」,而不是「解释」 ;解释基本上即存在「解释是否正确」的问题,不管解释是对或错,基本上,大法官解释 就是大法官不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在宪法之下,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只有宪法、法律、 命令三者,就是因为此三者性质相同,都是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才可以彼此比较,也才 会有宪法第171条「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第172条「命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 」之记载。宪法仅记载「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命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 没有也不会有类似「(大法官)解释与宪法法律命令抵触者无效。」之记载,就是因为解 释本身是不具约束力的,(大法官)解释与宪法、法律、命令三者,性质不一样,「不具 约束力的意思表示」与「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性质不同,是无法相提并论、不能相互比 较的。大法官解释会有效力其实是大法官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其实是大法官命令,也就是大法官假解释之名行命令之实;宪法并未赋与大法官此特殊的权力,此大法官命令仍须受到「命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约束。大法官解释会有效力,其实是整个司法机关大家一起在玩法,其他人不懂,只能听他们一起在胡诌。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3.204.163.127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58299886.A.C8F.html
1F:推 taoist9999: 每个人都可以解释宪法、法律及命令,但依宪法本文第78 05/20 11:00
2F:→ taoist9999: 条,就只有司法院是有权解释的机关。 05/20 11:00
3F:→ taoist9999: 又依司法院第185号解释意旨,司法院所为之解释,对全 05/20 11:01
4F:→ taoist9999: 国各机关及人民有拘束力。 05/20 11:01
5F:推 taoist9999: 大法官会议解释是司法院解释的一种,但也是最重要最严 05/20 11:03
6F:→ taoist9999: 谨的一种,自有对全国各机关及人民有拘束之效力。 05/20 11:03
7F:→ taoist9999: 又依司法院释字第185号解释意旨……(更正) 05/20 11:04
8F:嘘 a9301040: 哈哈哈 05/20 11:07
9F:推 amistad: 大法官可以宣告法律违宪,又不宣告法律无效吗? 05/20 11:17
10F:→ amistad: 直接改一改就好? 05/20 11:17
11F:→ amistad: 或是要求立法机构依其解释意旨立法? 05/20 11:18
12F:嘘 jim23027: 因为你值得 05/20 11:32
13F:推 vincentix: 跪求出处 05/20 12:00
14F:推 CCWck: 释字760,警查察违反平等权,但没失效。也没要求立法,却要 05/20 12:32
15F:→ CCWck: 去行政考试改善 05/20 12:32
16F:→ maniaque: 无效 =/= 失去效力 ,而且法律也是透过合法程序制定 05/20 13:50
17F:→ maniaque: 更不用讲, 立法/修法 也要时间,缓冲时间呢? 过渡期间呢? 05/20 13:52
18F:嘘 belmontc: 这种水准大概只比有钱判生没钱判死的法盲一样可笑 05/20 15:44
19F:→ amistad: 谢谢C 大,我去查了一下释字760号,主旨并非法律违反宪法 05/20 15:54
20F:→ amistad: 而是行政机关执行上违反宪法第6条。因此要求行政机关改善 05/20 15:56
21F:→ amistad: 再请教一下,有无违宪法律是有类似您提到的处份? 05/20 15:58
22F:→ CCWck: 理论上只能审抽象法规,不能审具体个案,760算是少见的例外 05/20 18:47
23F:→ CCWck: 释242也是一个特例 05/20 18:53
24F:嘘 Ulster: 好棒的见解,哪本教科书写的可以提出来给大家参考看看? 05/20 19:08
25F:推 aaaaaz22: 哇呜 05/20 22:08
26F:→ aaaaaz22: 法官有时也会超脱文义去限缩或扩张解释法律,难道判决也 05/20 22:13
27F:→ aaaaaz22: 是没有拘束力的意思表示?真是法学上的崭新大发现呢 05/20 22:13
28F:→ amistad: 谢谢C大,我查释字242,公布时间法律已经修正完成。因此 05/20 22:24
29F:→ amistad: 没有法律修正问题。针对242的具体个案,大法官解释赋予 05/20 22:26
30F:→ amistad: 声请人再审的权力,基本上也无对法律作出无效以外的处分 05/20 22:28
31F:→ amistad: 而释字720,也仅赋予声请人於相关法规修正公布前, 05/20 22:34
32F:→ amistad: 准用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十六条等有关准抗告之规定。 05/20 22:35
33F:→ amistad: 也未逾越立法权。 05/20 22:36
34F:推 aaaaaz22: 回楼上a大,其实「定期失效」的解释就是宣告违宪,但却 05/20 22:38
35F:→ aaaaaz22: 容许在「修法前」让该违宪条文继续存在。如果查定期失效 05/20 22:38
36F:→ aaaaaz22: 的话例子会比较多~ 05/20 22:38
37F:→ amistad: 再看一下748释宪主文,逾期未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 05/20 22:43
