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oweig (漩渦鳴人)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之雇主安置義務
時間Fri Mar 15 09:21:46 2019
最高法院 105 年度 台上 字第 144 號民事判決
按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後段所稱「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
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明示雇主資遣勞工前必先盡
「安置前置義務」,必無處可供安置時,最後不得已才可資遣,
學說上稱為迴避資遣型的調職。倘雇主已提供適當新職務善盡安
置義務,為勞工拒絕,基於尊重企業經營自主權及保障勞工工作
權之平衡,要求雇主仍須強行安置,當非立法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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