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yes17522 (say夜使)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民法第213條第3項
時間Mon Mar 4 12:18:19 2019
初次發文,謝謝平台。
想請問依據該法條,可以只要求費用,但實際上自己不去做回復原狀的動作嗎?
舉例:甲把乙的車撞爛,乙經修車行報價後向甲請求修車費用,但實際上乙沒有要修車,
只是要向甲拿錢而已。
因為邏輯上覺得有一點點奇妙,會不會有價額折損或其他類似的問題?希望和版上各位討
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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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ermess: 我認為如果那筆是歸類在和解金就沒問題。開出單據依照那 03/04 12:59
2F:→ Hermess: 金額做為和解的金額依據。 03/04 12:59
3F:→ maniaque: 和解型態千方萬種,你願意用屁屁當交換也行.... 03/04 13:45
4F:→ maniaque: 民法是恢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03/04 13:45
5F:→ maniaque: 但恢復原狀本身執行不甚便利,且很難量化 03/04 13:46
6F:→ maniaque: 所以多半就是一方處理好後,以金錢損失為求償標的 03/04 13:46
7F:→ maniaque: 至於第二段部分,基本上若沒有實質金錢支出,法院不會判 03/04 13:47
8F:→ maniaque: 若是在ADR談 ,雙方爽就好,結果也具有法律效力 03/04 13:48
9F:→ saltlake: 用屁屁當交換 <- 違反善良風俗 03/04 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