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yes17522 (say夜使)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民法第213条第3项
时间Mon Mar 4 12:18:19 2019
初次发文,谢谢平台。
想请问依据该法条,可以只要求费用,但实际上自己不去做回复原状的动作吗?
举例:甲把乙的车撞烂,乙经修车行报价後向甲请求修车费用,但实际上乙没有要修车,
只是要向甲拿钱而已。
因为逻辑上觉得有一点点奇妙,会不会有价额折损或其他类似的问题?希望和版上各位讨
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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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ermess: 我认为如果那笔是归类在和解金就没问题。开出单据依照那 03/04 12:59
2F:→ Hermess: 金额做为和解的金额依据。 03/04 12:59
3F:→ maniaque: 和解型态千方万种,你愿意用屁屁当交换也行.... 03/04 13:45
4F:→ maniaque: 民法是恢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 03/04 13:45
5F:→ maniaque: 但恢复原状本身执行不甚便利,且很难量化 03/04 13:46
6F:→ maniaque: 所以多半就是一方处理好後,以金钱损失为求偿标的 03/04 13:46
7F:→ maniaque: 至於第二段部分,基本上若没有实质金钱支出,法院不会判 03/04 13:47
8F:→ maniaque: 若是在ADR谈 ,双方爽就好,结果也具有法律效力 03/04 13:48
9F:→ saltlake: 用屁屁当交换 <- 违反善良风俗 03/04 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