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ochen (maro)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陳報遺產清冊與拋棄繼承
時間Tue May 14 20:27:00 2019
民法第1156條第1項: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民法第1174條第1、2項: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想詢問若已陳報遺產清冊,但時間還在三個月內,
突然發現其它債務,估算下來,被繼承人負債>資產時,
是否可以申請拋棄繼承?那原有的陳報遺產清冊是否還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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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再寫一份陳報狀啊 05/14 20:43
2F:→ KKyosuke: 然後拋棄不拋棄跟遺產清冊無關 05/14 20:43
3F:→ marochen: 了解了,謝謝 05/14 21:08
4F:→ taoist9999: 如果是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拋棄繼承之效力,溯及繼承 05/14 22:17
5F:→ taoist9999: 開始時。拋棄繼承者,視為自始並非繼承人。 05/14 22:19
6F:→ taoist9999: 既然如此,其所陳報之遺產清冊當然不具效力。 05/14 22:20
7F:→ taoist9999: 其他繼承人應該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05/14 22:21
8F:→ taoist9999: 05/14 22:22
9F:→ taoist9999: 繼承人在尚未拋棄繼承前,具有繼承權。 05/14 22:23
10F:→ taoist9999: 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後,才視為自始不具繼承權。 05/14 22:24
11F:→ taoist9999: 法並無明文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後,不可拋棄繼 05/14 22:25
12F:→ taoist9999: 承,繼承人當然於法定期間內仍得拋棄繼承。 05/14 22:25
13F:→ a9301040: 可以,趕快拋棄,省麻煩。 05/15 00:59
14F:推 saur176: 拋棄前記得通知下一順位,看看要不要一起 05/16 0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