38F:→ amistad: 制定者,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上开永久结合关系,得依上开 05/20 22:44
39F:推 aaaaaz22: 另外,可参考741号蔡吴2人协同意见书的整理唷: 05/20 22:44
40F:→ aaaaaz22: https://i.imgur.com/2iK8ci4.jpg 05/20 22:44
41F:→ aaaaaz22: https://i.imgur.com/ADW1fb7.jpg 05/20 22:44
42F:→ amistad: 婚姻章规定,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 05/20 22:44
43F:→ amistad: 结婚登记。 05/20 22:45
44F:→ amistad: 只是政治人物的操作,营造出立法必须依照解释文去立法。 05/20 22:50
45F:→ amistad: 谢谢a大,不过我对477 的解释文不能认同。应该是两年内 05/20 22:51
46F:→ amistad: 未修正,才适用该条例。而非您提供的资料,迳为立法。 05/20 22:53
47F:→ amistad: 更正 741对477 的解释不认同。如果大法官迳为立法, 05/20 22:55
48F:→ amistad: 权力如何制衡? 05/20 22:55
49F:推 aaaaaz22: 前面的讨论很不错,但最後一句...? 05/20 22:58
50F:→ aaaaaz22: 政治考量一定有,但纯就宪法层次思考,大法官已经明确指 05/20 22:58
51F:→ aaaaaz22: 示立法应作为,否则後果是由司法解释迳行取代现行制度( 05/20 22:58
52F:→ aaaaaz22: 同性可以直接用民法结婚)。 05/20 22:58
53F:→ aaaaaz22: 作为一个「理性负责」的立法者当然要尊重大法官的意旨, 05/20 22:58
54F:→ aaaaaz22: 而且必须尽快完成立法,否则一来无视机关制衡(都不鸟大 05/20 22:58
55F:→ aaaaaz22: 法官!?),二来无异於放弃权力分立下自己的宪法权能( 05/20 22:58
56F:→ aaaaaz22: 立法功能),把立法权杖直接交给司法。 05/20 22:58
57F:→ aaaaaz22: 结论:如果立法院没有依照释字尽速且符合意旨地立法,拖 05/20 22:58
58F:→ aaaaaz22: 到5/24还不立法,白话一点就是「摆烂」,那才是真正的失 05/20 22:58
59F:→ aaaaaz22: 职。 05/20 22:58
60F:→ aaaaaz22: 如同您说的,直接取代立法会有失去制衡的问题,应该谨慎 05/20 23:01
61F:→ aaaaaz22: 为之,但这已经是释宪实务上讨论已久的问题了,我想很多 05/20 23:01
62F:→ aaaaaz22: 解释的理由书、意见书都会有交代。 05/20 23:01
63F:推 aaaaaz22: 备注:我说的最後一句是「政治人物~~~~」那边。 05/20 23:09
64F:→ amistad: 谢谢A大,政治人物为选举考量,扬弃原本规划中的法案如 05/20 23:23
65F:→ amistad: 同性伴侣法,攻击立法者,强调释宪中的平等,应要求一定 05/20 23:25
66F:→ amistad: 纳入民法才可以,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成本与矛盾。 05/20 23:27
67F:→ amistad: 司法解释迳行取代现行制度,直到新法完成立法<< 解释文这 05/20 23:30
68F:→ amistad: 说的。 05/20 23:31
69F:→ amistad: 另外,民法有随时演进的特性,民法第一条就有法律保留的 05/20 23:33
70F:→ amistad: 特性,倾向民法未规定,而非违宪。解法就是提出解释,拘 05/20 23:34
71F:→ amistad: 束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直到完成立法。 05/20 23:34
72F:→ amistad: 大法官不能立法,这不是宪法赋与的权力,也不符权力制衡 05/20 23:36
73F:嘘 mas1995: 想请问楼上 同性伴侣法等同「婚姻自由权」的保障吗 05/21 01:27
74F:推 CCWck: 大法官解释的效力至少要三堂课解释,特也不少,我是刻意找 05/21 01:47
75F:→ CCWck: 看似违宪,但没宣告定期失效的例子 05/21 01:47
76F:→ CCWck: 定期失效本身也有争议,人民如何接受法院或政府用即将失效 05/21 01:48
77F:→ CCWck: 的法律判决或处分呢? 05/21 01:48
78F:→ CCWck: 回ami民法第一条不是法律保留,法律保留是用来节制政府权力 05/21 01:52
79F:→ CCWck: 的。民法第一条恰好相反,这条是指明法院不得因法无明文而 05/21 01:52
80F:→ CCWck: 拒绝裁判。但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却是指明政府一定得依法 05/21 01:52
81F:→ CCWck: 行政 05/21 01:52
82F:→ saltlake: 定期失效单就字面意思就是还没失效,就像立法院新法案 05/21 07:42
83F:→ saltlake: 还在三读程序没通过且未经总统令施行之前,旧法仍有效 05/21 07:43
84F:推 KKyosuke: 也有修法三读完定六个月以後才生效的啊 05/21 09:02
85F:嘘 asdfg5566: 一起胡诌XDD 05/21 10:11
86F:嘘 a9301040: 三读完到现在还没生效的条文都有勒 05/21 10:20
87F:→ amistad: 谢谢C大花时间指教,我对法律保留理解有误。我想表达的是 05/21 13:20
88F:→ amistad: 民法实施上是有某种程度的弹性,会随着社会演变而变化。 05/21 13:22
89F:→ amistad: 就像契约一般,不同时代背景会有不同定义与条文。 05/21 13:25
90F:→ Mrguo: X% 05/30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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