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9301040 (加油)
看板LAW
標題Re: [徵文] 10日更新行政契約求償訴狀建議6千14日截止
時間Wed Apr 10 23:26:51 2019
※ 引述《uhottle ()》之銘言:
: 詳情見原PO文,以下補充說明:
: 1.訴訟進度: 已提確認行政契約存在之訴,附帶求償在北高行開過一次庭
: 2. 回文情況:三人回文均指出應以國賠法第2條請求權依據
: 3. 但是: 行政契約關係中公務員無契約依據之要求負擔行為並非基於職權行使公權力
: 所以 應無國賠法第2條適用! 求償依據到底為何?
: 之後的回文請參考以下判決進行後續回應 較無關的推文會修掉 謝謝。
: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635號判決
: 高等法院見解第四 點,(二) 在那段接近後面
: (1)歐信公司主張其本項請求之依據為國家賠償法第2條;
: 惟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其本質為侵權行為,
: 核與契約債務不履行異其要件,要雖引為債務不履行損害事實之賠償請求權基礎,
: 且行政契約之債務不履行係兩造立於平等地位所衍生違反合意之法律關
: 係,核與公權力之行使所衍生之國家侵權行為或怠於行使公
: 權力無涉,本件既屬行政契約簽約爭議,即不生國家賠償問題
: 歐信公司以臺北縣政府不遵守申請須知所規定的簽約時
: 程,援引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臺北縣政府賠償其備標損
: 失2,633萬2,927元及其遲延利息云云,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 ,應予駁回。
亂刪推文,補回
→ a9301040: 你這個打不贏,契約是你自己簽的,你要證明被詐欺,只 04/09 22:44
→ a9301040: 能呵呵了 04/09 22:44
中略其他人推文
→ a9301040: 契約跟侵權責任差這麼多。你要證明你說的,何況締約跟你 04/10 00:26
→ a9301040: 說些五四三,很難達到詐欺。不然房仲買賣方、勞雇都嘛施 04/10 00:26
→ a9301040: 用詐術XD 04/10 00:2
收到判決書再來回文,是不是如上文,然後長成這樣(如果不是,再來回文,增長我的見
聞啦):
主文:呵呵
事實:略
理由:沒有詐術
____
打國賠,沒有侵權行為怎打
打行政訴訟,怎證明機關施用詐術締結契約
五千文錢選秀才
不如拿十萬以上找打過行政契約的事務所
你都會搜尋判決了,上面都有律師姓名,並不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6.190.160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554910013.A.EBE.html
1F:→ showeig: 我這個人很簡單,A大優質好文必推XD 04/10 23:31
2F:→ uhottle: 推文盡量不刪 為好讀會整理比較沒意義的推文 04/10 23:59
3F:→ uhottle: 覺得跟詐欺好像無關 04/11 00:03
4F:→ uhottle: 公務員沒有詐欺 只是一直認為自己可以直接要求公費生 04/11 00:06
5F:→ uhottle: 您要不要推薦 已經諮詢過一些了 04/11 00:09
6F:→ uhottle: lawyer板的原文已經改成可以先付費再聽意見 04/11 00:12
7F:→ uhottle: 幾乎可以確定無法用國賠法的樣子 04/11 00:44
8F:→ sindyevil: 原po刪你推文喔? 04/11 06:37
9F:→ a9301040: 是 04/11 11:00
10F:→ a9301040: 有行政契約本來就不太可能國賠了(雖然也不是完全不可能) 04/11 11:02
11F:→ a9301040: 。契約責任跟侵權責任根本兩回事 04/11 11:02
12F:→ a9301040: 另外,你自己說沒有詐術,那對方要求即便不合理,你也是 04/11 11:13
13F:→ a9301040: 同意且自願履行,這樣怎求償。在行政契約中,你才有主 04/11 11:13
14F:→ a9301040: 給付、附隨給付義務,機關只有判斷你是否旅履行,該條 04/11 11:13
15F:→ a9301040: 件是否成就後給錢的給付義務而已 04/11 11:13
16F:推 uhottle: 並不是同意而是因受口頭威脅會被取消資格 但並無契約依據 04/11 12:33
17F:→ uhottle: 因為聽信承辦人無契約依據的不實說明而照辦 04/11 12:36
18F:→ uhottle: 該科長官似不太管事 導致實際決定權大都在承辦人 04/11 12:37
19F:→ a9301040: 那又回到詐欺脅迫… 04/11 13:30
20F:→ a9301040: 至於是我鬼打牆還是你鬼打牆,你自己當事人自己評估吧 04/11 13:31
21F:推 uhottle: 按民事法上所謂詐欺云者,係謂欲相對人陷於錯誤,故意示 04/11 13:50
22F:→ uhottle: 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之表示(最高法院18年上字 04/11 13:51
23F:→ uhottle: 第371號判例參照)。 04/11 13:52
24F:→ uhottle: 倘行為人欠缺主觀之詐欺故意,縱該他人或不免為錯誤之意 04/11 13:52
25F:→ uhottle: 思表示,仍與詐欺之法定要件不合,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 04/11 13:53
26F:→ uhottle: 第171號判決要旨同此見解。 我方可能認為是脅迫 04/11 13:54
27F:噓 jim23027: 脅迫也需要探討有沒有脅迫故意...自以為找一堆判決就可 04/13 09:31
28F:→ jim23027: 以自嗨,假會的當事人比不會的當事人還可怕... 04/13 09:32
29F:→ maniaque: 樓上.....本版最近好像不只當事人愛找判決.....:D 04/15 20:50
30F:推 showeig: 不找判決難不成是靠自己幻想XD 04/15 21:28
31F:→ maniaque: 只會找判決就可以說服法官歐? 04/16 00:26
32F:→ maniaque: 更不用講,完全扭曲別人推文內容的,真不愧是法律人會幹的 04/16 00:27
33F:推 jim23027: 其實我的本意是每個案件個案情形不同,不是每個判決、判 04/16 01:22
34F:→ jim23027: 例都適合套到自己的案件事實中,加上這位徵文的朋友引述 04/16 01:22
35F:→ jim23027: 完判例後,直接推論本件比較偏向脅迫,我覺得太跳了XD, 04/16 01:22
36F:→ jim23027: 不過我可能言語上過於激烈,先說聲抱歉囉 04/16 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