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cc0308 (米肥肥)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公同共有与分别共有并存问题
时间Sun May 19 14:13:28 2019
今有A地甲分别共有1/2,乙丙丁公同共有1/2;B地亦为甲分别共有1/2,乙丙丁公同共有1
/2,甲乙丙丁皆同意以协议分割之方式办理共有物分割,分割後甲拥有A地全部,乙丙丁
公同共有B地1/1,请问这样的分割是可行的吗?
又乙丙皆为丁母之未成名子女,向地政机关申办共有物分割时丁母为乙丙之法代办理共有
物分割,是否违反民法106条之自己代理规定?本案是否需依民法1086条向法院声请未成
年子女之特别代理人?
谢谢各位版友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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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aoist9999: 一、我认为可以。因为共有人减少了。 05/19 14:23
2F:推 taoist9999: 二、乙丙之父可为法定代理人,不然就要因为利益冲突, 05/19 14:25
3F:→ taoist9999: 而为未成年子女向法院声请特别代理人了。 05/19 14:25
4F:推 taoist9999: 如果是办案件的话,直接问复审。 05/19 14:45
5F:→ taoist9999: 但我觉得你讲的东西比较像是交换。 05/19 14:46
6F:推 showeig: 协议分割乙丙丁公同共有B地1/1,这边我是有点疑惑,因为 05/19 19:44
7F:→ showeig: 共有不是常态,都希望简化或消灭共有,尤其公同共有成立 05/19 19:45
8F:→ showeig: 立法上都有做限制,不希望你随意创设公同共有关系 05/19 19:46
9F:推 showeig: 不过这样分割的确像是分别共有人甲和乙丙丁(当成一个体) 05/19 19:50
10F:→ showeig: 互易 05/19 19:50
11F:→ eten: 有种可能先前是甲与A分别共有 A死亡後 乙丙丁继承未分割 05/19 23:56
12F:→ eten: 乙丙丁共有已死亡A的分别共有部分 就变成题述所称的状况 05/19 23:57
13F:推 showeig: 对,但我说的意思是说,按照题示的分割方法,A地1/2乙丙 05/20 00:15
14F:→ showeig: 丁公同共有关系效灭,B地却另外创设1/2乙丙丁公同共有, 05/20 00:15
15F:→ showeig: 违背公同共有关系不可任意成立原则 05/20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