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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友大家好 事情是這樣的,我們家表妹去年到一家連鎖餐飲店應徵 勞動契約內容有規定,試用期6個月,依試用期間考核評比決定是否正式任用 我表妹是去年4/23到職,當時她的主管凹她希望正式試用期間是5/1 等於4/23到4月底這期間當作交接實習,每天來一個早上或一個下午就好 我表妹因為快要30歲加上大學又是文組畢業,怕失去這份工作 所以就答應公司的要求。 去年7月底確定懷孕3個月,我表妹也沒多想就PO到FB去,接受大家祝福 從8月開始8、9、10這三個月考核評比都是對工作沒熱情,不堪勝任 最後在10月底我表妹被資遣,我們覺得這個是因為她懷孕才資遣她 所以有向勞工局提起申訴,勞工局調查後, 有問我表妹,8、9、10月考核表的簽名是妳簽的嗎? 我表妹回答說,考核表名字的確是親簽,不過那6張考核表一進公司就先簽好了 當時她的主管表示,先簽作業上比較簡單,不然正式任用欠缺相關文件 升正式流程會比較慢,可能會影響薪資的計算,因此我表妹就先簽了。 後來勞工局專員私下表示試用期間,僱主的確可以透過考核決定是否正式任用 因此案件可能對我們不利,對方已經提出5萬和解看我們要不要先和解比較簡單 抱歉打這麼長,我想問的問題是 1、試用期可以這麼長嗎?一般不是都是3個月 2、試用期真的只要透過評比表和符合預告期間就可以任意解僱嗎? 3、我們是否可以主張,10月底我們已經正式受僱了,雖然契約是5/1-10-31 但事實上我們4/23號就開始工作,所以10/31資遣我們不合法因為我們已經 不在試用期間。 4、請問還有什麼好的辦法維護應有的權利呢? 這邊先感謝版友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09.249.26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550411407.A.111.html
1F:→ taoist9999: 申請法扶看看。 02/17 22:10
沒辦法符合法扶資格 ※ 編輯: susumayans (210.209.249.26), 02/17/2019 22:22:08
2F:→ showeig: 多長期間屬於合理要看工作性質,大部分認定三到六個月 02/17 22:25
3F:→ showeig: 試用期間要不要遵守勞基法解雇規定,法院跟行政機關、學 02/17 22:27
4F:→ showeig: 者見解不太一樣,實務認為是可以任意終止,不用遵守勞基 02/17 22:28
5F:→ showeig: 法相關規定 02/17 22:29
感謝,看起來對我們果然很不利,果然大公司法務都會先想好一切 ※ 編輯: susumayans (210.209.249.26), 02/17/2019 22:31:19
6F:→ showeig: 另外可以注意是不是有權利濫用的情況 02/17 22:35
7F:噓 darkMood: 實務認為是可以任意降止,不用遵守勞基法規定,不知道 02/17 23:02
8F:→ darkMood: 有哪一些案例可以拿出來讓大家笑笑???????????? 02/17 23:02
9F:→ darkMood: 實際上上法院,試用期一切規定還是要符合勞基法規定啊 02/17 23:03
10F:→ darkMood: 以這個案子而言,雇主是以「不適任」解聘,但不適任 02/17 23:07
11F:→ darkMood: 也不是雇主說了算了。看這個 http://0rz.tw/9y00S 02/17 23:07
12F:→ darkMood: 勞工局當然是喜歡大家和解,上法院或許可以拿到更多 02/17 23:08
13F:→ darkMood: 但也得花時間心力,自己衡量。 02/17 23:09
感謝提供 ※ 編輯: susumayans (210.209.249.26), 02/17/2019 23:16:36
14F:推 showeig: 102年度勞上字第100號:試用期間因仍屬於締結正式勞動契 02/17 23:25
15F:→ showeig: (試驗、審查)階段,是雙方當事人原則上均應得隨時終止 02/17 23:25
16F:→ showeig: 契約,並無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且亦無資 02/17 23:26
17F:→ showeig: 遣費相關規定之適用。 02/17 23:26
18F:→ showeig: 還不只這個判決咧,不知道就別出來禍害別人 02/17 23:29
19F:→ showeig: 簡單講就是沒有權利濫用的情況,原則上判決都是採取跟行 02/17 23:31
20F:→ showeig: 政機關不同看法,隨時可以終止契約,不用具備勞基法規定 02/17 23:32
