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oweig (漩涡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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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劳基法第11条第4款之雇主安置义务
时间Fri Mar 15 09:21:46 2019
最高法院 105 年度 台上 字第 144 号民事判决
按劳基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後段所称「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
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明示雇主资遣劳工前必先尽
「安置前置义务」,必无处可供安置时,最後不得已才可资遣,
学说上称为回避资遣型的调职。倘雇主已提供适当新职务善尽安
置义务,为劳工拒绝,基於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及保障劳工工作
权之平衡,要求雇主仍须强行安置,当非立法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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