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rdcage (阿清)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遭私建住宅是否可依法律取回?
時間Mon Mar 4 22:11:44 2019
※ 引述《birdcage (阿清)》之銘言:
各位專業法律長才們好,原事件故事冗長又久遠,我簡短說明,再請大家給予建議。
民國五十年代我祖父名字的土地,租給一戶流氓世家且蓋了房子,而且他們有申請門牌。
祖父已過世,近二十年他們都有固定繳納租金(只是遠低於行情),但是此地我們不希望
續租給他們,想收回土地。
他們耍流氓態度執意要依舊約續租;另外其他親戚回覆請教過律師,律師回答說對方已經
有掛門牌且先前都有繳租金,我們很難終止或不續租,而且難達到他們拆屋還地(有一說
法是法律保障相對弱勢方;指現行屋主)
我想請問,此土地非屋主所有,是否有法律方式要求他們(拆屋)還地?
另外一件事是民國五十年,屋主有跟祖父借錢50萬;想請問經過通貨膨漲後,這50萬相當
於現在幣值多少錢?又是依據哪種經濟指數換算?
再煩請各位給予建議指教,謝謝您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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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irdcage: 補充一下,是指屋主每年都有依約繳租(無欠款),只是這03/03 22:17
2F:→ birdcage: 租約被壓榨到低於市場行情 03/03 22:17
3F:噓 saur176: 什麼流氓?你把租約用出來看啊,九成九是建物沒消滅,無03/03 23:55
4F:→ saur176: 條件續租,當然是依約續租啊。民國50年債務,早不用還了. 03/03 23:55
5F:→ saur176: ..03/03 23:55
6F:推 a9301040: 借五十萬部分一毛都不用還。 03/04 00:46
7F:→ a9301040: 租金太多可以調解,不成就上法院訴訟03/04 00:46
8F:推 maniaque: 民國五十年? 五十萬?? 你確定??03/04 01:01
9F:→ maniaque: 你知道民國五十年的五十萬有多大嗎??? 03/04 01:01
10F:→ maniaque: 你阿公確定有五十萬可以借出??? 03/04 01:01
11F:推 iscu: 債權早就消滅了。 民國五十年 公務員一個月薪水還不到一千03/04 07:53
12F:→ Hermess: 律師不是都回答你了嗎?03/04 09:38
13F:→ taoist9999: 律師都回答你了啦!03/04 11:08
14F:→ taoist9999: 民法第426條之1、第449條第3項、第426條之2(特別法:03/04 11:11
15F:→ taoist9999: 土地法第104條)、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24條,自己看看。 03/04 11:12
16F:→ taoist9999: 還有民法第125條、第144條。03/04 11:17
17F:→ maniaque: iscu 大,債權沒有消滅,是對抗權發生03/04 11:24
18F:→ maniaque: 日本民法才是債權消滅,台灣是變成中性債權03/04 11:25
19F:→ showeig: 中性債權?有人可以幫忙翻譯翻譯嗎XDD03/04 11:44
20F:→ maniaque: 好吧,用比較明確的說法, 自然債務,可以嗎??03/04 13:44
21F:推 spirit119: 把土地賣掉,自然會有人處理03/04 16:54
22F:→ taoist9999: 消滅時效完成後的法律效果之立法例:03/04 19:26
23F:→ taoist9999: 一、權利消滅主義。03/04 19:27
24F:→ taoist9999: 二、請求權消滅主義。 03/04 19:27
25F:→ taoist9999: 三、抗辯權發生主義(我國採)。03/04 19:27
26F:→ taoist9999: 更正:二、訴權消滅主義。 03/04 19:28
謝謝各位的指教,當年的幣值我知道非同小可。當年兩家都有經營生意,透過多位家族長
輩們的口述得知此段五十萬債務的過往。
至於屋主的行徑,亦是長輩們與其交手的事實。
以上所述我自己沒有親身參與,但是我的長輩們確實參與其中。
回歸正題,綜觀以上,看起來除了買賣,很難有拆屋還地的可能。
謝謝各位精闢分析,若還有其他建議還請多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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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F:→ KHlawtel: 你要有自己的律師 03/05 02:25
28F:推 labil01: 日本是消滅時「交力」,債權消滅。 我國是採抗辯權發生 03/05 12:32
29F:→ labil01: 主義,達到時效時可以主張行使抗辯權拒絕給付,如果法庭 03/05 12:32
30F:→ labil01: 上很古意的僅僅說「對,我有欠錢」,裁判會判要還錢,且 03/05 12:32
31F:→ labil01: 時效重新起算。 03/05 12:32
32F:推 labil01: 至於為什麼我國民法有「消滅」時效的用語,是因為立法者 03/05 12:36
33F:→ labil01: 未注意與德國法的規定而由日本法引入, 03/05 12:36
34F:→ yesohya: 就算要還也只是還五十萬而不是還相當過去五十萬的現值= = 03/05 15:19
35F:→ maniaque: 樓上,還有利率.... 03/05 15:57
36F:→ KKyosuke: 利息? 沒約定就是沒有啊.. 03/05 16:02
37F:推 labil01: 利率可以請求年息5%,不過已過消滅時效(抗辯權已發生) 03/05 16:10
38F:→ labil01: ,有也請不到。 03/05 16:10
39F:推 KKyosuke: 真的請求也只能從請求日開始算 當然對方能抗辯.. 03/05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