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ochen (maro)
看板LAW
标题[问题] 陈报遗产清册与抛弃继承
时间Tue May 14 20:27:00 2019
民法第1156条第1项:
「继承人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
民法第1174条第1、2项:
「继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
前项抛弃,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
想询问若已陈报遗产清册,但时间还在三个月内,
突然发现其它债务,估算下来,被继承人负债>资产时,
是否可以申请抛弃继承?那原有的陈报遗产清册是否还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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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再写一份陈报状啊 05/14 20:43
2F:→ KKyosuke: 然後抛弃不抛弃跟遗产清册无关 05/14 20:43
3F:→ marochen: 了解了,谢谢 05/14 21:08
4F:→ taoist9999: 如果是依民法第1175条规定,抛弃继承之效力,溯及继承 05/14 22:17
5F:→ taoist9999: 开始时。抛弃继承者,视为自始并非继承人。 05/14 22:19
6F:→ taoist9999: 既然如此,其所陈报之遗产清册当然不具效力。 05/14 22:20
7F:→ taoist9999: 其他继承人应该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 05/14 22:21
8F:→ taoist9999: 05/14 22:22
9F:→ taoist9999: 继承人在尚未抛弃继承前,具有继承权。 05/14 22:23
10F:→ taoist9999: 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後,才视为自始不具继承权。 05/14 22:24
11F:→ taoist9999: 法并无明文规定,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後,不可抛弃继 05/14 22:25
12F:→ taoist9999: 承,继承人当然於法定期间内仍得抛弃继承。 05/14 22:25
13F:→ a9301040: 可以,赶快抛弃,省麻烦。 05/15 00:59
14F:推 saur176: 抛弃前记得通知下一顺位,看看要不要一起 05/16 0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