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ny789 (Qoo)
看板LAW
標題[請益] 部分條款違法的聘僱契約
時間Sun Jan 20 22:13:10 2019
各位鄉民們好,
目前考慮離開就任的公司,
但幾年前因為剛工作很多事都不太懂......
結果簽了一份不是很平等的合約,
順便把自己的著作人格權也簽給公司了......
所以在這家公司的作品,
完全不能拿去給下一間公司面試用....
該合約其中裡面有一條要求員工離職需三個月前就告知,
我查過其他資訊,
以我目前的年資只要一個月前提出就可以了,
所以這條是違法勞基法的,
我不用理會他沒關係。
但假如這份契約有這種違法的內容,
其他條款依然會生效嗎?
還是整份合約會因此失效呢?
著作權的部分就只能摸摸鼻子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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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9301040: 違反勞基法的約款失效而已01/20 22:16
2F:→ KKyosuke: 著作人格權讓給公司其實很常見 例如電腦軟體01/20 22:20
感謝解答 看來只能在離職前努力生一些作品出來了QQ
※ 編輯: jenny789 (150.117.200.186), 01/20/2019 22:25:22
3F:→ saltlake: 整份合約失效?你先前拿的薪水數依據也是合約,也無效?01/21 04:31
合約沒有寫薪資內容耶...只有寫禁止違反的事項
※ 編輯: jenny789 (39.9.98.163), 01/21/2019 11:02:00
4F:→ saltlake: 所以作者本工作的薪資和福利在就職前完全沒和公司談?01/21 19:02
5F:→ saltlake: 還是單純告訴公司,依公司規定?01/21 19:02
就是公司單方面口頭上講薪水多少,
但簽的合約上沒有明定,
合約上的不是違法內容就是對員工不利的合約,
像是如果有業務需要可以隨時調換崗位跟職務內容,然後合約上沒寫福利卻說公司可以任
意調動福利,員工不得異議之類的.....
※ 編輯: jenny789 (150.117.200.186), 01/22/2019 01:12:32
6F:→ sindyevil: 要看工作內容而定來確認是否有失偏頗 01/28 15:56
7F:→ sindyevil: 薪資條件和工作內容不對等 是兩件事情 01/28 15:57