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cc0308 (米肥肥)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併存問題
時間Sun May 19 14:13:28 2019
今有A地甲分別共有1/2,乙丙丁公同共有1/2;B地亦為甲分別共有1/2,乙丙丁公同共有1
/2,甲乙丙丁皆同意以協議分割之方式辦理共有物分割,分割後甲擁有A地全部,乙丙丁
公同共有B地1/1,請問這樣的分割是可行的嗎?
又乙丙皆為丁母之未成名子女,向地政機關申辦共有物分割時丁母為乙丙之法代辦理共有
物分割,是否違反民法106條之自己代理規定?本案是否需依民法1086條向法院聲請未成
年子女之特別代理人?
謝謝各位版友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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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aoist9999: 一、我認為可以。因為共有人減少了。 05/19 14:23
2F:推 taoist9999: 二、乙丙之父可為法定代理人,不然就要因為利益衝突, 05/19 14:25
3F:→ taoist9999: 而為未成年子女向法院聲請特別代理人了。 05/19 14:25
4F:推 taoist9999: 如果是辦案件的話,直接問複審。 05/19 14:45
5F:→ taoist9999: 但我覺得你講的東西比較像是交換。 05/19 14:46
6F:推 showeig: 協議分割乙丙丁公同共有B地1/1,這邊我是有點疑惑,因為 05/19 19:44
7F:→ showeig: 共有不是常態,都希望簡化或消滅共有,尤其公同共有成立 05/19 19:45
8F:→ showeig: 立法上都有做限制,不希望你隨意創設公同共有關係 05/19 19:46
9F:推 showeig: 不過這樣分割的確像是分別共有人甲和乙丙丁(當成一個體) 05/19 19:50
10F:→ showeig: 互易 05/19 19:50
11F:→ eten: 有種可能先前是甲與A分別共有 A死亡後 乙丙丁繼承未分割 05/19 23:56
12F:→ eten: 乙丙丁共有已死亡A的分別共有部分 就變成題述所稱的狀況 05/19 23:57
13F:推 showeig: 對,但我說的意思是說,按照題示的分割方法,A地1/2乙丙 05/20 00:15
14F:→ showeig: 丁公同共有關係效滅,B地卻另外創設1/2乙丙丁公同共有, 05/20 00:15
15F:→ showeig: 違背公同共有關係不可任意成立原則 05/20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