感謝大大的提供,剛剛和表妹討論了一下,目前看起來對我們很不利 日前有去詢問律師價格,該事務所律師開出價格為 (一)勞工局調解程序+訴願程序9萬元,以出席三次和書狀三份為限 之後每一次出席9000元、書狀一份5000元 (二)行政爭訴程序第一審8萬元,以出席三次和書狀三份為限 之後每次出席為1萬元、書狀8000元 第二審程序為10萬元、以出席兩次和書狀兩份為限 之後每次出席為1萬5000元、書狀1萬元 算下來打完官司可能快要30萬 另外有長輩的朋友說,他勞工調解很多年,雖然不是律師但是算專家 可以幫忙,事後只要給車馬費就好。 不過因為從版友的分析感覺不太有利,似乎選擇和解比較實際 還是乾脆讓長輩的朋友試看看呢? ※ 編輯: susumayans (210.209.249.26), 02/18/2019 00:53:23
21F:→ andybg: S大說的判例是沒錯的 不過你們的案件爭執點應該試用期是 02/18 02:28
22F:→ andybg: 否需要六個月這麼長 以及是不是因為懷孕才被解雇的 02/18 02:28
23F:→ andybg: 如S大所說試用期要看工作性質 6個月對餐飲來說 感覺是有點 02/18 02:29
24F:→ andybg: 長 不過最終還是法官認定 至於懷孕問題 麻煩點在於有考核 02/18 02:30
25F:→ andybg: 表 而且連三個月沒熱情不適任 你表妹還有簽名 這點你表妹 02/18 02:31
26F:→ andybg: 比較麻煩 會讓人感覺 有給她三個月時間 但都沒改善 才資遣 02/18 02:32
27F:推 showeig: 推,andy大知道我在說什麼,感謝 02/18 09:05
28F:→ sindyevil: 你的案件討論試用期六個月是否過長,沒有實益. 02/18 22:26
29F:→ sindyevil: 0430之前的學習期,照你們的講法也是雙方合意算是交接和 02/18 22:28
30F:→ sindyevil: 理解工作狀況,照上述內容講法4月份時勞工已懷孕但本身 02/18 22:30
31F:→ sindyevil: 不知情所以雇主也無從得知,5-10月這六個月為試用期,如 02/18 22:31
32F:→ sindyevil: 果雇主有權考核勞工是否可以滿足該工作內容這也是雙方 02/18 22:32
33F:→ sindyevil: 間就知道的狀況,所以發現有考評不佳下,是否有給予輔導 02/18 22:32
34F:→ sindyevil: 或其他必要指導讓勞工滿足該工作單位的工作需要?勞工自 02/18 22:33
35F:→ sindyevil: 己可以判斷客觀的工作績效內容考評內容是否真的不好嗎? 02/18 22:34
36F:→ sindyevil: 客觀是指和同時間同樣工作下的績效或者同期同事間的工 02/18 22:35
37F:→ sindyevil: 作績效差異狀況是?另外你們一直認為懷孕而導致被解雇, 02/18 22:36
38F:→ sindyevil: 有辦法切確證據顯示雇主知道勞工懷孕的時間點是?勞工是 02/18 22:37
39F:→ sindyevil: 在社交網站上公佈懷孕訊息,公司主管或老闆切確知道?如 02/18 22:37
40F:→ sindyevil: 果知道後,勞工是否有在這段時間提出產檢假等相關假別或 02/18 22:38
41F:→ sindyevil: 者說是否有因為懷孕而請過其他假別或者是否有怎樣的狀 02/18 22:38
42F:→ sindyevil: 況而影響公司工作安排之類的嗎?簽名,有辦法證明是事前 02/18 22:39
43F:→ sindyevil: 直接簽六份嗎?公司其他同事也是如此? 02/18 22:40
44F:→ sindyevil: 要注意時間空間的緊密性,如果沒有辦法證明,或者說公司 02/18 22:42
45F:→ sindyevil: 人評制度蠻堅實,有跡象認為第一次或第二次考評作成是在 02/18 22:44
46F:→ sindyevil: 知悉或可得知悉懷孕前作成就有可能打掉心證喔. 02/18 22:44
47F:→ sindyevil: 也是有公司以他們公司懷孕員工的適任留任狀況來佐證該 02/18 22:45
48F:→ sindyevil: 公司確實頗尊重懷孕勞工權益,她在這公司以六個月觀察結 02/18 22:46
49F:→ sindyevil: 果是該公司有或沒有刁難或解雇懷孕員工案例? 02/18 22:47
50F:推 showeig: 推S大,實在是太詳盡了 02/18 22:50
51F:→ a9301040: 佩服,字好多其實可以回一篇 02/20 00:47
52F:→ sindyevil: 不想 回一篇就得照順序寫 回推文還隨興點 02/20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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