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qqhou (wqqhou)
看板LAW
標題[問題] 不當得利 德國/我國之差異
時間Thu Mar 14 22:23:55 2019
老師說我國民法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當中的「致使他人受損害」這個說法並不好,老師認為德國法的原文「犧牲他人而有所取
得」比較好。
想請問這兩種說法的差異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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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aoist9999: 這兒是台灣啊! 03/14 22:39
2F:→ maniaque: 德國翻譯方式 偏中性(犧牲),中華民國的偏負面(損害) 03/14 23:56
3F:→ showeig: 犧牲偏中性,我笑了 03/15 00:27
4F:→ maniaque: 不然幹嘛叫 為國犧牲? 有聽過為國損害嗎? 03/15 01:00
5F:→ showeig: 好喔XD 03/15 07:38
6F:推 mitransition: 猜測是要和184區分,避免因為用語相同而造成理解上 03/15 09:41
7F:→ mitransition: 的困難。 03/15 09:41
8F:推 showeig: 哈哈,樓上正解XD,日本用損失,難道筍絲也是比較偏中性 03/15 10:27
9F:→ ultratimes: 差別在我國的不當得利很容易直接跟詐欺罪連結 03/15 14:28
10F:→ ultratimes: 不對...是侵占罪 我國不當得利很容易多送一條侵占 03/15 14:29
11F:推 KKyosuke: 其實是相反 告侵占然後順便送一個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 03/15 14:34
12F:→ KKyosuke: 否則侵占要先有權占有 跟不當得利不見得扯得上邊 03/15 14:36
13F:→ a9301040: U大濕 03/15 18:38
14F:→ dreamsletter: 其實這樣的說法對於不當得利的因果關係也比較好理 03/17 00:33
15F:→ dreamsletter: 解就是了 03/17 00:33
16F:→ dreamsletter: 好像是台大102年有一題既成道路跟不當得利的 那題坊 03/17 00:47
17F:→ dreamsletter: 間解題書解答都長不一樣 03/17 00:47
18F:→ dreamsletter: 那題對於「損害」這個概念有沒有釐清就很重要 03/17 00:49
19F:→ dreamsletter: 阿是103年才對 03/17 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