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rdcage (阿清)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遭私建住宅是否可依法律取回?
时间Mon Mar 4 22:11:44 2019
※ 引述《birdcage (阿清)》之铭言:
各位专业法律长才们好,原事件故事冗长又久远,我简短说明,再请大家给予建议。
民国五十年代我祖父名字的土地,租给一户流氓世家且盖了房子,而且他们有申请门牌。
祖父已过世,近二十年他们都有固定缴纳租金(只是远低於行情),但是此地我们不希望
续租给他们,想收回土地。
他们耍流氓态度执意要依旧约续租;另外其他亲戚回覆请教过律师,律师回答说对方已经
有挂门牌且先前都有缴租金,我们很难终止或不续租,而且难达到他们拆屋还地(有一说
法是法律保障相对弱势方;指现行屋主)
我想请问,此土地非屋主所有,是否有法律方式要求他们(拆屋)还地?
另外一件事是民国五十年,屋主有跟祖父借钱50万;想请问经过通货膨涨後,这50万相当
於现在币值多少钱?又是依据哪种经济指数换算?
再烦请各位给予建议指教,谢谢您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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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irdcage: 补充一下,是指屋主每年都有依约缴租(无欠款),只是这03/03 22:17
2F:→ birdcage: 租约被压榨到低於市场行情 03/03 22:17
3F:嘘 saur176: 什麽流氓?你把租约用出来看啊,九成九是建物没消灭,无03/03 23:55
4F:→ saur176: 条件续租,当然是依约续租啊。民国50年债务,早不用还了. 03/03 23:55
5F:→ saur176: ..03/03 23:55
6F:推 a9301040: 借五十万部分一毛都不用还。 03/04 00:46
7F:→ a9301040: 租金太多可以调解,不成就上法院诉讼03/04 00:46
8F:推 maniaque: 民国五十年? 五十万?? 你确定??03/04 01:01
9F:→ maniaque: 你知道民国五十年的五十万有多大吗??? 03/04 01:01
10F:→ maniaque: 你阿公确定有五十万可以借出??? 03/04 01:01
11F:推 iscu: 债权早就消灭了。 民国五十年 公务员一个月薪水还不到一千03/04 07:53
12F:→ Hermess: 律师不是都回答你了吗?03/04 09:38
13F:→ taoist9999: 律师都回答你了啦!03/04 11:08
14F:→ taoist9999: 民法第426条之1、第449条第3项、第426条之2(特别法:03/04 11:11
15F:→ taoist9999: 土地法第104条)、 民法债编施行法第24条,自己看看。 03/04 11:12
16F:→ taoist9999: 还有民法第125条、第144条。03/04 11:17
17F:→ maniaque: iscu 大,债权没有消灭,是对抗权发生03/04 11:24
18F:→ maniaque: 日本民法才是债权消灭,台湾是变成中性债权03/04 11:25
19F:→ showeig: 中性债权?有人可以帮忙翻译翻译吗XDD03/04 11:44
20F:→ maniaque: 好吧,用比较明确的说法, 自然债务,可以吗??03/04 13:44
21F:推 spirit119: 把土地卖掉,自然会有人处理03/04 16:54
22F:→ taoist9999: 消灭时效完成後的法律效果之立法例:03/04 19:26
23F:→ taoist9999: 一、权利消灭主义。03/04 19:27
24F:→ taoist9999: 二、请求权消灭主义。 03/04 19:27
25F:→ taoist9999: 三、抗辩权发生主义(我国采)。03/04 19:27
26F:→ taoist9999: 更正:二、诉权消灭主义。 03/04 19:28
谢谢各位的指教,当年的币值我知道非同小可。当年两家都有经营生意,透过多位家族长
辈们的口述得知此段五十万债务的过往。
至於屋主的行径,亦是长辈们与其交手的事实。
以上所述我自己没有亲身参与,但是我的长辈们确实参与其中。
回归正题,综观以上,看起来除了买卖,很难有拆屋还地的可能。
谢谢各位精辟分析,若还有其他建议还请多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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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F:→ KHlawtel: 你要有自己的律师 03/05 02:25
28F:推 labil01: 日本是消灭时「交力」,债权消灭。 我国是采抗辩权发生 03/05 12:32
29F:→ labil01: 主义,达到时效时可以主张行使抗辩权拒绝给付,如果法庭 03/05 12:32
30F:→ labil01: 上很古意的仅仅说「对,我有欠钱」,裁判会判要还钱,且 03/05 12:32
31F:→ labil01: 时效重新起算。 03/05 12:32
32F:推 labil01: 至於为什麽我国民法有「消灭」时效的用语,是因为立法者 03/05 12:36
33F:→ labil01: 未注意与德国法的规定而由日本法引入, 03/05 12:36
34F:→ yesohya: 就算要还也只是还五十万而不是还相当过去五十万的现值= = 03/05 15:19
35F:→ maniaque: 楼上,还有利率.... 03/05 15:57
36F:→ KKyosuke: 利息? 没约定就是没有啊.. 03/05 16:02
37F:推 labil01: 利率可以请求年息5%,不过已过消灭时效(抗辩权已发生) 03/05 16:10
38F:→ labil01: ,有也请不到。 03/05 16:10
39F:推 KKyosuke: 真的请求也只能从请求日开始算 当然对方能抗辩.. 03/05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